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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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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7617556
  • 上传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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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 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 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 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 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 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 电弧、漏 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 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 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 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 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 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 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 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 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 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 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 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 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 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 失及各种费用;2.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 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 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 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 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 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 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 时的总价值,包括 设备费 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 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 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 由被保 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 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 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 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 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 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 许 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 三年,必 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 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 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 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五、保险期限(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 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 工程的材料、 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 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 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 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 规定,本公司 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 费 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 起,本公司 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 负责赔偿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 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 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 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 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 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 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 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 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 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 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 值时, 则按下列第 2 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 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 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 单将保险金额从 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 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 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 险金额, 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 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 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 义, 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 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 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 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 权自行处理任何 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 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 过 两年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 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 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 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 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 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 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 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 ,立即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 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 则,由 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 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八、总 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 报或隐瞒有关本保 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 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 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 还被保险人本保 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 险人或其代表在索 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 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 纵容所致,被保 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 赔款在内的一切 损失,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五)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 损保险财产 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 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 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 仅负责 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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