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爆粉尘设备运行维护要求.docx
8页涉爆粉尘设备运行维护要求1. 涉爆粉尘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 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2. 涉爆粉尘场所应有便于检查、维护和清理的通道3. 爆炸性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特别是安全装置设施应按 计划进行点检和维护4. 防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5. 防爆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6. 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 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7. 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 止使用铁质检修工具8. 涉爆粉尘场所禁止交叉作业9.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末,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 取防水防潮措施10. 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清洁 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灰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 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应无任何障碍物; 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作业后,应当安 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 产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需要动火作业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作业前应清除10米 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动火作业区段内涉 粉作业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 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夕卜部,确保无热熔焊渣 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 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12. 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时,应采用 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1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错等金属粉末或含 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设备摩擦产生火花14.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 尘泄露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 等均应封闭严密15.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动机外壳、传动 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 低着火温度1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 对独立设置17. 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 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18.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19. 按标准规范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 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 作业,并停产撤人20. 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 为除尘风道21.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 可燃性粉尘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 施22. 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 宜采用湿式除尘23. 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 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 尘器本体良好通风。
24.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 接地电阻应小于1000 ;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25. 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器26.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 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27. 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 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28. 干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 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29. 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30. 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宜设置隔爆 阀31. 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除尘器粉尘的 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风管应明铺, 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中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风管的设计强度不应小于 除尘器的设计强度3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积34. 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 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 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3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工 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 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 置;当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金属粉 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 值时应自动停机。
36. 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进行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 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 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7.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38. 防爆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 安全装置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持 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停止使用如有 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39.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 部件等,应采取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接 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起 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 静电材料制成;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 接40. 电气设备应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 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41. 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42. 电缆应穿入螺纹的、无缝或有缝焊管中;或电缆本身 具有防机械损坏,并且可以防止可燃性粉尘侵入43. 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里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 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
44. 电缆表面无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集如果电缆上易于 形成粉尘层并且会削弱空气的自由流动,尤其是出现低点燃 温度的粉尘,则应考虑减少电缆的载流量45. 电缆通过地板,墙壁,间隔或天花板,其通孔应密封 以防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积46. 安装设备的方法和电缆等弓|入设备的方法都不应削弱外壳的防护等级47. 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通风孔 道不得堵塞,应注意保持设备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48. 爆炸性危险场所中,接地和等电位连接应处于良好状 态49.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 设备安全运彳丁的杂物和易燃物品50.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 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51.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 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标准规定52. 防爆电气设备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齐全紧固, 不得松动53.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 械变形现象54. 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 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堵塞元件进行堵封55. 防爆照明灯具应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 完整性。
56. 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灯具的光源功率 和型号与灯具标志相符57. 更换照明装置时,必须按照灯具标志规定的光源功率 和型号58. 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 电机除外)59.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 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60. 保障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装设必要的保护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61.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 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a)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b) 电动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c) 电动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 冒火星时;d) 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时62. 如果在维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等装置停机,裸露的导 线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 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卜壳内;b) 与所有供电电源断开,并使其绝缘;c) 与所有供电源断开并接地63. 维护时发现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锈蚀、化 学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 效时,应予检修64. 经过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可根据实际 技术性能,按以下原则处理:a) 降低防爆等级使用;b) 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
65. 维护时发现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参数发生变化,与原防爆型式及设计不符且不能修复的,立即判定失效并迅速予 以停用或更换,如:a) 隔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严重变形,不能修复的;b) 隔爆面严重损伤,不能修复的;c) 隔爆间隙超出国家标准,不能修复的;d)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开裂不符合原防爆型式要求的66. 如果电气设备永久停止使用,与之相关的所有供电电 源的导线均应被断开、拆除,或者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卜壳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