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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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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442901797
  • 上传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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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1.最主要的是主体不同;授权的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一般像派出所,工商所一样被授权从事某一具体行政行为;2.获得权利的法定依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3. 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4.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1)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委托来说,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1.依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什么是行政授权?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有其独特的内涵,系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相关研究大都以此为基础展开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行政授 权概念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迎合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为目的的。

      由此,行政授权作 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被纳入了学者的视野我国行政授权的概念实际 上涵盖了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分配,而非行政权的转让,这与行政授权的本意 不合行政权的设定或可称为授权行政,与行政授权有本质的不同,以此概念为蓝本与 行政委托作比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将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而行使的立法行为 作为行政权转让的行政行为,而将真正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视为行政委托,最终 忽视了行政授权的研究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必须依据法律中明确的可以授权的 规定,且应客观拥有所授职权,并严格依照授权程序进行以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 行政授权概念审视曾经与其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将有助于相关理论的检讨与重构什么是行政委托:1、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自己负责管理的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法律行为.一旦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接受了行政机关的委托即构成行政委托关系2、行政委托是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它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3、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定的行政职权委托给被委托人行使,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行政委托是行政职权部分转移的一种形式,要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机关只能将自己的职权委托给被委托人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补偿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如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与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应程序等3、了解权(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5、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6、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7、申请复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8、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请求行政赔偿权 行政三代人在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如抵制没有法律根据的摊派、罚款和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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