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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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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嘱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那么 (试行) (2022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其次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试行)目次 第一章 总 那么 其次章 评 估 第一节 收 案 其次节 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嘱托 第三节 监视与协调 第四节 评估报告的审查 第五节 结 案 第六节 评估费用的收取 第七节 评估机构违规的处置 第三章 拍 卖 第一节 拍卖方式 其次节 收 案 第三节 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组织实施 第四节 拍卖公告的发布 第五节 拍卖标的物的推介 第六节 结案 第七节 拍卖的监管 第八节 收费与结算 第四章 变 卖 第五章 评估、拍卖机构名单编制和管理 第五章 管 辖 第六章 回 避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模范全区各级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嘱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其次条 本细那么所称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依职权对涉诉资产举行评估、公开拍卖和变现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忠诚信用原那么 第四条 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应当遵循嘱托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开的原那么,建立分工负责、彼此合作、彼此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司法技术辅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凡需要举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佐部门统一实施对外嘱托涉及评估基准日、拍卖留存价确实定、评估价值类型确实定、评估及拍卖的撤回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抉择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举行监视指导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举行监视指导在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繁杂问题,应当实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或请示 第六条 对外嘱托评估、拍卖实行名单制度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成确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评估、拍卖入选机构。

      司法技术辅佐部门对入选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处境,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 第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第九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对异地的财产举行评估、拍卖和变卖时,经本院司法技术辅佐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嘱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条 司法技术辅佐部门采纳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后,应当采取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电 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当事人加入选择机构和勘验现场等活动,对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形式送达送达司法拍卖法律文书,实行送达回证制度 其次章 评 估 第一节 收 案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佐部门负责本院对外嘱托评估工作,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司法技术辅佐部门登记备案,可由执行部门嘱托上一级法院司法技术辅佐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嘱托评估的,应当制作评估移交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司法技术辅佐部门 评估移交表应当包含案号、案由、承办人及联系、当事人及联系、评估标的物权属状况、评估基准日,并附简要案情。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辅佐部门由专人负责收案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 审 查 移 送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报司法技术辅佐部门负责人签字,司法技术辅佐工作部门、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 (四)举行收案登记 第十四条 以下材料作为评估移交表的清单,移送司法技术辅佐部门: (一)财产清单及载明评估标的物权属状况的资料; (二)载明评估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建成或购置时间、外观状况、瑕疵处境、占有使用等物质实体状况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四)既往评估报告; (五)载明评估目的等评估概括要求的材料; (六)因评估需要,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十五条 评估移交表及其清单记载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规定要求的,司法技术辅佐部门应于收到评估移交表之日起2日内通知审判执行部门将材料补齐或作进一步说明 第十六条 重新嘱托评估的,移送的相关资料应当包括: (一) 初次评估异议书及提出异议后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听证会议笔录; (二) 重新评估申请书; (三) 本细那么第十五条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司法技术辅佐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嘱托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评估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嘱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嘱托评估工作;协办人合作主办人完成工作 第十八条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观法,对不具备嘱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退卷函》,报司法技术辅佐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其次节 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嘱托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辅佐部门于收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当事人确定评估机构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观法的,视为放弃选择对外嘱托机构的权利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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