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doc
4页1宁波大学大型精密仪器 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拥有的单(台、套)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具有开放服务功能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按本办法管理对单(台、套)价不足 10 万元,拟对校内外开放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章 开放共享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的中心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发布我校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供校内外查阅、共享,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第六条 符合国家、省、市各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入网条件的我校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入网,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将所有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根据要求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并及时更新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派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业务水平、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开放运行正常第九条 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办法定期进行自检第十条 用户需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希望使用时间与要求、所需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按时使用第十一条 用户应按预约时间按时用机,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用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2第十二条 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宁波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及相关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十四条 我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或共享服务,设备所在单位按使用实际向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费。
第十五条 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收费的,可或按直接成本(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收费;校内科研用机可按成本(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设备维护费、工作人员劳务费)收费;校外单位或个人用机应综合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技术服务费等几项内容收费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根据服务校内、校外不同情况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校内收费标准一般不得超出校外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标准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审定,并在网上公布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收费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出具收费通知书,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校内人员使用费可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校外人员使用费以现金或支票支付,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凭证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以及上级拨给的开放共享专项补助经费,实行学校、设备所在单位和操作人员按比例分成其中:30%由学校提取,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70%划归设备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20%。
3第四章 开放共享基金管理第十九条 为支持、鼓励我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单位或个人充分地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学校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资助校内单位和个人使用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第二十条 开放共享基金通过学校从财务预算中拨专款、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等多种渠道筹措,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资助对象是承担本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以补助仪器设备使用费方式实现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接受校内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安排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校内单位或个人按设备所在单位出具的收费通知书通过计划财务处交纳使用费,凭交费单或校内转账单到有关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第二十四条 每年末,设备管理人员将本单位设备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有关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按校内服务收费收入 1:1 的比例,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中划拨经费予以补助第五章 开放共享工作考核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和收入等第二十六条 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彰,并作为相关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取得服务收入,以进入学校财务的收入额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计算工作量,其中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补助经费不计工作量;第二十八条 对有条件却不愿实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仪器设备4利用率又很低的设备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对本单位闲置又未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学校可无偿调转给其他单位管理使用第二十九条 对因操作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设备所在单位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开放共享基金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