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公司环境法律法规摘录.doc
18页1建筑工程公司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录建筑工程公司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录序号名 称摘 录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 护林木2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 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 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防止污染环境5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铬、氢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 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 止污染大气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2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7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 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储存、处置性 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8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 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 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9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第六条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10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 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1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发行制度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 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12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 (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 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13保护臭氧层维 也纳公约原文见《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P—4914经修订的关于 消耗臭氧层物 质蒙特利尔协 定书原文见《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P—5615控制危险废物 越境转移及其 处置巴塞尔公 约原文见《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P—516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 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 污申报登记表》17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418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 响登记表国家规定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02.3.15)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 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保证危险化学品 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得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 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5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合本条例20排放污染物申 报登记管理规 定第四条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五条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编号编号 HW08HW09HW12废物类别废物类别 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染料、涂 料废物废物来源废物来源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 及清洗油(泥)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 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从染料、涂料、油漆使用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 汽油、重油、煤油等废皂液、乳化油/水、润滑剂等聚乙烯树脂涂料、环氧树脂涂料、重金属颜 料等HW36石棉废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石棉尘、石棉废纤维、石棉隔热废料等21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略)需要时可到质量保证部查询全文22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 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 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 多类危险废物的,应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 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 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6第八条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 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第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23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程序三、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 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 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24关于在高考期 间加强环境噪 声污染监督管 理的通知一一 各地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除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外, 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一)禁止进行产生噪声超标和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
25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规定 (89.1.1)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用水量;应采取循环 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26城市燃气安全 管理规定 (91.5.1)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安全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 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施 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727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管理规定 (92.1.1)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除设有符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