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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毕业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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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2 术语术语、符号、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10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4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5 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设施(统称前室),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21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1.22 防火分区 2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5 5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名称一 类二 类单、多层民用建筑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35 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表 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墙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4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可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5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 1.00h5.2 总平面布局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类别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6一、二级9679三 级117810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四 级1491012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7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表 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 5.1.1 的规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8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2500三级5 层1200—单、多层民用建筑四级2 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9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5 5..5 5 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一般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10设置 1 个疏散门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Ⅱ 公共建筑5 5..5 5..8 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 1 个安全出口或个安全出口或 1 1 部疏散楼梯:部疏散楼梯:1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00m2 2且人数不超过且人数不超过 5050 人的单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 5..5 5..8 8 规定的公共建规定的公共建筑。

      筑表表 5 5..5 5..8 8 可设置可设置 1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级3 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人三级3 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人四级2 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15 人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利用通向相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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