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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的消逝 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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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56504094
  • 上传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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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童年的消逝》的概述该书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表述"童年"概念的起源第二部分主要表述"童 年’的消逝及原因尼尔波兹曼认为,由于宗教权力膨胀,"识字文化"沦为少数人的 特权,很少有人有阅读的能力知识上的几乎无差距使群体细化难以为继,也没有分 离机构对群体加以限制,此时的孩子与成人有同等机会接触该文化中几乎一切的行为 方式童年的概念在中世纪的客观条件下并没有明确产生童年的概念随着印刷术的诞生被提出印刷给阅读带来了深刻影响,印刷技术的 广泛采用,使知识垄断被打破,掌握成熟阅读能力的成年人与儿童之间距离加大,“自 从有了印刷术,未成年人必须通过学习识字、进入印刷排版的世界,才能变成成人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必须接受教育",至此童年的概念才正式产生而电视无法区 分信息的使用权,儿童在接受的信息上也与成人并无二致,儿童通过电视机屏,了解 到|」了成年人特意隐瞒他们的信息,侵蚀了童年和成年的分界线,让童年的概念受到了 动摇电视"要求不断有新鲜而有趣的信息吸引观众,因此,电视必须发掘利用文化 中每一个现存的禁忌,不加选择地传播,"迅速平等地揭示成人世界全部内容”,这也 意味着他们像成人,或者说至少像成人一样,他们已不再是儿童。

      作者通过大量的例 证,阐述媒介像电视一样渗透到各个领域,也改变了人们思考的内容,使童年和成年 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模糊电视等电子设备的普及和使用,促进了童年的消逝,尼尔波 兹曼对于电视媒介的悲观论调使结论引向一个极端:童年消逝的同时也伴随着成年的 消逝在脱离了印刷秩序下的人生阶段,一端为婴儿,另一端为老年,而中间则是"成 人化的儿童"二、 "童年的消逝"这一论断是否合理尼尔波兹曼似乎认为电视是侵蚀童年的万恶之源,但我个人认为这种思维稍显幼 稚,或者至少是没有站在历史的角度看问题电视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报纸、书籍、纸质刊物等"纸媒"没有本质的区别, 所谓"儿童在接受的信息上也与成人并无二致"这一现象,在纸质媒体的时代也一直存 在,在过去的任何一个时代也没有人能保证每一个儿童在自己的童年没有机会接触到 "成人书籍"况且在纸质媒体的时代(例如中国古代就是一个漫长的纸媒时代),童年 也不比电视时代或网络时代过得更健康、更具有知识性网络和平板电脑之类的新兴媒体不仅已经成为图像的载体和传播媒介,而且 也成为人们通过文字了解世界和相互沟通的新手段此外,运用这些新媒体的能力,不 是通过图像灌输就能掌握的,而是需要一如既往地依赖学校里面的文字语言的学习。

      不仅如此,认为图像媒介可以解答所有的奥秘、能够促进代际差异消失的观点也是错误 的例如,未成年人完全可以体会出图像媒介上看到的初吻与亲身体验的初吻的感觉有 何不同再如,没有人会把之前在影片中看到山峦的感觉和自己亲自攀登高峰的感觉混 为一谈我们认为的童年应是"天真无邪”,而不是以无知为荣,更不能把无知当做纯洁, 每个人在其人生的不同阶段应及时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作为成年人,我们带给儿 童的应是正确的价值观和及时的、适当的引导,而不能简单粗暴的否定各种新兴媒体, 蒙上了孩子们求知的双眼三、 童年的意义和教育的意义在《童年的消逝》成书30多年后,当下我们可以感知到童年这一概念并没有在 社会文化中真正消失我们甚至可以说,童年的概念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建构与重 组而在当今数字环境下重提"童年消逝说"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探讨童年文化的演 进,而涉及到技术对于传播关系,乃至于思维方式与社会关系的重塑与异化等更为广 泛的社会议题重拾"童年消逝说”在受众本位的数字媒介环境下解读其意义的延伸, 是重拾蕴含在此思想中深刻的文化批判精神只有当教育不把学习者看作受出生和既定使命决定的人而是看作具有不确定的可 塑性的人时,当教育不把教育行动简化为达成任意目标的手段,而是在教育行动中承认 儿童不确定的可塑性,并把青年构建成一种生命发展的缓冲期时,教育才能促进个人对 社会关系的兴趣,增强个人对人与人之间、分化的社会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的适应性。

      不确定的可塑性、现代青年和民主生活形态之间特殊的亲和力在于,现代社会给予 教育成长经历中关键性的过渡问题特别多的关注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从家庭过渡到公 共的幼儿园和学校,从学校过渡到劳动和道德、政治、艺术、宗教这些教育之外的行动 领域在现代条件下,教育成功的前提条件是当未成年人能够找到一门职业,通过劳 动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并且进入社会行动领域,在其中与他人一道自主地继续学习、 判断和行动时,教育才宣告结束四、现代社会的"童年"仍需要守护尽管我们当前认为尼尔波兹曼教授"童年正在消逝"的论断并不合理,但是电子 信息媒介所具有的负面作用对童年的威胁和影响仍不可忽视我们有必要警惕和预防 电子信息媒介对儿童生活状况的消极影响,提醒我们要注意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电 子媒介在儿童的发展中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客观地看待电子媒介及其作用如果 没有合理的影视、游戏分级制度,儿童被暴露在充斥大量成人世界所具有暴力、色情、 粗俗、自私、犯罪等画面之下,礼仪不再受重视,道德底线与羞耻心受到冲击,儿童 的自治能力和延迟满足的能力遭到冲击,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加、校园暴力的涌现、 吸食毒品的情形......无不透露出儿童需要保护隔离的概念已经不再。

      相比于通过直接经验缓慢经历情感演变的过程,数字媒介环境下的儿童在碎片化 信息的不断切换中快速飞跃不同的情感状态在这种"拟态生存"的环境下,虚像与 模仿取代了一部分的真实生活,而儿童成长的客观环境也远远超出其所处的个人直接 经验范围而建构在"根据儿童的个人经验分阶段地揭示成人世界的秘密"这一基础 上的信息等级教育制度,所面对的掣肘是数字环境下高度分化与个性化的个人经验 因此,个性化的教育平台、去中心化的知识分享社区的崛起,反映的是在传统分 级教育的信息控制权日渐衰微下的知识传递模式的多样化在数字媒介环境下,人们 的提问方式、观察世界的方式以及寻找答案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就是海德格 尔所说的:技术触碰到了我们的语言,触碰到了我们存在的根本监管力度不够,是儿童接受信息成人化的重要原因中国是一个具有家长制传统 的国家,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出台,但全社会理性关注儿童、保护儿童的环境还 远没有形成对儿童电视节目的监管主要靠行政手段,监管的依据是二十年之前颁布 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过多年的发展,该条例已同我国繁荣发展的电视、网络直 播事业不相适应,针对我国电视节目发展过程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虽然也出台过像 2015年《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但这些规定都是部门规章、行政 性指令,监管的长效性、强制性和震慑性远远无法与法律相比,大多是事后的监管, 缺乏预见性的约束,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违规后只是采取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入刑的案例很少,违规成本非常低,监管难以取得令大众满意的成效。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首先,国家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学习借鉴 先进国家的经验,合理设立影视分级制度,制定出台我国广播电视方面的法律,规范 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大对违反儿童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电视台、网络运营者的违规成本,建立以法律监管为主要手段的长效治理机制 同时,监管部门要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全方位管控体系,事前加强审核,事中加强 管控,事后加大处罚力度,增强行业管理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建立以法律为主,以行 业监管为辅的立体管理体系同样,准确定位,把握儿童视角,多创作与儿童认知水平相符、有利于其价值取 向的成长的电视、网络节目一是准确定位,少儿包含了不同年龄阶段,年龄不同, 孩子心智发展、认知能力、接受能力差别很大,对节目内容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 这就要求少儿节目要准确定位,只有定位准确,才能确保儿童节目适应性并选准视 角,儿童作为人生的特殊阶段,在语言、心理、认知等方面有着其独特的行为特点, 使节目真正贴近少儿,反应少儿,让儿童喜欢,才能让电视、网络节目真正成为孩子 们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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