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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世纪西欧犹太妇女的婚姻家庭及教育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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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中世纪西欧犹太妇女的家庭与教育地位( 陈院 710086 )摘要:在中世纪西欧,因受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影响,广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往往是做为“从属”或“附属” 对于占少数并深受犹太教熏陶的犹太妇女来讲,她们不仅在家中受丈夫约束,而且在犹太社区中还处处受犹太律法所约束这一切在中世纪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生,犹太妇女有了更多发展空间,无论在婚姻、家庭还是教育、经济等方面,妇女们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一定改善关键词:中世纪; 西欧 ; 犹太妇女; 婚姻家庭 在中世纪,一个所谓“男尊女卑”的时代,西欧妇女的角色定位往往被定为“从属” 、 “附属”的性质妇女们在家庭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深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对于占西欧妇女少数的的犹太妇女来说,犹太妇女对于整个犹太社会来说只是一个“附属” , 其境况也深受这种观念影响,但在漫长的中世纪,西欧妇女们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随着社会进步及妇女的觉醒,妇女们在婚姻、教育、经济等各方面均有所改善本文主要探讨中世纪西欧犹太妇女在婚姻家庭及教育方面地位的改变及原因一、在传统犹太社会中,妇女完全作为男子的“附属” ,没有任何自主权利存在。

      在犹太教经典《塔木德》中,犹太妇女的形象完全是负面,妇女在所有方面都低于男子丹尼斯拉德在《妇女与世界宗教》的第 7 章《犹太妇女》中,也考察了从远古到近代犹太妇女在犹太教中的地位,卡莫迪认为,在《圣经》时代,犹太妇女在法律被当作为一种财产,妇女的天职就是生育孩子,服侍丈夫 [1](P 139-147)这与中国古代的妇女形象大同小异,妇女完完全就是男子的附属品,其地位可见一般关于这种形象及地位的形成原因,国外学界大多普遍认为,从《圣经》时代开始,犹太教的主导思想既由男性经验所建构,犹太社会生活所有的方面和宗教实践都是按照他们所认为的神圣程序进行规范的而在男人的世界里有一种强烈的认同,即认为妇女会扰乱他们的生活秩序,阻碍他们对神圣律法的遵守因此只要有可能,犹太律法便会将妇女限制在家庭中父亲或丈夫的权威之下 [2](p26)总之,在传统犹太社会中,犹太妇女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都受到丈夫约束,自主选择能力很少或根本没有,这是基于犹太教根深蒂固的传统所影响二、传统犹太妇女的地位,作为男子的“附属” ,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中并非一成不变伴随着西欧历史上多次发生的反犹、排犹事件,犹太人可以说只有名义上的法律地位而无真正的社会地位,犹太人在西欧的生活可谓举步维艰。

      在夹缝中生活的犹太妇女其地位也发生了相应改变,无论是婚姻家庭还是社会地位都有了轻微变化对于中世纪妇女地位的考察,首先就要考察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这是体现妇女地位变化最基础的一部分妇女作为家庭生活的主角,承担者家庭生活的诸多方面妇女们的大多数时间都花在家庭上,操持家务,抚养孩子,家庭是妇女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家庭对于妇女来说意义很大对于犹太妇女来说家庭又有着特殊意义,因为犹太人的家庭生活时时刻刻都需要犹太律法的约束与指引在传统犹太社会中,处于婚姻中的妇女往往只能被动接受,不允许有反对意见,很少有自主选择婚姻能力进入中世纪后,犹太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改善,主要表现在婚约、离婚权的变化上关于婚约,犹太婚约是犹太婚礼上新郎交给新娘的一种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男子对妻子应尽的义务,而且为离异和寡居的妇女确立了保障金制度,从而对男子随意休妻的行为有所限制婚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为犹太妇女的婚姻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它是犹太妇女不可剥夺的(不能让渡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它依然体现了对妇女的规范,比如:当发现妇女有通奸的行为时,婚约无效;如果她给丈夫准备的食物是不符合饮食法的,如果她做了不合礼仪的事情,包括出门不戴头巾,和陌生人调情,当着丈夫的面诅咒其父母等等,她都会丧失婚约 所赋予她的权利;如果她在婚前对丈夫隐瞒身体方面的残疾,同样会丧失婚约中所赋予她的权利;如果她不愿意跟随丈夫在同一个城市从一个地方迁居到另一个地方,或者从任何一个地方到巴勒斯坦,或者从巴勒斯坦的任何一个地方到耶路撒冷,她也会丧失婚约中的权利。

      所有的这一切,实际上暗含着对妇女行为的规范,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妇女贞洁的要求,妻子要绝对地忠诚于丈夫第二,已婚妇女要遵守犹太教对妇女的规范总体来看在中世纪的欧洲,犹太婚约依然为犹太妇女的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护而且,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婚约中对保障金的规定发生了变化犹太妇女应得的保障金数额提高以及用来付给寡妇保障金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犹太妇女在离异或丈夫去世时,可以得到婚约中规定的保障金,而犹太寡妇则拥有已婚妇女不具备的相对独立的财产支配权[3]关于犹太妇女的离婚权,在传统犹太社会中,妇女根本没有离婚权,离婚只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妇女不可以要求离婚在中世纪的欧洲,从 11 世纪开始,这一情况发生了质的改变,路易斯·芬克斯坦在《中世纪犹太人的自治》中,辑录了中世纪阿什肯纳兹犹太社团颁布的一系列新法规,其中包括了格尔绍姆反对强制离婚的重要法规 而且当时“拉比领导给予妇女至少可以提出离婚的权利” [4],中世纪的拉比在原则上认为,丈夫不可以打自己的妻子,否则就要受到惩罚从 12 世纪以后,在法国的犹太社团里有一项规定:一个男子打自己的妻子就相当于打其邻居,对他的处罚要比对打陌生人的处罚更严厉,包括“体罚、甚至对其实施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即将其逐出社团。

      ”[3] 德国的拉比在这个问题上持更严厉的态度,梅厄拉比不仅反对对妻子使用暴力,赞成违反者要受体罚甚至被逐出社团的处罚,而且他认为,如果被打的妻子要求离婚,那么丈夫应该将婚约中妻子的嫁妆及属于妻子的那部分钱还给妇女在法庭上,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就有被逐出社团的危险这一切都表明犹太妇女在离婚自主权上有了明显进步众所周知,犹太人是世界上最爱读书的民族,在犹太历史上产生了无数有名的科学家、教育家、思想家,犹太人也之所以被称为世界上最聪明的民族,但让人们不可思议的是,如此一个热爱读书的民族却不允许妇女去读书为何素以重视教育而著称的犹太人,在妇女接受教育方面却有双重标准?在传统犹太社会,女孩一生下来,人们对她的期望便是学习缝纫、织布和做饭这很类似中国古代培养女孩的方法,不允许女孩子读书写字,认为“无才便是德” ,社会普遍看法是认为把女孩子培养成为贤良淑德便是可以了《托拉》是犹太文化的精髓,是否有权利学习托拉是中世纪犹太人受教育最重要的体现,但在学习《托拉》的问题上,传统的犹太社会对妇女和男子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对于犹太男子来说,学习《托拉》是他们必须旅行的重要诫命之一,而犹太妇女则没有学习《托拉》的义务,而且在古代,妇女学习《托拉》也是不被允许的。

      [3] 关于女孩不允许学习《托拉》 ,在塔木德中有明确规定,例如,,拉比埃利泽·本·希尔坎说,“任何人教他的女儿学习《托拉》,就是教她放荡 ”[6] 他还说:“宁可将托拉烧毁,也不能将它给妇女 ” [6] 关于不允许犹太妇女学习托拉的原因,犹太拉比做了解释,第一,妇女并没有真正学习的意愿,而且她们不希望自己变得博学,或者说她们的的心思根本就不能放在学习上;第二,妇女的理解力有限,如果她们学习托拉可能会曲解教义并且滥用托拉 [3]人们普遍认为妇女一旦有了学问,便会做出对丈夫不忠之事名单这不足以说明人们对妇女接受教育的恐惧个人看法认为一旦妇女掌握知识并拥有智慧很有可能威胁男子的地位,这才是人们对妇女接受教育最大的担忧虽然这种观念限制了妇女受教育权利,但是中世纪西欧犹太社会在对待妇女受教育的态度较之以前有明显改变,妇女有机会有能力接受教育中世纪也不乏杰出的犹太妇女,其中以法国著名的《塔木德》和《圣经》评注者拉希的女儿们最出色,她们不仅精通希伯来语,而且在她们的父亲生病时,还代替他写《塔木德》评注 [7] 中世纪犹太妇女许多都精通法律,并且互相传授所掌握的知识13世纪德国雷根堡的犹太旅行者皮齐阿写到:“▪B▪艾利唯一的女儿苏然▪如龙对《塔木德》和《圣经》如此精通,以至于男子都来听他的讲座。

      ”[8]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中世纪犹太妇女受教育权利的提高,妇女们的作用除了教育孩子操持家庭外,同样也可以通过学习成为杰出学者那些对妇女受教育极度恐惧的人,认为所谓的妇女有学问便会作出不忠之事,只不过是用来限制妇女受教育的一个荒谬的借口总之,在中世纪西欧,虽然犹太妇女还不能和男子享受同样的受教育机会,不能和男子学习同样的课程,但犹太妇女的教育地位还是有所提高,从对解除对《托拉》学习的限制便可以看出三、在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改善,就其原因来看,除去是妇女们自身的努力外,最重要的原因便是犹太人当时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为犹太妇女发挥作用提供了特殊空间中世纪是一个反犹主义盛行的时期,11 至 14 世纪也是犹太人社会和整体地位逐渐衰落的历史时期1215 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通过了反犹法令,13 世纪后半叶,欧洲各国的反犹情绪和反犹活动进一步高涨,犹太人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外部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犹太社团必须从内部来强化犹太社会的凝聚力 [9]关于中世纪犹太妇女教育地位改善的原因,最根本的就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缘故家庭作为犹太妇女生活的中心,如果一旦在家庭生活中毫无话语权,做什么都要受约束,那么犹太妇女可能连看《托拉》的机会都不被允许,更别说让犹太妇女接受教育。

      促使妇女教育地位提高的另一个原因是其在经济生活尤其是家庭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在家庭生活中担当大任,她们帮助自己丈夫做生意尤其是从事借贷业,而这些工作需要掌握大量知识,这一切都促使更多犹太妇女有机会接受教育综上所述,在中世纪的西欧,尽管犹太社团男权主宰的状态并未改变,妇女作为整体依然处于依附地位,犹太妇女还不能和男子享有同样平等地位,但犹太妇女的地位还是有一定程度提高在婚姻家庭方面,犹太妇女享有离婚权,这对于当时来说意义重大,代表了妇女婚姻解放的一大步在受教育方面,解除了对妇女学习《托拉》的限制,使妇女们有能力去教育子女并帮助丈夫支持家庭经济这一切都表明犹太妇女 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她们在犹太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是越来越大我们理应看到中世纪犹太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是历史上广大妇女争取平等独立的一个缩影,更是时代进步的缩影参考文献:[1](美)丹尼斯▪拉德纳▪卡莫迪 .妇女与世界宗教[M] .新泽西,1989.[2]张淑清.中世纪西欧的犹太妇女[M].人民出版社,2009[3]张淑清.对犹太婚约的历史考察 [J].历史教学,2008(2)[4] (美)肯尼斯▪R▪ 斯托.中世纪中兴时期莱茵地区的犹太家庭[J].美国历史评论,1987(4)[5]张淑清.论中世纪西欧犹太妇女的教育地位[J].世界民族,2007(6)[6] Avraham Grossman ,Pious andrebellious Jewish Woman in Medieval Europe, p154[7]GerdaLerner, The Creation of Feminist Consciousness: From the Middle Ages to Eighteen-Seven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93, p. 28。

      [8]Judith R. Baskin, Some Parallels in the Education of Medieval Jewish and Christian Women, in Jewish History, vol.5,No. 1, spring 1991,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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