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要点.docx
13页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论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其特征有如下:(【论述】物权的法律特征)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意思或 义务人行为的介入,就其标的物行使其权利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其客体是物物权的 权利人是特定的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但必须是特定物, 即以物所单独具有的特点所确定的物且一般是独立物,能够单独、个别存在的物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的利益可分为三种,包括物的归属、物的利用 以及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即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⑶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首先,物权人有权利排除他人对物的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对抗不特 定的人,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可有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某物上一旦设置了物 权,那么也就排除了他人在某人上设立与之不相融的另一物权的权利其物权人以外的人都 是义务人,都有不作为的义务这就表示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n.】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特殊时期的国家)对于 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述/论述】如何理解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物权法包括以下层次:①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调整民事关系,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民事关系即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平等性是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由于物权法调整财产关系实际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然适用于物权法②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 一方面物权法并不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另一方面,财产权作 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条件③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 物权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调整以及其功能的发挥,主要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来实现 物权法主要解决物是谁的、如何利用和如何保护因此物权法有三方面功能,即确认物权、 物尽其用和保护物权论述】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的内容即调整对象,是研究物权法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对物权法调整的法律关 系的认识。
物权法所调整的物权关系并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 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⑴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包括①人对物的全面支配关系,既 包括物的价值,也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②人对物的利用关系, 是除所有权制度之外的,非所有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形成用益物权制度③人对物的交换价 值的支配关系,即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形成担保物权制度④ 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在物权法形成占有制度包括所有权 人的占有和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⑵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也是物权法对动态财产关系的调整:① 人对物支配关系的产生,在主体间形成支配关系,例如所有权的取得和转移②支配关系 的变更,即支配关系客体、内容的变化③支配关系的消灭,即支配关系因为一定的事实的 发生不存在了物权法既确定了物权变动的原则,又规定了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以及 物权变动的程序问题,在物权法上形成了物权变动法律制度⑶支配关系的主体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物权法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 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这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交 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在物权法上形成了第三人保护制度简述】物权法的性质⑴ 物权法是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⑵ 物权法是财产法,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⑶ 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因为物权法与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关系,所以多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适用而不能任意变更其特定表现为:①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公示方法和物 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②物权变动的规则原 则上是强制性规范,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任意变更③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 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权利和行使作 出干预④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和使用进行干预⑷ 物权法是固有法,保留了较多的历史传统和国民性法律各国都是从维护其国家经济制 度等需要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物权法律制度简述】物权法的适用物权法的适用是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守和运用,即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在物权法的适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如下: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是对物权的一 般原则的规定,而相关法律对物权有所规定的,在与物权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 用。
⑵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等位阶的法律,在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新法 的法律规范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与效力较低的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效力较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⑷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法律颁布以后,在时间范围上,不回溯性地适用法律颁布前的案 件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 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来说,两个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同 一物上,因而后发生的物权不能成立而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分以下几种: 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但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和用益物权则不 能并存②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无论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与其 他用益物权并存③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两物权可并存,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以 及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除外在此基础上,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上谁成立 在先,谁效力优先,但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二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时,物权有优先于 债权的效力而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 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论述】物上请求权(【简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 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受到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 成其妨害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其特征如下:① 物上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特有的方法②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物权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 移和消灭,不可单独转让③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④ 据《物权法》规定,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 状⑤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物权请求权进 行保护简述】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① 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②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即有排除妨害的 请求权③ 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我国《物权法》规定,对物权的保护同时采取物权请求权和侵害请求权两种方式但当 物权受损害时,应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不足以保护物权时,才考虑行使侵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或诉讼方式,包括: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指所有人 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权利②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当 物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受到他人以剥夺占有以外的任何行为损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妨害预防请求权,指物权人可以在 他人可能以剥夺占有以外的任何行为损害自己 物权的行使时,有权要求他人消除危险的请 求权实质是对实际损害的提前预防④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进行修 补、重作、更换等措施使物恢复原有状态的请求权简述】物权法定的含义、要求和违反后果1. 含义:物权法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内容,也不能改 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2•要求: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①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②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3.违反后果:若违反这一原则的要求,一是合同无效,二是不产生物权效力依照规定如下: ①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依其规定;②若法律未有专门规定,违反物权法定的行为不具有物权 效力;③其行为可能具有债的效力。
论述】物权的变动原则:物权公示+公信)【n.】物权公示: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简述】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1. 含义: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取法定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 会的承认与法律的保护2. 其基本内容包括:①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动产物权以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② 物权公示的效力则包括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 以社会公信力,还将其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二)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以 社会公信力,而不将其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三)折中主义:兼采两种立法例,采用 时有偏重n.】物权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即使 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是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简述】公信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1. 含义:公信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即公示产生的公信力而公信原 则则是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会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 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2. 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② 出于信赖公示表象而为的一定行为,在法律上应受保护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 也不负返还义务 n. 】物权的混同: 指同一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也指所有权以外的他物 权以及以该他物权为 标的物之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简述】我国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体例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发生 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须另外进行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其基本要点是:⑴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变动不需另外物权变动的合意 无独立的物权行为⑵ 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还须进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登记与交付是物权 变动的生效要件⑶ 由于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即不接受独立的物权行为,因此物权的变动 要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⑷ 通过合同使物权发生变动,不能仅从有效合同直接推定物权变动,也不能仅从物权未发 生变动而推定合同无效 n. 】预告登记: 又称假登记,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