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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页退休人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XX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
本案受理费17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XX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志国 篇二:人民法院报案例刊登的50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J 劳动争议案 ungu Consulting Company 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鼎力相助 人民法院报案例刊登的50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请在律师的指导下使用咨询) 目录 (一)工伤住院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发工资 (二)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辞职后索赔偿获支持 (三)工作时间过短导致医保“天窗”,用人单位被判承担劳动者医疗费 (四)提供虚假学历获聘,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五)员工私自成立经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违约金 (六)电工没有完成月饼销售任务被扣工资,洛阳一家酒店被判违法 (七)服务期未满跳槽,员工违反劳动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关注公众号:netlawyer,获得更多法律资讯 (八)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又撤销,用人单位有违诚信被判赔偿应聘人员损失 (九)聘用退休医生,解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十)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离岗待退期间又找工作,要求新单位缴纳社保费一审被驳回 (十二)无故拒签合同书,劳动关系可解除 (十三)工资不足最低标准,诉请补发获得支持 (十四)以工资已含为由拒交社保金,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应缴纳 (十五)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单位被判赔偿损失 (十六)报纸公告开除职工引纠纷,告知事项未穷尽企业败诉 (十七)公司延期签订劳动合同被起诉,四民工获赔双倍工资 (十八)用工期间不签书面合同,家电公司被判赔偿双薪 (十九)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企业只需向女员工支付差额部分 (二十)两单位丢了档案,原职工无法就业,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二十一)能力不够试用期即被辞退,状告公司研究生诉求被驳 (二十二)解雇员工未通知,用人单位要担责 (二十三)管理制度未公示,开除决定不支持 (二十四)员工吵架被开除,诉诸法院获赔偿 (二十五)安装工人一仆多主引发工伤买单纠纷,厂家摆脱劳动赔偿终没摆脱雇工赔偿 (二十六)未替劳动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佛山一个体工商户被判赔偿医疗费用差额 (二十七)福州中院终审一起飞行员辞职纠纷案,擅自离职员工被判赔偿153万元 (二十八)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河南商丘中院判决 篇三:劳务派遣劳动纠纷仲裁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劳动纠纷仲裁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加班工资向谁主张?未交纳的保险向谁主张 今天接的一个咨询 加班工资应向用工单位主张,未交纳的保险应向派遣单位主张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主要问题,一、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将连续用工期分割成数个短期合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目前,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的时效均认定为一年一年的起算时间为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向前推算一年例外的情形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但是上述规定只是对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究竟是几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往北京市的司法实践是,对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原仲裁时效60日为保护期限标准,但任何一方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据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账簿至少保存两年的规定一般确认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为2年,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加班工资的诉求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往往无视劳动仲裁XX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目前北京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已统一确认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为一年 【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谁来支付 案情简介 XX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经销公司有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于是张某便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获得加班费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以其从未安排张某在节假日加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中,张某只好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经销公司一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 判决结果 经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张某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但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最终,仲裁委判定张某的加班费由经销公司(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点评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分析如下: 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当然有权获得加班工资,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