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毕业论文.doc
14页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 (1)前言 (2)一、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述 (2)(一)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2)(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2)(三)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现状 (3)二、 保险人解除权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一)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3)1. 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4)2. 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欺诈保险金的 (5)3. 因违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5)4. 因年龄申报不实的 (6)5. 因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 (6)6. 因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的 (7)7. 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7)8. 因违反防灾减损义务的 (7)(二) 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7)(三) 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关系 (8)1 .保险行业应当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 (9)2. 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应有较高的法律意识 (9)3. 作为投保人要履行法律义务 (9)三、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9)四、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10)(一) 不可抗辩条款 (10)(二) 弃权与禁止反言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摘要: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 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样也是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险合同 解除权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类,本文就这两类的情形、 行使方式及其消灭问题进行阐述关键词: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Abstract: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s a kind of contract,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 agreed insuranc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greement, insurance activities in the most basic legal form of expression. The right of cancell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power enjoyed by the insurer, is also the Insurance Act, an important system. Insurance contract right to terminate the source can be divided into statutory dissolution and agreed to dissolve the two categories on these two types of situations, the exercise of its eradication elaborate.Key WOrd: Insurer, Insurance contract, Statutory Dissolution, Agreedtermination、,.、-刖S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 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 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维护好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 法》赋予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至关重 要,避免降低履约效益,维护好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给构 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述(一)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 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人的 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 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 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 果[1](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 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 就时的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而单方将保险 合同解除的情形,它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直接通知对方,或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效果所谓的约定解除权,是指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 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 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现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来 看,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 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 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 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 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 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由于保险人的特 殊地位,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 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从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也正因如此,有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 的行使须作出严格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 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纠纷乃至诉诸公堂 已屡见不鲜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 诚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 对于探讨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也是应当引起合 同双方加以重视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一项主要内容二、保险人解除权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 法定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就具有 较大的特殊性《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条文并没有使用“法律另 有规定”的表述,而是明确为“本法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人的法定解除 权仅限于《保险法》所确定的各种情形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 不能直接作为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支付 的代价得到的是一个危险保障的机会,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实际给付以及何时履行 给付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合同终止前是不能确定的然而《保险法》第 14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如果不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那么虽然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 及投保人滥用任意解除权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赋予保险人法定合同解除权就 显得很必要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保险人在何种情况 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都做出明文规定归纳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具体来 讲,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违反了以下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 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1、 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 关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 与其他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尽最大诚 信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从而确定合理的 保险费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险人不必对每一笔保险业务都亲自调查,降低了其签 约成本,也使保险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成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关保险 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应视其所未告知的事实是 否为重要事项而定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可认为是对“重要事项”的具体描述现代保险法理论和实务已广泛 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投 保人所投保车辆的颜色为白色,但其误告为银色,此事项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无关,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投保人订约时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 的该项解除权作了进一步的限制第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二,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2、 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欺诈保险金的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 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 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 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 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 或者赔偿在这些情况下,投保人等的主观故意明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严重违反, 并使得保险人在订约时所估算的危险与所收保险费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遭到破 坏,因此保险人应享有法定解除权3、 因违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 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 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立法的缺陷在于“对保 险人利益保护至周,而忽视了保险合同对投保大众的风险保障功能因为增加 的危险分为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主观危险增加是指危险增加由投保人或者被保 险人的行为导致,行为人对危险增加的事实有认识或者意欲发生客观危险增加 则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无关在客观危险增加的场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样,都对增加的危险不可预见, 但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却让投保人独自承担危险增加的不利后果,有违保险 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对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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