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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审批程序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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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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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村改造审批程序1500字    旧村(居)改造项目办理流程及要求为了便于具体操作旧村(居)改造项目,根据济发[2005]20号文、济政发[2005]23号文、济村改办字[2006]2号文、济村改字[2006]7号文等济南市旧村(居)改造的政策法规,归纳、梳理旧村(居)改造项目办理流程和要求如下:第一步:旧村(居)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的编制总体策划方案由镇(办)政府负责会同相关村(居),按照“济村改办字[2006]2号”《旧村(居)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编制提纲》、“济村改字[2006]7号”《济南市城区旧村(居)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编报及项目流程暂行规定》编制第二步:旧村(居)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的审批总体策划方案编竣后,经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报市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市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通过后,报市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第三步:申办旧村(居)改造用地审核意见旧村(居)改造的村(居)委负责向济南市国土局申办旧村(居)改造用地审核意见须提供材料:1、村(居)委的申请文件2、区领导小组书面意见3、总体策划方案4、市领导小组的批复5、区国土局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证明。

      市国土局窗口受理后,填写村(居)委规划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及作业通知,开展标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居)建设用地图上作业,图上作业完成后报市国土局审核,市国土局完成地籍和规划对村(居)现状可利用土地的审核,出具旧村(居)改造用地审核意见及附图,并说明村(居)现状土地利用的有关要求第四步:申办规划策划方案审批1、申办规划方案策划要求通知单取得市国土局出具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审核意见及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后,村(居)委负责向市规划局申报,申请材料:(1)村(居)委的申请文件(2)区领导小组书面意见(3)总体策划方案及市领导小组的批复(4)市国土局出具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审核意见,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及旧村(居)现状土地利用的有关要求(5)加盖供图专用章的1:500或1:1000准确反映旧村(居)现状的地形图市规划局审查后出具规划方案策划要求通知单及附图,应包括用地性质、规划策划用地范围、市政设施及村(居)民安置、生活保障(含机动用地)、捆绑开发用地规模及规划条件2、编报规划策划方案村(居)委依规划方案策划要求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旧村(居)改造策划方案,成果应达到修建性详规深度,同时满足《规划设计规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编制完成后,向市规划局窗口申报,申报材料:(1)村(居)委的申请文件(2)区领导小组意见(3)1:500或1:1000规划总平面图及电子文档(含市土地局出具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4)1:500或1:1000地块控制指标图及电子文档(5)1:500或1:1000指标核算图及电子文档(6)旧(村)居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7)旧(村)居改造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 旧(村)居改造项目日照分析报告(9)市规划局要求的其他图纸、资料市规划局出具旧村(居)改造规划策划方案的审查意见后第五步:旧村(居)改造项目立项核准到此阶段,旧村(居)改造项目开始分为两条线实施,即村(居)民安置住宅项目、村(居)民生活保障建设项目为一条线,捆绑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熟化整理项目一条线以上为济南市旧村(居)改造项目办理流程,有关步骤可同时交叉、并行办理,具体办理事宜以济南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第二篇:旧村改造 7300字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 (烟政办发 〔2007〕 134 号)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 (烟政发〔2008〕107 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 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 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 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 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 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 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 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 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 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 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 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 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 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 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第二章旧村(城)改造的范围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 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 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 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 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 置楼房根据低层 (1—3 层) 多层 、 (4—6 层) 小高层 、 (7—11 层) 高层 、 (12—18 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平房按照 1:1、1:1.15、1:1.2、1:1.3 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 高度在 19 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 20 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 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 30 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 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 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 90 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 20 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 90 平方米的, 按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补偿;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 30 平方米的 (含 未满 20 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 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 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 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 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 1992 年地形图为准, 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 价值或安置面积;对 1992 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 于 1992 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 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 5 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 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 10 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 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 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 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 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 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 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 政性收费抵顶 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 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 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 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 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 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 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 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 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 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 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 置。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 10%预留地政策 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 征地村民, 可参加社会保险; 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 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财政局等部门另 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 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旧村 (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 向区国土资 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 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 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 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 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 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 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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