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毒宣传标语11200字.docx
22页禁毒宣传标语11200字 禁毒宣传标语1、全民动员,打好三年禁毒人民战争2、行动起来,参与禁毒人民战争3、珍爱生命,拒绝毒品4、莫沾毒品,莫交毒友5、防毒反毒,人人有责6、扫除毒害,利国利民7、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8、吸毒是犯罪的祸根9、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10、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11、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12、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江泽民13、禁毒工作要持之以恒,毫不手软——胡锦涛14、厉行禁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15、不让毒品进我家16、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17、全党动员,全社会行动,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18、扫除毒品危害,创建平安云南19、抵制毒品,远离毒害20、吸毒导致艾滋病,有害身心健康21、全省动员,全社会行动,掀起禁毒人民战争新高潮禁毒宣传标语1.普及禁毒知识,提高防毒能力2.深入贯彻《禁毒法》,打造无毒新夷陵3.大力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巩固禁毒人民战争成果4.《禁毒法》利剑高悬,吸贩毒自取灭亡5.珍爱生命,拒绝毒品6.防毒反毒,人人有责7.扫除毒害,利国利民8.有母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9.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10.全党支手,全民动员,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11.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12.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品危害!13.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14.禁绝毒品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15.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确保一方净土16.远离毒品,亲近美好人生17.深入创建无毒社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18.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19.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20.拒绝毒品,健康娱乐21.参与禁毒斗争,创建和谐生活22.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23.贩毒就是谋财害命,吸毒就是自杀身亡24.无毒邻里称颂,有毒家破人亡25.白粉后面是白骨26.禁毒光荣,吸毒可耻,贩毒有罪27.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创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28.毒品尝一口,阎王在招手29.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争做文明青少年30.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10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1000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