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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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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 (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 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其次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方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识金融租赁业务的 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限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须要和融 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 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须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本限额 第七条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 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 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探讨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状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状况、资 信状况、近三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料状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 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 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实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具体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限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 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值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 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后,须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汲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实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汲取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干脆租赁、回租、转租赁、托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机构托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向承租人供应租赁项下的流淌资金贷款; (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外汇借款; (十)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 经济询问和担保; (十三)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其次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供应其它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 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其次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托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 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托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公司清算时,托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其次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 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需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其次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限制度 其次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其次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 的15%; (三)对承租人供应的流淌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托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其次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 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其次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需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 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干脆经办人员应对所供应的会计报表的真实 性担当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觉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 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干脆向董事会负债,以加强内限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 每年初托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

      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 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 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自律管理中 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惩罚方法》 进行惩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应马上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状况责令其进行内 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出现严峻支付困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需整顿的状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变更股权结构; (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复原正常营业: (一)已复原支付实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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