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纳税信誉评定办法.doc
9页附件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规 范纳 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国税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况,同时参照有关 诚 信记录,确定 纳 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并根据纳税人纳税信誉评定分值从高到低依次设置A、 B、C三个等级,据以实施分 类管理及提供各有 侧 重的税收服务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A级纳税信誉等 级实行申报评 定制,B、 C级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审核评定制六六六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开始时间为每年5月1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省国税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是纳税人连续二年以来(指国税机关开始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24个月)的税务登记、纳税申 报 、税款 缴纳、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登 记情况;(二)纳 税申 报情况;(三)按期报 送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报 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四)税款入库情况;(五)偷 税、逃避追缴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行为的记录;(六)发 票保管与使用及其违反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的记录;(七)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八)纳 税人的社会 诚信记录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定标准和评定分值为:评定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评定分在6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B级;评定分在60分以下,为C 级第九条 纳税人在一年内(指国税机关开始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一)一年内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并且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 以下的;(二)有偷、骗、逃、抗税行为,且已构成犯罪的;(三)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记录的;(四)有严重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 违规记录 ,且已构成犯罪的;(五)已纳入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不能按期抄报税的;(六)应 税收入、应税所得额核算极度混乱,大多数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七)因在经济 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评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资格:(一)纳 税人提出申 请之前发生的涉嫌违反税法行为至申请日仍未结案的;(二)帐证 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的;(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四)累计欠 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第十一条 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分别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税机关征管部 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 负责纳税信誉等 级初审工作第十二条 A级纳税信誉等级由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B、C级纳税信誉等级由市或县国税局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具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资格但未申报A级纳税信誉等级,也未被主管国税机关提请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 级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经纳税信誉等级委员会授权,可以直接评定其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申报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发放《A级纳税信誉等 级申请认 定表》 ,并在纳税人交回的《 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 请认定表》上签 署核查意见后,上报市或县国税局。
第十四条 市、县国税局应当在办税场所或本地新闻媒体上公示申报A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 ,并通 报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对无异议的纳税人由市或 县国税局在《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 见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自公示或通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第十五条 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及相关材料 进行初审,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定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将符合 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清单及《 C级纳 税信誉等级认定审批表》和 认定依据及 时上报市或县国税局,由市或 县国税局的纳税信誉等 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或县国税局的 纳税信誉等级评 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定第十七条 对最终评 定为A 级纳税信誉等 级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牌匾》对 被 评定 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评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第十八条 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被评定为A级或B 级纳税信誉等 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调整之日起30内向其送达《撤销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向下调整到B、 C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 当收回其 《A级纳税信誉等 级证书》 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牌匾》,并由省国税局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信誉等级申报事宜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妥善保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各种原始资料不得擅自将纳税信誉等 级的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二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和服务措施:(一)税务登 记证验证、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年检免检;(二)免除税务检查(国家税 务总局部署的专项检查、金税协查、举报检查以及 纳税评估移交的案源 检查等除外);(三)纳 税人按期 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经省国税局核准后可予延期,但最 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办税服务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办税窗口,将 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的所有国税涉税业务均交由该窗口办理,能 够限 时办理的业务应当限时办结;(五)经 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 票每次可购二个月以内用量,普通发 票每次可购三个月以内用量。
对需要自印发票的,可按规定批准其自印;(六)对 具备 出口退税条件的,优先予以办 理;(七)提供其他税收管理上的优惠措施以及个性化的税收服务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 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和服务措施:(一)列入年度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稽查;(二)对纳 税人上 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三)申报纳 税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外,还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凭证;(四)对 增值 税专用发票、普通 发票的供应实 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等办法,并不得批准其自印发票;(五)纳 税人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在退(免)税时从严审 核、 审批;(六)提供办 税预警服务和税收业务培训服务第二十六条 对B级纳 税信誉等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同 时加强涉税政策 ,帮助其改 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 纳税水平未取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资格的纳税人,比照B 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管理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誉等 级确定后,省、市、县国税局应当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的变化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标准和程序及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有逃避国税机关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监管行为或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对其在三年内实施C级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 证、单、 书、牌匾,由省国税局统一 设计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日内”除特别说明外均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