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程序.docx
2页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程序一、 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主动改进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排污单位及时解除信贷限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程序二、 适用范围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环境信用评级结果为环保严管企业 (红牌标识)或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的排污单位,但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 不予信用修复三、 适用时间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后六个月内四、 受理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五、 受理前提排污单位应根据被评为环保红牌或黄牌的原因, 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其中,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落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须投入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后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 委托出具该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 测,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须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 实施整改、完成现场监察、 监测后,排污单位需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相关材料六、 受理材料排污单位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信用修复, 需提交以下材料:排污单位申请函、排污单位整改材料(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的现场监察 材料、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提交材料齐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排污单 位的申请。
七、 办理程序经审查,排污单位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可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监测,抽查监测结果达标,定为合格;抽查监测结果不达标,则定为不合格八、办理完结经核查,排污单位已经整改,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其中原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整改合格后,不再作为环保严管企业,取消红牌标识;原环 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整改合格后,不再作为环保警示企业,取消黄牌标识东莞市环境 保护局给排污单位发函的同时, 抄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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