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引(建议稿).pdf

21页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723156
  • 上传时间:2018-04-01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515.30KB
  • / 2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 附件一 附件一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指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指引(建议稿) 引(建议稿) 一、审批内容一、审批内容 对在深圳市内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房地产、工业园,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所列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内容进行行政许可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 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 根据2011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2 (三)《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 年 9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 年 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 年 4 月 27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四、审批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规定; (二)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指南》要求; (四)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通过技术审查;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其它要求: 3 1. 生产建设项目需外弃土方,能够提供弃土去向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应附相关单位书面接收文件;暂时无法明确弃土去向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可附生产建设单位合法处置弃土的承诺函,承诺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的要求,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水务主管部门定期将建设项目合法处置弃土承诺函中弃土数量统计信息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2.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河道、水库、引水工程管理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其它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审核把关的,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中说明已申请办理相关审核或承诺办理的,水土保持审查和审批时可作提示性说明,但不作为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前置条件和限制因素。

      3.生产建设项目区域外有大面积汇水影响的,或存在高堆土、高边坡安全隐患等情形,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专业的防洪或边坡支护处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在专业处理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 年公共安全白皮书绩效考核任务的通知》 (深应急办字〔2017〕65 号)要求,严格审查审批 4 4.生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扰动红线外土地道路等市政工程由于客观因素确需在红线外挖填边坡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对论证结论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评价论证结论为必须占用且水土保持评价为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将红线外土地挖填边坡纳入防治责任范围生产建设单位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在施工图阶段办理红线外边坡的临时用地手续论证结论为非必须占用或水土保持评价为不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建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避免在红线外挖填边坡 5.现场存在裸露地表等水土流失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水土流失应急预案并立即实施,达到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后方可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中应附已建水土保持措施图片、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自评表(格式附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粤水办水保〔2017〕13 号) 第九条,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深5 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 年公共安全白皮书绩效考核任务的通知》 (深应急办字 〔2017〕 65 号) 《2017年度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绩效考核任务一览表(A 类)》第 179 项 五、申请材料五、申请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1.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20 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不足 5万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20 万立方米的,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不足 20 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 1 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公园类生产建设项目用地批复面积或管理范围在 5 万平方米以上,但实际动土建设面积小于 5 万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20 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城市更新类项目,拆除及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但开发建设面积小于 5 万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20 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6 3.隧道、综合管廊等存在地下开挖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以批复的地表面积为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报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证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 (四)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五)用地许可文件 (六) 生产建设项目属代建的, 申请单位提供代建协议;城市更新项目提供实施主体确认函 (七)以上资料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供原文件电子扫描件,pdf格式或其 rar、zip 格式,水务主管部门有权抽验原件;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资料共享的,可提供文件或证照编号,水务主管部门有权抽验原件;未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原件 4 份,其它文件提供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7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审批指引 六、申请表格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报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上述表格可在深圳水务网()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以下水土保持方案 1.省立项深圳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 深圳立项(核准、备案)的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深圳立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市投市建”及“市投区建”转“区投区建”项目、前海及蛇口自贸区内项目、原特区外排水管网项目等市政府要求下放或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下放审批权的项目除外) (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受理以下水土保持方案 8 1.深圳立项(核准、备案)的本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 “市投市建”及“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前海及蛇口自贸区内项目、原特区外排水管网项目等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求下放的或者受深圳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及本审批指引 八、审批决定机关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水务主管部门或者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

      九、审批程序九、审批程序 市水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批复文件 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向各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9 料)—→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十、审批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证件,取得该证件后 3 年内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取得该证件逾 3 年未开工且未申请延续的,该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及本审批指引 十二、审批变更 十二、审批变更 10 (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变化后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库、河道等生态敏感区的; 2.动土面积增加 30%以上的; 3.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仅仅因为基坑开挖深度变化导致土石方量增加的除外; 4.线型工程在非建成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 米且变化长度累计达到 50 米以上的。

      5.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以上的; 6.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的 (二)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植物措施防治方式原则不得变更为浆砌石等工程硬化防护方式,确需改变的,需申请专项变更; 11 2.水土保持重要单元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三)其它变更纳入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及验收管理,变更后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及本审批指引 十三、审批延续 十三、审批延续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即将到期,但项目尚未开工, 生产建设内容和外界条件 (地形、 截排水设施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审批后续落实 十四、审批后续落实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水土保持设计规范》(GB51018-2014) 、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12 (SL449-2009)、《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等标准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将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设计费用单独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将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及本审批指引 十五、审批的法律效力十五、审批的法律效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十六、审批收费十六、审批收费 无 十七、审批年审或年检十七、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3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自评表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 防治 效果 评价 内容 水土保持 单元工程 工程量 规格和结构 防治效果评价(工程量是否满足、 防治效果是否达到) 排水措施 沉沙措施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