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导则g.pptx
27页第MEPC.174(58)号决议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批准流程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环境试验 1 1 2 2 4 4 3 3 目 录 申请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批准 申请型式认可( G8) 申请提交IMO批准 (G9) 陆基试验实船试验 基本认可 最终认可 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证书 G8:认可导则 包括陆基试验、实船 试验、环境试验 承担主体:主管机关 /船级社 G9:IMO批准程序 活性物质对环境、 人员的安全评估 承担主体:IMO (主管机关提交) 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批准流程 申请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批准 申请型式认可( G8) 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G9) 陆基试验实船试验 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证书 G9:IMO批准程序 活性物质对环境、人员的 安全评估 承担主体:主管机关或其授 权机构组织 G8:认可导则 包括陆基试验、实船试验、 环境试验 承担主体:主管机关/船级 社 不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批准流程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试验 陆基试验 实船试验 环境试验 生物有效性 和环境可接 受性 全尺寸条件 下的生物有 效性 实际使用环 境下系统电 子和电气部 分的可靠性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试验循环 p应选择不同的盐度范围及相应的溶解物和颗粒含量,至少完成2个 试验循环系列,且相邻盐度范围的测试盐度应至少差10 PSU; p每个试验循环系列至少重复完成5个有效的试验循环。
32PSU3-32PSU 3PSU 溶解有机碳 (DOC) 有机碳颗粒 (POC) 总悬浮颗粒 (TSS) >1mg/L >1mg/L >1mg/L >5mg/L >5mg/L >50mg/L >50mg/L >5mg/L >5mg/L 盐度 参数 试验循环包括: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试验循环 Ø 用泵加装压载水; Ø 压载水至少储存5天; Ø 在压载水管理系统内处理除对照舱以外的压载水; Ø 用泵排放压载水 有效试验循环条件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Ø 模拟对照舱和处理舱都应满足G8-附件2(2.3.10) 的规定; Ø 压载水管理系统均应按其额定处理能力或如G8-附件2 (2.3.13-2.3.15) 所述进行测试; Ø 流入水生物密度应符合G8-附件2 (2.3.20) 的规定; Ø 处理水的平均排放满足D-2标准; Ø 对照水的平均排放密度大于D-2.1 中所述值的10倍; Ø 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以及不使用活性物质或制剂但是有 可能改变经处理水的化学成分、从而其排放可能会对受纳水体造成不良影 响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对每个相关测试循环所排放的经处理水进行毒性评 估。
毒性测试应遵循经修订的“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程序 ”(决议MEPC.169(57))5.2.3 到5.2.7 的规定 G8-附件2(2.3.10)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2.3.10 模拟对照舱和处理舱都应满足: .1 最小容量为200m3; .2 常规的内部结构,包括减轻孔和排水孔; .3 船舶设计、结构和表面涂层符合行业标准惯例;及 .4 为确保岸基结构完整性而做出的最小改动 G8-附件2 (2.3.13-2.3.15)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比例 2.3.13 在管线内处理压载水的设备可以在岸基测试中缩小比例,但须满足下 述条件: .1 额定处理能力等于或小于200m3/h 的设备不能缩小比例; .2 额定处理能力大于200m3/h 但小于1000m3/h 的设备可缩小的最大比例为1:5 ,但不得小于200m3/h;及 .3 额定处理能力等于或大于1000m3/h 的设备可缩小的最大比例为1:100,但 不得小于200m3/h 2.3.14 设备制造商应通过数学模型和/或计算证明缩小比例不影响拟认证的原 尺寸设备在船上应用的功效。
2.3.15 在舱内处理压载水的设备的测试比例应能够证明其全尺寸设备的效 果测试设施是否合适应经制造商评估并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G8-附件2 (2.3.20)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2.3.20 流入水应包括: .1 最小尺寸为50μm 或以上的测试生物总体密度最佳为106 个 /m3、至少不小于105 个/ m3,并应至少包括3 个门/类的5 个物种 ; .2 最小尺寸小于50μm 但大于10μm 的测试生物总体密度最佳为 104 个/ml、至少不小于103 个/ml,并应至少包括3 个门/类的5 个物种; .3 活的异养细菌密度应至少为104 个/ml;及 .4 无论是使用天然生物或培养生物以达到密度和生物种类的要 求,测试用水中的不同生物应根据前述尺度标准进行记录 第D-2条 —— 压载水性能标准: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1 按本条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应达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 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 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并且,指示微生物 的排放不应超过第2款中所述的规定浓度。
2 作为一种人体健康标准,指示微生物应包括: .1 有毒霍乱弧菌(O1和O139):少于每100毫升1个菌落形成单位 (cfu)或小于每一克(湿重)浮游动物样品1个cfu; .2 大肠杆菌:少于每100毫升250个cfu .3 肠道球菌:少于每100毫升100个cfu G9(决议MEPC.169(57))5.2.3 到5.2.7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5.2.3 应从陆基试验设备中取样进行排放毒性测试,该设备应能代表压载水管 理系统的排放 5.2.4 这些毒性测试应包括针对敏感生命阶段的多种测试物种(鱼、无脊椎动 物和植物)的慢性测试方法最好包括亚致死终点(生长)和幸存终点使用淡 水或海水测试法进行测试 5.2.5 应提供的测试结果包括:急性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和96小时的致死 浓度(该浓度时x %的受试生物死亡(LCx)),未观测到不利影响的浓度 (NOAECs),慢性未观测到影响的浓度(NOEC)和(或)影响浓度,该浓度时x % 的受试生物显示受到影响(ECx),具体依试验设计而定 5.2.6 对稀释系列(包括100%压载水排放)应进行测试以确定使用统计终点 (NOEC或ECx)的无不利影响程度。
初步分析时,可采用保守法,该方法不考 虑稀释能力(不使用模型或烟缕分析)采用保守法的理由是在某一位置可能 有多次排放(即便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5.2.7 急性和慢性毒性测试数据于第4.2.1节中的信息一起,应被用于确定排放 时达到无不利影响浓度所需的保存时间在了解了与时间序列相关的半衰期 (天数)、衰减率、剂量率、系统容量和毒性测试后,就可以使用计算模型确 定在排放前经处理的压载水所需保存的时间 需监测的项目及取样时间和位置: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监测和取样 p 需要核验处理设备在测试循环中的运行处在规定的参数范围内, 例如耗电量和流速 p 应在采集所述水样的同时测量环境参数,例如PH 值、温度、盐 度、溶解氧、TSS、DOC、POC 和浊度(NTU) p 在处理循环测试过程中,应在下述时间和位置进行取样:恰好在流 入处理设备前、恰好流出处理设备后以及排放时 p 对照循环和处理循环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依次进行对照循环的 取样也是在流入和排放时按照与处理循环相同的方式操作 取样要求: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监测和取样 p 取样应在每一情况下采集三个样品 p 应对下述情况进行单独取样: 1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 的生物; 2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10μm 但小于50μm 的生物;及 3 对于大肠杆菌,肠道球菌,霍乱弧菌和异养细菌。
4 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以及不使用活性物质或者制剂但 是有可能改变经处理水的化学成分、从而其排放可能会对受纳水体造 成不良影响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对于来自排放管路的经处理的压载水 进行毒性试验 取样要求: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监测和取样 p 评估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 的生物,应最少采集20L 流 入水和1m3 处理后的水,并应分别采集三个平行样品如果需 要将样品浓缩以确定数量,应采用对角尺寸不大于50μm 的滤 网 p 评估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10μm 但小于50μm 的生物,最少应 采集1 L流入水和10 L 处理后的水如果需要将样品浓缩以确 定数量,应采用对角尺寸不大于10μm 的滤网 p 评估细菌,应使用消毒瓶分别采集至少500ml 的流入水和处 理后的水 监测要求: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监测和取样 p 取样后应尽快对样品进行分析应在取样6 小时之内分 析,或对样品进行处理,以确保能进行适当的分析 p 应通过标准的科学方法,以受控试验的形式(即多次试 验),对系统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p 对压载水管理系统性能的统计分析应包括对比对照水 和处理后的水的t-检验,或类似的统计检验。
试验循环包括: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试验循环 Ø 船上加装压载水; Ø 压载水在船上储存; Ø 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处理除对照舱以外的压载水,及 Ø 从船上排放压载水 成功的标准: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视为成功的标准 p 在测试前提交测试计划; p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在其预计的额定处理能力范围内; p 船上测试循环中的压载水量应与船舶正常压载操作量一致,且压载水管 理系统应按拟认可的额定处理能力工作; p 有效的测试是在加装压载水时,对照舱和待处理的压载水中存活生物密 度应超过公约规则D-2.1 标准最大许可值的10倍,对照舱排放水中的存活生 物密度超过公约规则D-2.1的规定值; p 包括无效的和不成功的测试在内,所有的测试循环不得少于6个月 p 三个连续有效的测试循环所处理的压载水在排放时符合公约规则D-2 标 准,任何无效的测试循环均不影响联贯性; 取样时间和位置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取样 p 对于对照舱: .1 在加装压载水时,对于流入的水取三个平行样品(例如,加装开 始、加装中间和加装结束阶段) .2 在排放压载水时,对于排放的对照水取三个平行样品(例如,排放 开始、排放中间和排放结束阶段)。
p 对于处理后的压载水: .1 在排放压载水时,对处理后的压载水取三个平行样品,每个样品 取三次(例如,开始×3,中间×3,结束×3) p 用于测试循环的水必须测量盐度、温度、有机碳颗粒和总悬浮固 体,以表明水的特征 取样量: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取样 p 对于最小尺寸为50μm 或以上的生物 每个样品应至少采集1m3如果进行浓缩,则应使用对角尺寸不 大于50μm 的滤网 p 对于最小尺寸小于50μm 但大于或等于10μm 的生物 每个样品应至少采集1 L如果进行浓缩,则应使用对角尺寸不 大于10μm 的滤网 p 如果评估细菌,则需从流入水和处理后的压载水中分别采集一 个、至少500ml 的样品 试验项目包括: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环境试验——试验项目 Ø 振动测试; Ø 温度测试; Ø 湿度测试; Ø 抗恶劣海况测试; Ø 供电波动; Ø 倾斜测试 Ø 振动测试: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环境试验——具体要求 p 应在下述振动频率和振幅范围进行共振研究: .1 频率为2-13.3 Hz,振幅为1 mm;及 .2 频率为13.2-80 Hz,加速度振幅为0.7 g 为探测共振,应在三个正交位面的每一个位置以足够低的速率进 行研究。
p 设备应在上述位面以每个主共振频率振动2 个小时 p 如果缺少任何共振频率,则设备应在每个位面以30Hz 的频率和 0.7g 的加速度振幅振动2 个小时 p 在完成以上所述的研究后,需要再次探测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