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绩效工资科研(人文社科类)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docx
2页大学绩效工资科研(人文社科类)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为了激励大学人文社科类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大学特制订本办法,规定人文社科类教师绩效工资科研业绩奖励津贴的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校人文社科类教师,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职称二、绩效工资科研业绩奖励津贴的基本原则1.奖励标准:按照科研成果质量和数量进行评定2.奖励内容:主要包括学术奖励、论文发表奖励、科研项目奖励、获奖奖励等3.奖励比例与金额:奖励比例为10%至30%,具体情况根据贡献大小和奖励内容确定,奖金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三、评定标准1.学术奖励:如担任各级学术机构和期刊的编辑或编委、任命各级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或学科组长等2.论文发表奖励:按照人文社科类论文级别和发表刊物的学术影响因子、审稿流程等情况,区分A、B、C类论文,按照论文级别、刊物影响力和发表数量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3.科研项目奖励:按照项目的级别、规模、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等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4.获奖奖励: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金额和级别均视情况而定四、评定程序1.评定组织: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教学科研处、教师发展与培训处、院系科研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工作。
2.评定程序:从每个部门遴选3名专业人员组成技术评审小组,三个小组分别独立评定个人申请的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确定每位教师的奖励比例和金额3.评定结果:评审结果通过校内网站公示,并个人公布在个人工资单上五、管理和监督1.本办法由学校管理和监督,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奖励发放2.对于恶意造假者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奖励发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委员会起草,学校教务处、教师发展与培训处、财务处审议通过,并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权归本校所有2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