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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页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卫生厅局:依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在上海等地部分白血病患者鞘内注射上海医药〔集团〕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后,发生神经受损、下肢无力、尿潴留等不良事件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防止不良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依照«药品治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医药〔集团〕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均为冻干粉针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请赶忙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关于修订盐酸丁咯地尔制剂说明书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 依照盐酸丁咯地尔制剂临床使用中显现的不良反应,专门是过量使用后易显现严峻不良反应的情形,为增加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国家局决定对盐酸丁咯地尔制剂说明书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盐酸丁咯地尔口服制剂说明书【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本卷须知】、【药物过量】项按照附件1内容修订 二、盐酸丁咯地尔注射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本卷须知】、【药物过量】项按照附件2内容修订 三、盐酸丁咯地尔缓释/控释制剂说明书【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药物过量】项按照附件3内容修订 四、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盐酸丁咯地尔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形,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附件:1.盐酸丁咯地尔一般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2.盐酸丁咯地尔注射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3.盐酸丁咯地尔缓释/控释制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盐酸丁咯地尔一般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用法用量】 丁咯地尔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考虑患者的肾功能情形使用,并严格遵守以下使用方法 肾功能正常者:每天300-600mg,至少分两次服用。
每天最多不可超过600mg 轻度和中度肾功能不全者〔30ml/min<肌酐清除率<80ml/min〕:用量必须减半,每次150mg,早晚各一次服用每天用量不得超过300mg 肾功能检查:使用前应进行肾功能检查,专门是年龄超过65岁和体重不足50kg的患者 【不良反应】 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胃肠不适、头痛、头晕和肢体皮肤刺痛灼热感等过量使用或肾功能不全者使用会导致严峻的神经和心血管不良反应 神经系统不良反应为:痉挛、癫痫发作、肌阵挛等 心血管不良反应为:心动过速,低血压,心律不齐,血液循环停止 【禁忌】 1.对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 2.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甲亢、阵发性心动过速者禁用 3.脑出血及有出血倾向或近期有大量失血者禁用;分娩后的产妇和严峻动脉出血的病人禁用 4.严峻肾功能不全者〔肌酐清除率<30ml/min〕 【本卷须知】 1.丁咯地尔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不能超过最大用量使用 2.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本品,必须使用本品时应减少剂量或遵医嘱 3.由于本品通过肾脏排泄,因此使用前必须检查肌酐清除率,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 ——肾功能正常者至少每年检查1次。
——肌酐清除率低于正常的患者、65岁以上和体重不足50kg患者至少每年2次 4.正在服用降压药患者慎用本品 5.本品可引起头晕、嗜睡等症状,驾驶车辆及操作机械者不宜服用本品 6.不应与丁咯地尔注射剂同时使用 【药物过量】 在有意或意外过量用药的情形下,迅速〔约15分钟〕显现神经系统症状〔癫痫发作/癫痫连续状态〕,随后可能会显现心血管症状〔窦性心动过速,低血压,严峻室性心律失常,传导阻滞,专门是室性传导阻滞〕,患者可能迅速进展成昏迷甚至血液循环停止这些与抗抑郁药丙咪嗪用药过量的临床表现专门相似 患者应紧急送医院急救,按药物过量进行对症抢救治疗,应赶忙给予辅助呼吸,并进行神经和心电图监护附件2:盐酸丁咯地尔注射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不良反应】 胃肠不适〔胃灼热感、胃痛、恶心〕、头痛、头晕、嗜睡、失眠、四肢灼热刺痛感、皮肤潮红或瘙痒罕有心悸、房颤、血清肌肝水平升高,尿量增加、月经量改变、高血压、鼻出血和银屑病的报道过量使用或肾功能不全者使用会导致严峻的神经和心血管不良反应 神经系统不良反应为:痉挛、癫痫发作、肌阵挛等 心血管不良反应为:心动过速、低血压、心律不齐、血液循环停止。
【禁忌】 1.对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 2.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甲亢、阵发性心动过速者禁用 3.脑出血及有出血倾向或近期有大量失血者禁用;分娩后的产妇和严峻动脉出血的病人禁用 4.严峻肾功能不全者〔肌酐清除率<30ml/min〕 【本卷须知】 1.丁咯地尔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不能超过最大用量使用 2.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本品,必须使用本品时应减少剂量或遵医嘱 3.由于本品通过肾脏排泄,因此使用前必须检查肌酐清除率,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 ——肾功能正常者至少每年检查1次 ——肌酐清除率低于正常的患者、65岁以上和体重不足50kg患者至少每年2次 4.正在服用降压药患者慎用本品 5.本品可引起头晕、嗜睡等症状,驾驶车辆及操作机械者不宜服用本品 6.不要与丁咯地尔口服制剂同时使用 【药物过量】 在有意或意外过量用药的情形下,迅速〔约15分钟〕显现神经系统症状〔癫痫发作/癫痫连续状态〕,随后可能会显现心血管症状〔窦性心动过速,低血压,严峻室性心律失常,传导阻滞,专门是室性传导阻滞〕,患者可能迅速进展成昏迷甚至血液循环停止这些与抗抑郁药丙咪嗪用药过量的临床表现专门相似。
患者应紧急送医院急救,按药物过量进行对症抢救治疗,应赶忙给予辅助呼吸,并进行神经和心电图监护附件3:盐酸丁咯地尔缓释/控释制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用法用量】 丁咯地尔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考虑患者的肾功能情形使用,并严格遵守以下使用方法 肾功能正常者:整片吞服,每日一次,每次0.6g 肾功能检查:使用前应进行肾功能检查,肾功能正常者才可使用,专门是年龄超过65岁和体重不足50kg的患者 【不良反应】 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胃肠不适、头痛、头晕和肢体皮肤刺痛灼热感等过量使用或肾功能不全者使用会导致严峻的神经和心血管不良反应 神经系统不良反应为:痉挛、癫痫发作、肌阵挛等 心血管不良反应为:心动过速、低血压、心律不齐、血液循环停止 【禁忌】 1.对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 2.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甲亢、阵发性心动过速者禁用 3.脑出血及有出血倾向或近期有大量失血者禁用;分娩后的产妇和严峻动脉出血的病人禁用 4.肾功能不全者〔肌酐清除率<80ml/min〕 【本卷须知】 1.丁咯地尔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不能超过最大用量使用 2.肝功能不全患者慎用本品 3.由于本品通过肾脏排泄,因此使用前必须检查肌酐清除率,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至少每年检查1次。
65岁以上和体重不足50kg患者至少每年2次 4.正在服用降压药患者慎用本品 5.本品可引起头晕、嗜睡等症状,驾驶车辆及操作机械者不宜服用本品 6.不应与丁咯地尔注射剂同时使用 【药物过量】 在有意或意外过量用药的情形下,迅速〔约15分钟〕显现神经系统症状〔癫痫发作/癫痫连续状态〕,随后可能会显现心血管症状〔窦性心动过速,低血压,严峻室性心律失常,传导阻滞,专门是室性传导阻滞〕,患者可能迅速进展成昏迷甚至血液循环停止这些与抗抑郁药丙咪嗪用药过量的临床表现专门相似 患者应紧急送医院急救,按药物过量进行对症抢救治疗,应赶忙给予辅助呼吸,并进行神经和心电图监护论 著浅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瓶颈和解决方法沈阳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叶 鹏 邱志斌 王丽娜 近年来,随着〝齐二药〞、〝欣弗〞事件的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受到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也倍受重视,一些监测中心取得了独立的编制和拨款,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数量成倍增长,但我国ADR报告质量和百万人口报告数量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专门大差距在病例收集方面,由于历史缘故、认识误区等诸多因素,ADR病例的上报数量与质量差不多成为了监测工作进展的瓶颈。
现以沈阳市情形为例,试析之1 我市药品不良反应病例上报的现状我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79家,批发企业180家,药品零售门店1800家,医疗机构3200家,全市人口740万,截至2006年,共收到ADR报告2188例,其中80.04%来自医疗机构,16.96%来自零售企业尽管,2006年我市的ADR报告数量与2005年相比增长了数倍,但其绝对值仍与我市的人口数量及中心都市地位极不相称2 阻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的因素2.1 基层单位认识上的误区和守法意识的淡薄沈阳市中心前期设置于医疗机构,不利于工作开展,各相关单位对监测工作普遍重视不够,甚至存在专门大误解专门多单位对2004年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联合下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简称«方法»〕不够重视,甚至对ADR差不多知识一问三不知大部分单位认为上报ADR病例,会给本单位带来诸多负面阻碍,如病人索赔、食药监管局抽样、卫生局考核减分等等一些基层医疗单位,在显现严峻药品不良反应以后,不是积极上报,而是力求与患者私了,尽管从表面上看临时保住了〝名声〞,却为安全用药埋下了庞大的隐患«方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气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觉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判、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峻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觉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明确指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治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峻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判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三〕发觉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气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