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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有序:法律调整的正当目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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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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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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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有序:法律调整的正当目的 人类为何要借助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这便涉及法律调整的价值问题诚然,法律所调整的价值是多样的,但社会的合理秩序,即社会有序是其最基本的目的下面笔者将展开对这一结论的探讨 一、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 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下的人类社会的条理化状态,也是法律规范下的主体生活模式,它是任何人类社会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何以有这一结论? 法律及其调整起因于人类秩序的失调 由于时间的流逝,岁月的悠远,法律的起源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尚很难得出统一结论的问题虽然学者们在此方面殚精竭虑,但因为对法律本身所采的立场完全不同,因此,结论亦截然相异1如站在社会法学的立场,可得出法律与人类社会共生的结论;在自然法学的立场,则会得出法律源自与人相关的自然精神的结论;而站在规范法学的立场,法律则又顺理成章地起因于在社会矛盾斗争中形成的强者的要求不论人们如何理解,实在法起因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冲突则是毫无异义的倘若人类社会关系在无法律规范的情形下,因人们的行为而自然形成井然的秩序,那么,设定法律则无必要,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

      与此同时,人类的历史事实也表明了这一结论,中国古籍认为:“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这是说法律的产生是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冲突紧密相关的即使“周公制礼”,从根本上讲,也是针对商末以来社会关系的失序状态而使社会有序化的举动后世历朝历代的制刑作礼行为,莫不针对秩序的紊乱、世道的浊浑不仅中国如此,西方法律的发达亦可给我们以启示:在西方国家,法律最发达者不是那些实行土地国有或采邑制的地方和时代,而是那些通行商品化的地方和时代雅典城邦高度发达的商业及其相关的法律,古罗马盛极一时的商品经济与同样发达的法律,中世纪沿海城市欣欣向荣的工商业及与此相适应的商法、海商法的发展等等,都表明了秩序状态与法律设立的必然关联由于凡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和地方,必然同时也是容易导致失序的时代和地方,正是在此一视角,我们可深刻观察到秩序紊乱与法律产生间的内在关联性 然而,秩序紊乱作为法律产生的原因仍不能说明何以法律调整以法律秩序为目的的问题于是我们还需论证人类在秩序紊乱状态下,在社会冲突条件下所创生的法律,其目的不是使秩序紊乱的状态加剧,不是使社会冲突的情形更烈,而是恰恰相反:使秩序紊乱状态停歇,使社会冲突情形减弱;与此同时,一旦出现新的秩序紊乱和社会冲突,法律或者予以矫正,或者予以协调,从而恢复秩序的法定状态,使人类在有序的社会氛围中生存和发展。

      这正是法律产生的目的所在不论人类历史上的具体法律其本质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立法对秩序的这一宗旨要求却是同一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所追求的是何种秩序对此,我将在另文中论述 总之,在法律起因于人类秩序的失调并意图调整这种失调从而达致秩序和谐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的目的性法律调整的结果倘没有形成法律秩序,那么,秩序失调照旧,社会冲突依然那样,有法律还不如无法律,因为此时人们对法律的热切期盼被冷却,甚至熄灭了! 法律及其调整作用于人类社群生活的安排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是以有意识的社群方式存在的动物这表明:一方面,人类是有意识的动物,这业已是现代生物学、人类学和哲学的常识;另一方面,人类是以社群方式生存的动物,这一特点,虽在许多动物界都有,但人类的生存方式,不是简单的群居,而是组合为独特的社群结构的生存由于有人类意识作用于其中,所以,人类的社群生活方式是所有动物界最高级的社群生活方式这其中包括人类有意识地使社群生活方式贯穿着一系列规则,自觉地或强制地使社群生活接受法律的调节毫无疑问,法律是人类社群生活的一种最重要的秩序安排方式 人类的社群生活,并不总是和谐地进行的。

      就事实而言,要维护一种和谐的社群生活,其成本之高要远甚于破坏一种社群生活可以形象地说,对社群生活和谐的维护往往要难于上青天,但对社群生活的破坏却往往不费吹灰之力但是人类必须以社群方式生存,由现代科学技术所导致的人类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更加“个人化”,只是人类社群生活方式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而不是人类社群生活方式被个体生活方式所取代这就必然预示着人类的社群存在的生活方式会不断面临来自人类自身的破坏如果没有像法律般具有统一效力的自主认可或强制保障的规则,那么,人类的社群存在本身会变成悲剧的存在:或者是刺刀悬梁式的存在,或者是道路以目式的存在在这种情形下,似乎也有秩序,但其代价之大、成本之高,不只是超出了人类的负荷,而且有悖人性之伸张因此,在公开的、统一的、程序化的规则规制下的人类社群,就大大地优越于在赤裸裸的暴力高压下的人类社群所以,法律有可能是专制的,但是再专制的法律,对于率性而为、为所欲为的个人和团体行为本身都是一种制约;对于人类和谐的社群生存方式却是一种有效的保障 如果说,人类自产生以来的生存毫无例外地是社群的生存的话,那么,随着近现代工业生产和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社群生存方式更加发展到一个极致。

      尤其技术革命的发展及人类在网上的社群依赖性,使任何个人的破坏行为所致的不仅是对某个人的损害、个别受害对象的损害,而有可能是对全人类之社群生存方式的破坏一个电脑黑客可以用很短时间公布一个跨国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破坏其程序编码,从而影响到世界各地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也可能使世界股市狂跌,使核密码泄露,从而给全人类的社群生活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可以说,技术理性时代的社群生活,从其外表看来庞大无比,但另一方面也脆弱无比在一个古典生活中的人看来很小的故障,却有可能引致技术理性时代人类群体生活的高度恐慌,甚至崩溃因此,如果说人类所有的社群生活皆需法律的规范调整的话,那么,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的时代,人类的社群生活更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人类社群生活的有序与和谐,就是对一切有悖于人类社群生活方式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警示和制裁,就是安排、维护、保障人类良好的社群的生存方式由此,我们不难进一步得出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目的的结论,即人类的社群生存方式决定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不是为了人类的社群生存,那么,法律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基本意义 法律及其调整直接顺应着人类秩序需求 社群生存的人,有各式各样矛盾的需求,我曾将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设定为自由和秩序两个方面,两者分别源出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

      3那么,何以不说法律调整的目的是自由或者既是秩序又是自由,而单说是法律秩序呢?这是由于倘若将人类的自由和秩序两者均置于放任的视角上,则自由可通过人们自发的行为来完成,而秩序却必须借人们的自觉去完成自由需求及行为顺人们天性而来,但秩序需求及行为必须经过相当的生活磨练、精神修养和社群生存之后人们才可悟得自由与秩序需求的这种性状方面的差异自始就决定了在同等条件下,从个别视角出发自由较易和秩序较难4更重要的是秩序之难又影响了更大范围内自由的实现从这一视角看,自由毫无疑问是法律调整的目的,但与秩序相比较,后者与法律调整的关系更为直接,[1][2][3][4][5]下一页 或者说,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是法律调整的相对间接的目的,这正是法律规范本身大多以义务规则为主,而不以权利规则为主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凡法律不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这一原则具有合理性的原因所在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的这种直接的目的性,不论从法律产生之时,还是在其发展到现如今,均是显见的 不过,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过分的秩序化现象的出现,人类通过法律调整如何使秩序由死序变成活序,即直接实现人们的自由越来越受重视,这正是近现代法律强调“权利本位”的原因所在,其所针对的大体上是国家权力本位。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由已取代秩序而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呢?我对之的回答是否定的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及与其相关的自由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但法律上的大量自由却在法律之外,它需要通过一系列推定机制,法律规范对它所做的只能是认可,即权利推定的合法性授予至于具体的权利及自由,并不一定化作详尽的规条然而秩序却不是如此,由于秩序总意味着在外在层面上或多或少的限制,因此,秩序的弹性状态直接关系着人们自由的伸展程度因此,它必须以法律规则来明示,亦即人们的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国家的权力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违法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易言之,此三者,从应然角度看,决不允许在法外推定否则,既无法律秩序可言,亦无法律自由可言从法律中与秩序相关的规范必须明示、不能推定这一事实中,我们亦可知法律秩序之于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性而法律自由,虽不乏对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的方面,但更多的法律自由,却是法律秩序在实现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即是法律调整的间接目的 法律及其调整归根结底使人类的秩序需求有了实现的技术手段 从法治视角看,法律是近代以来人类所追求的重要目的之一众所周知,西欧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期间提出了几个著名的口号,即以与神权相对的人权、与等级相对的平等、与奴役相对的自由、与偏爱相对的博爱、与专制相对的民主、与人治相对的法治。

      可以说,这六个口号皆是近代以来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在这其中,法治又对上述口号具有统摄性和包括性人权、自由要反映为法律上的权利,民主要表达为法律上的秩序,博爱就爱人的成分而言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公平正是在此意义上,法治明显地是目的之目的,是众果之果上述口号倘若最终落实不到法治这一层面上,那么,只能是不成熟的果,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无果之花既然法治具有如上层面的目的性,那么,又如何与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一命题相圆通呢? 其实,法治作为人类上述诸追求的目的,只是一种过程性的结论,而不是一个实质性结论之所以是过程性的结论是因为当上述诸目的尚未形成具体的实现方案时,如何将其法治化便是诸口号共同追求的目标而一旦法律明确赋予了上述诸种追求时,则它们连同法治一起均是法律调整的价值旨归这些价值对法律而言均有目的性,但这是法律中的或法律上的目的,是法律内的价值蕴含法律正是有了这种价值性,其必要性才更为显著相反,倘若法律缺乏这种价值性,那么,其必要性便显黯然上述诸价值或诸目的,在法律上又必须表现为法律调整下的秩序,没有法律秩序,那么,人权、自由、博爱、平等、民主等等均成美丽的海市蜃楼事实上,法治之为目的,就在于其使上述追求秩序化,或者在秩序化状态下追求上述目的,因此,法治是法律秩序的一种状态,它是蕴含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正义等价值在内的一种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正是现代法律调整的目的。

      简言之,法治就是现代法律调整的目的 当然,不能说任何时代法律调整的目的皆为法治化的法律秩序,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因为人类历史上的法律并不总是对应着法治,法律调整并不总是表现为法治化的秩序如果法律自身盛载着奴役、专制、偏爱、神权、等级等等价值追求,那么,其调整的结果只能是暴力秩序,而非法治的法律秩序但不论如何,法律秩序之为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一结论均是成立的 法律除了目的性因素之外,更多的内容则是工具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这就使法律调整成为人类目的实现的基本机制,更成为法律秩序形成的基本机制法律的技术性状况是法律秩序这一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律虽然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之法律操作性在技术水平上都是相当的或一样的,易言之,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条件下的法律总是存在着技术水平的差异在此情况下,倘法律的技术水平高,则其调整的效果也理想,即法律秩序的形成也好;反之,如果法律的技术水平低,则其调整的效果便不可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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