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经知考点总结.docx
74页商经知每天早起6:30-7:30直播第一部分 商法第一章 公司法 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法人的拟制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我们商法中的所有主体都和自然人是不一样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而法人又和其他法律拟制的非法人主体不一样比如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合伙企业不能承担的企业债务是由普通合伙人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就表明合伙企业在债务上并不独立但是公司作为法人却具有独立性二、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是三个来源:一是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经营收益所得,三是其他所得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则股东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财产独立,意思是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也仅是将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股东的其他财产和公司没关系第二点是独立的名义,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无需借助股东的名义第三点独立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和股东没关系公司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越过公司向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即使公司不能偿债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是股东的逃债行为,二是债权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知识点二 公司的能力一、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限制有很多方面,我们主要看投资能力的限制和担保能力的限制1. 投资能力的限制:(1)投资对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投资决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两者二选一3)投资限额: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 担保能力的限制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1)担保对象:无限制意味着一家公司可以为其他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没有限制2)担保限额:章程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3)担保决策: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对内担保只能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并且不能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利害关系人排除制度在公司担保上区分对内对外: 对外担保,董、股决议 ;对内担保,股决议,并排除关系人三、关于分子公司的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真题练习: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2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责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越权担保的效力如何判断?行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1.关键看相对人是否善意1) 善意的,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非善意的,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 善意的判断: 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 变造的除外2.例外 1: 无需区分是否善意, 总是有效的三种情形1)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 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3.例外 2: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不适用上述例外 1 中的(2)(3) 情形2) 除了上述例外 1 的(1)(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 外, 上市公司的越权担保还要审查善意与否善意判断: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 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4.例外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1) 不区分善意与否,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 股东承担否定人格责任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 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其他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公司设立之发起人与公司章程一、发起人(一)发起人的范围: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三个条件: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履行设立职责发起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纠纷适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既然是合伙,对内约定,对外连带二)公司能够成立时的责任1. 对外责任: 对外由公司承担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因为这些债务都是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2. 对内责任:由于发起人过失造成的费用和债务,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公司设立过程中正常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之后不能对内追偿,除非发起人有过错3. 特殊规定 1——发起人隐名代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修改前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需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这个予以确认在实务中操作性不强修订后删除了这个条件,合同相对人有权直接向发起人请求,也可以选择在公司成立后向公司发起请求 在发起人隐名代理中,无论如何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4. 特殊规定 2——表见代理:虽然名义上,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同行为,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这叫假公济私)。
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这里要区分相对人的善恶意,如果是恶意的,则认为发起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公司绝对的不承担合同责任三)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1. 对外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总之公司不能成立,公司就不具有主体资格,对外都是有发起人承担责任,而且是承担连带责任)2. 对内责任:第一步,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第二步:没有过错的,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二、公司章程(一)必须登记: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二)订立与变更1.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二是部分订立2.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且需要变更登记所谓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作出决议,才能通过三)章程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及“内部人”,包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真题练习: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多选)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知识点四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一、出资限额法律原则上不对出资数额作出限制,而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股东出资多少,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法律不再干涉,而由公司章程规定特别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二、增资与减资1. 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这里又出现两个2. 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增资会增加公司资本,对债权人是有利的,而减资会减少公司资本,进而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对减资有特别的限制)不过,增资时, 章程的修改与登记的变更是必经程序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1)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必须都要进行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三、出资方式和出资结构(一)出资方式: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条列举了这4种财产,那除了这四种财产,其他财产还能不能作为出资呢,可以,但要满足两个条件,可作为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需要注意的是,货币是指各种货币,不限于人民币;实物出资应当以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的出资是转让,不是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所有权出资的例外,因为在我们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不得转让法律同时规定了不得作为出资的例外情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二)所有权转移:货币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三)出资结构:货币出资无数量和比例要求四)出资方式的特殊规定——土地使用权1.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否则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解除权利负担,否则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四、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可分期、分批缴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法律例外规定我们主要列举两个:①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②金融公司法律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设立之时所有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额缴纳,因为它的注册资本是实收资本,换句话说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说,他的实收额和注册额是相等的,因此都是在设立之时足额缴纳的,不能分期分批公司法之外法律规定最典型的就是金融公司,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他们的注册资本都只能在成立之初全额缴纳五、验资《公司法》 一般不做验资要求例外: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否则不能申请设立登记 因为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实收资本,不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