
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docx
15页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质证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质证也是 一项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庭 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做好质证工作,是建立在全面、详细的阅卷基 础上,对证据规则了如指掌,能够紧扣案件待证事实以及对定案至关 重要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辩毫不夸张地说,庭审的核心应当是质证 而不是法庭辩论,一份详细的质证意见可以代替一份辩护词但是实 践中,很多律师对质证认识不足,不予重视,在法庭上三言两语一笔 带过,甚至干脆一言不发笔者认为有效的庭审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 接、融入一体法庭发问是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发问发现问题, 还原事实真相,建立起诉讼的事实,法庭调查了解的事实需要有相关 证据进行支持,只有合法、真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 据使用,辩护方需要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辩论中,辩护观 点需要与发问、质证交相辉映,不可脱节,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 位一体,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一、何为质证? 什么是质证?简单说,质证就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明、质疑、反驳,从而确定证据 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认证,决定该证据的命运是否 被采信。
关于如何质证这一问题上,在刑事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 做法,笔者经历的一些庭审,绝大部分法官要求辩护律师仅就证据的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质疑,不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 的证据尽心解释、说明、辩论、反驳,否则会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 一些法官为了控制开庭时间,即便律师围绕证据“三性”质证,也只 会让律师概括观点笔者也遇到过,法官非常耐心倾听律师的质证意 见,不仅包括证据的“三性”质疑,还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公诉机关 出具的证据提出质疑,也可以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宣读强调,笔者 在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代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在审判长主持 下,控辩双方在质证环节辩论,或者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公诉机 关进行答辩笔者认为质证的正确姿势应当不仅限于对证据的“三性” 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怀疑或否定, 也可以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说明、强调,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 问、辩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 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 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 和相关辩论。
由此得知,辩护律师除了从证据“三性”角度质证之外, 还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质证 和辩论二、质证难题首先,“质证难”体现在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实践 中,法官只允许律师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 质证意见,不允许律师详细论证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规定 ,举证方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但实践中,控 辩双方很少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法官会打断律师, 明令指示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再就是公诉方出示证据,只是摘录宣 读,不发表证明目的,律师不解其意、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发表质证 意见其次,“质证难”体现在律师质证意见采纳难一般地,律师在 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是根据证据规则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证 明力进行质疑,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三性”发 质证意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你质你的,我断我的现象,现在法庭 讲究证据裁判,律师对案件证据发表了质疑,某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法官照判不误,律师的质证成了走形式 实践中还会出现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比如一些办案单 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之类的说明类证据,还有开庭后法院补 充上来的证据,未经律师质证就成了法官断案的证据。
刑事案件中控 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针锋相对围绕证据“三性”质疑控方证据,法 庭采纳律师意见极少,且判决书不作评价,法庭不是不关心证据的三 性,对辩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极为严格,但对控方的证据偏爱有加,造 成了证据采纳问题的控辩不平等,笔者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亲 办的一件合同诈骗案,这个案子开庭宣判,宣判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制 作了一份谈话笔录,主要内容是对辩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认证,围 绕证据的“三性”全盘否定了辩方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三、庭审质证前的准备质证工作建立在全面、反复阅卷的基础上,所以律师必须熟悉全 案的案卷材料,达到心中有卷的程度,免去法庭上翻案卷,搞得手忙 脚乱,只有庭前做好充分质证准备,才能得心应手、挥洒自如,相反 不进行阅卷或者不全面阅卷,仅凭辩护经验是不可能充分有效质证 的一般在制作质证意见前,首先需要阅览一遍案件的全部卷宗,从 整体上对案件的证据组成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具体制作质证 意见中是需要反复阅卷进行对比的,一份质证意见制作完毕至少需要 阅览三遍案卷其次需要具有一定的证据规则知识储备我国自2010年国家五 部委颁布了 “两个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 定》;2012年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证据规则和 规定都要研究透,比如说刑诉法法定的八种证据审查方法,就可以为 我们阅卷和质证提供了方法和指引,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需要对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程序了然于胸。
除此之外还可以学习证据法学、证 据法学理论等教科书再次,关于质证的顺序,这个问题需要知道公诉机关出示证据的 顺序,笔者在代理一些案件发现,有的公诉机关按照卷宗的顺序进行 出示证据,有的公诉机关按照证据种类出示,先出示书证、物证然后 再出示证人证言,最后出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具体出示证据时, 有的一份一份证据出示,有的一组一组的出示,相对应律师在质证时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质,关于出示证据方式,律师可以在庭前跟检察官或者法官沟通,或者在召开庭前会议的 案子中确认笔者建议,如果无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证据的套路,那 么可以按照卷宗的顺序,一证一质形式做庭前质证准备,也可以对同 类证据综合质证最后,制作书面质证意见不论案件难易、卷宗繁简,为了有效 质证,律师都应当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具体制作方法根据律师自己 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笔者习惯于制作表格形式的质证意见,只有 案卷证据材料数量少,采用一般记录方式制作质证意见四、质证意见具体方法1. 质证时,首先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 表意见,例如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后,在被告人先发表质证意见情况下, 辩护律师可以这样表述:首先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再补充以下几点,第一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二,对证据 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如下……2. 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互相补充,拾遗补漏,被告人自己的 质证意见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思路,律师可以重新整理被告人的意 见发表。
3. 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要使用法言法语,用语简练,结合法律依据, 分层次、有逻辑,条理清晰,有头有尾,比如对某一缺少侦查人员签 名的瑕疵证据进行质证,对该证据合法性有异议:本份讯问笔录仅 有侦查人员卢牟牟一人的签名,缺少另一侦查人员马某签名,根据刑 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讯问人没有签名的,需要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才可以采用,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头有尾指的是 需要向法庭明示对那一份证据哪一方面发表意见,因为质证的目的是 为了法庭认证,所以质证意见结尾处使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比较低等等最后向法庭 示意“质证完毕”4. 质证时,可以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融入到质证意见 之中例如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 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 得采信其庭前供述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发表质 证意见5. 同一份证人证言或者被告热供述与辩解,既存在对被告人有利的内 容,又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对此情况不宜对整个笔录内容进行 质证,律师可以明确提出证人说的哪句话不真实,哪句话恰恰可以证 实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或者可以印证哪一份证据,等等。
6. 质证需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违反常理、常情、常识的证言是不具 有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笔者代理一件故意伤害案, 其中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在发表意见时:根据杨某的住院病历显示, 其左手背虎口处可见一长约7cm的裂口,根据法医学常识,预后的疤 痕长度要比实际长度短,然而鉴定分析说明伤口疤痕长度11.5cm, 与实际不符,根据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单个创口 10cm以上 才构成轻伤二级,因此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再如,笔者办理意见强奸案,被害人陈述讲被告人与他发生两次 性行为,中间间隔不到五分钟,被告人供述仅发生一次性行为,根据 生理规律和医学上的常识告诉我们,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钟左右的间隔 时间是无法再次进行性交行为的7. 质证时需要掌握证据规则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包括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重复自白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有限的传闻证据规则等等 比如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该证据规则是 对证人证言质证时百试不爽的一个证据规则8. 刑事案件中的“办案说明”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其容身之地,但 十分常见,甚至一些办案说明决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甚至定案的根据。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对“办案说明”质证或者法院认证时,需要对“办案说明”进行证据转换,首先确定证据种类,然后再根据法定证 据的证据审查规则进行质证例如,笔者办理一件受案案件,提出非 法证据排除,公诉机关出具一个“办案说明”,笔者在质证时这么表 述:1.办案说明本身不是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第一办案说明不 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任一法定的证据种类,公诉机关若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如果要认证,需要对其归类,根据该办案说明更倾向于证人证言 ,那么需要满足证人证言的证据要求进行审查;第二该办案说明不符 合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要件,首先没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的签名,其 次仅有检察院公章,检察院作为组织不具有感官感知案情,也没有参 与侦查活动,因此仅有公章也不具有合法形式而且公章的使用有明 确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加盖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101条,未经 有关侦查人员签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9. 善于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对某一证据质证不能仅局限于该证据 本身的证明内容,需要结合前后证据,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据,有些证 据自相矛盾,矛盾的地方肯定不具有真实性,还有两个以上的证据都 指向对同一待证事实,但是互相存在矛盾或者不可解释的疑问,那么 其中必有一假或者都不具有真实性。
10. 对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结果是否有利 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影响了其证据效力,一般来讲,与 被害人关系越近,其证言效力越低,若与被害人关系近,却做出对被 害人不利的证言,或者被害人本人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言,那么其真实 性反而更高,证据效力更高11. 质证时一定要注意口供和证言笔录形成的时间,譬如笔者办理一 件失火案,被害人当天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询问反映出同一时间 段,不同办案机关不同询问人询问同一被害人,根据时空唯一性,一 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重叠时间下接受不同询问人的,这种严重违 背客观规律的情形,明显不能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