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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法律儒家化司法体系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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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儒家化司法体系的构建一、儒家思想中的礼与法 “礼”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核心早在西周时期,周人就已经提出以礼为核心的一套社会规范准则,形成了以血缘为准则的等级法虽然法家思想曾一度在战国、秦与汉初兴盛,但自西汉中期,礼与法开始不断融合与渗透,礼法融合成为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达到“唐律一准乎礼”的融合高度儒家一贯主张以礼治国礼是治国的基础,“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1]儒家礼治思想源于周礼,其最核心的原则在于“亲亲”“尊尊”亲亲”要求别亲疏、序长幼:人们必须亲近和爱护自己的亲属,尤其是以父权家长、族长、宗长为中心的尊长,即“亲亲父为首”而“尊尊”要求别贵贱、序尊卑: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卑贱者必须服从尊贵者,不同等级有不同的礼数,严禁僭越,即“尊尊君为首”[2]孔子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的等级名分荀子也认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贵贱有别、尊卑有等、长幼有序的社会是理想的儒家社会而“礼”正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名位不同,礼亦异数[4]不同名位的人享受不同的礼遇,以礼内容的不同来区别贵贱、尊卑与长幼,达到礼治法”不同于“礼”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法”常与“刑”“律”通用,是一套以刑罚为后盾的行为准则。

      一方面,法家确立重刑主义的思想,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5]另一方面,法家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商君所言:“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5]这与儒家所追求的等级社会截然相反而儒家在维护礼治的基础上并不排斥法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3],将礼与刑罚相提并论,有礼主刑辅之意荀子曰:“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1],主张以刑礼分治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王者之政”[1]无论是礼主刑辅或是刑礼分治,都体现了礼法融合的思想正因如此,才有了法律儒家化运动 二、齐一的司法体系 (一)汉承秦制汉承秦制,萧何定律[6]汉初,由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7],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益事律兴、既、户三篇,合为九篇”[6],制定《九章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汉初审判决断的核心依据汉律承袭秦律,也继承了法家重刑主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汉初构建起“权贵犯法与庶民大体同罪”的齐一司法体系有时,权贵犯法所遭受的刑罚更甚于庶民对于权贵而言,汉初保留“夷三族”的规定,“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诅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7]彭越、韩信等肱股之臣皆死于“具五刑”虽然汉文帝暂时废除“夷三族”,但后来新垣平谋逆时“复行三族之诛”[7]对于广大庶民而言,汉初大量沿用肉刑,直到文帝时因缇萦上书而废除肉刑但文帝改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7]修改之后的刑罚似乎更为残忍:肉刑之下并非死罪之人在废除肉刑后却成为死罪而汉初更是酷吏众多,对权贵或庶民均“一视同仁”,用刑残忍例如,汉孝景帝时瞷氏家族不守法纪,郅都便将瞷氏满门抄斩;周阳由曲解法律将其所厌恶之人置于死地;张汤处理陈皇后巫蛊一案,追究其党羽[8]张汤与赵禹等人更是条定刑法,大量增加律令条文以镇压百姓,冤死之人数不胜数由此可见,汉初重刑主义泛滥,在齐一司法体系下,权贵或庶人都不能幸免二)春秋决狱对齐一司法体系的修正暴秦二世而亡的历史仍历历在目当时,秦人动辄触犯秦律,接受残酷的刑罚,繁杂严苛的秦律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迅速灭亡汉律承袭秦律,依然奉行重刑主义,不免令人担忧汉是否会重蹈覆辙所幸,汉武帝时期,由董仲舒等人倡导的“春秋决狱”开始兴盛春秋决狱是指,通过对《春秋》等儒家经典进行解释,将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处理司法问题的依据。

      由于儒学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可以别贵贱、尊卑与长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忠孝理念有助于维护帝王统治,故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向司法领域渗透,春秋决狱便是一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按照春秋经义断案虽然董仲舒的著作已经失传,但是通过后世记载的五例案例,①仍可探知春秋决狱确立的三项原则第一,春秋决狱以“原心定罪”为基本精神,如果犯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的亲亲尊尊精神,那么便可减轻或免于处罚法家追求循名责实,仅以犯人的客观行为定罪而忽视其是否存在主观犯意,常常导致冤假错案[9]而春秋决狱则强调犯人的主观动机,如果犯人仅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意则可减罚或免罚,例如,儿子为父亲报仇而误伤父亲,儿子并无主观犯意,故不应治罪原心定罪”允许官员凭借儒家道德观念来解决案件,弥补机械适用法条的不足第二,儒家经典成为一种法律渊源,亲亲尊尊,即“君臣父子义”成为审判断狱的标准五例案件阐明了“父为子隐”、儿子送人后“于义已绝”、“子不报仇,非子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与“罪以功除”等断案标准,体现了引礼入法第三,当儒家经义与汉律发生冲突时,汉律必须服从于儒家经义,这实际上限制了重刑主义,使很多人免于死罪。

      而这种礼法结合的断狱方式,实际给予了儒家经典高于汉律的法律地位总之,春秋决狱使儒家思想进入司法领域,从内部对齐一司法体系进行重构春秋决狱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限制汉律的严刑峻法,以更贴近世态人情的方式决狱断案,使齐一司法体系更具一丝人情味,从客观上减少了严刑峻法的适用但应当注意到,春秋决狱局限于司法层面,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此时儒家学说仅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其对司法体系的影响仍然有限 三、齐一司法体系的分裂 随着法律儒家化运动的开展,儒家学说对司法体系的影响从司法层面扩展到立法层面,导致原本齐一的司法体系被逐渐撕裂为两个不同的体系:一套体系延续齐一司法体系,主要对广大庶民开放;而另一套体系则仅对权贵开放这是因为儒家奉行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等级社会,要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0]大夫遵守礼,无需刑罚,而法只是大夫们用以统治庶民的工具,即“由士以上则必以礼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在庶民与权贵分治的思想引导下,权贵阶层逐渐获得法律上的特权这种特权在两汉体现为先请制度,在魏晋时体现为八议制度一)先请制度先请制度是八议制度的前身,是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犯罪后,司法官员不得直接审理,必须报请皇帝定罪,犯罪的贵族官僚往往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免刑。

      汉高祖曾颁布律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被视为是西汉先请制度的开端[7]汉宣帝进一步规定:“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7]汉平帝将先请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公、列侯嗣子”[7]汉光武帝进一步扩大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11]由此可知,先请制度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秩禄的官员与公、列侯的爵位继承人,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这些权贵犯罪后,不受齐一司法体系的限制,而是由另一套司法体系进行规范权贵既不被逮捕,亦不受刑讯,更不能被齐一司法体系直接判处刑罚,而必须由皇帝进行决断先请制度由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经义衍生而来,赋予部分权贵法律特权随着先请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享受这一特权的权贵数量日益增多,原本齐一的司法体系被打破,逐渐形成一套只针对权贵开放的特权司法体系特权司法体系内的权贵可以不接受普通司法体系的约束,只由皇帝审判,有更多被赦免的可能,而庶民对此则可望不可即二)八议入律先请制度发展到魏晋时,演化为八议制度,并在曹魏时期正式写入国家法律八议规定,八种人犯罪不适用普通司法体系,司法官员不得直接审理,而要将案情奏报皇帝,交公卿集议,最后由皇帝裁决,进而实现罪责减免的特权八议源于周礼中的“八辟”,包括: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一定等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及高级爵位者),议勤(有大勤劳者),议宾(国宾)。

      可以发现,八议中所规定的八种身份关系均或亲或贵,且八议的适用范围较先请制度明显扩大这表明,儒家亲亲尊尊的思想被正式写入法律,法律儒家化已经从司法层面转向立法层面,并以立法形式肯定了特权司法体系的存在曹魏时,八议制度已被实践例如,赵王曹干犯私通宾客之罪,但由于其为太祖曹操之子、明帝叔父,属于议亲,所以明帝没有加以处罚[12]又如,杜恕作为军政长官,却未向朝廷上报数十个鲜卑人入州且其中一人被斩杀的大事,按律当斩,但由于其父杜畿为勤水事而死属于有大勤劳者,议勤荫及作为儿子的杜恕,故杜恕仅被贬为庶人[12]到晋时,《晋律》承袭魏律中的八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八议的身影此时,特权司法体系已完全凌驾于普通司法体系之上,同罪异刑屡见不鲜例如,立进县县令刘友、尚书山涛、中山王司马睦和尚书仆射武陔分别霸占了官府三更稻田,除已故的武陔之外,山涛和司马睦因属于议亲的范围所以未遭惩罚,而没有背景的县令刘友则被处以死刑[13]而权贵所拥有的司法特权还不仅于此东晋时,羊聃杀害包括婴儿在内的两百多人,却因为其为议亲身份而免除死罪,仅被贬为庶民[14]东晋时期,八议已被滥用,“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或白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15],致使社会秩序紊乱。

      这或许与儒家以礼治维持社会秩序的理想有所背离八议在魏晋时期入律并非偶然,其滥用也或属必然第一,自曹魏开始,各个新朝代都会重新制定本朝的法律,而法律制定者多为儒臣[16]魏明帝修《新律》,制律者为陈群、刘邵、韩逊、庾嶷、黄休、荀诜等儒臣[16]而西晋皇族司马氏本就是儒学大宗,认为应当以儒术为治国之本,又有杜预、贾充等名儒参与制定《晋律》,足可预见法律儒家化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将区分社会等级、保护权贵司法特权的八议纳入法律不足为奇第二,魏晋时期世家大族的势力日益壮大,他们不仅占据大量土地、经济势力庞大,还通过九品中正制把持官位,逐渐形成门阀政治在政权割据的时代,世家大族成为各割据政权所争取的力量,如何拉拢世家大族而又不使其威胁王朝统治成为重要问题八议制度由此而生一方面,八议确立特权司法体系赋予世家大族法律特权,以拉拢世家大族另一方面,八议的最终定罪权在皇帝手中,皇帝可用八议剪除威胁统治者八议成为皇权与世家大族势力妥协的产物随着皇权衰微与世家大族势力不断扩大,八议终被滥用,进一步加快了齐一司法体系的分裂与特权司法体系的构建 四、结论 汉初,《九章律》继承法家思想,构建起齐一的司法体系。

      在法律面前,权贵与庶民大体平等,二者都可能遭受严刑峻法的惩治随着法律儒家化运动的开展,春秋决狱通过司法判例将儒家思想引入国家司法体系,使儒学成为高于汉律的法律渊源春秋决狱不仅从内部修正了齐一司法体系,使重刑主义得以缓和,也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齐一司法体系的分裂做了铺垫而先请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则为分裂后的齐一司法体系提供了发展方向:根据刑不上大夫的儒家经义,权贵犯法可获得减刑或免刑,故特权司法体系开始兴盛到魏晋时,符合儒家经义的八议制度直接入律并得以广泛实践,特权司法体系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权贵阶层在实践中获得广泛的司法特权,同罪不同刑十分常见,原本齐一的司法体系被彻底撕裂可见,魏晋时确立了两套司法体系:一套主要面向庶民,而另一套仅面向权贵两套司法体系都蕴涵着儒家亲亲尊尊的思想,绵延千年,直到清末才被废止,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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