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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管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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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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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木管护制度林木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XX] 11号令,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 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 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 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 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 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 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 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 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 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 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 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 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 案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 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 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 认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 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 照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 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 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 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 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 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三章林木保护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 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 组织群众护林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 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 设。

      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 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 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 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 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 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 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 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 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戒严期,划定林木防火戒 严区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 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 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 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 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在发生 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 立林木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第四章植树造林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 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 十。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展总 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 下达植树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农村、学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 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 计划规定的数量、除尘滤布质量、时限完成植树任务第十六条宜林地范围包括:散闲地及废弃土地、村旁 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窑厂废弃地、坑塘、墓地、 乡级两侧的路间路沟,农田林网等要坚决保护好基本农 田第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利用 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 科技人员、企业主、境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的干部职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 联营等形式,在县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 林,并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 权、林木所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承包造林合同第十八条参与国家、省级项目工程植树造林的营林者, 应当严格按项目工程的标准造林、管林、护林,成活率、 保存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补植。

      拒绝补植或补植后仍达不到标 准的,停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第五章林木采伐第十九条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釆 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下列林木:1、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林木;2、个人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农田林网 和河渠道路两侧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经济林,以及闲 散废弃地、坑塘、场院、墓地、村庄四旁的林木;以上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不申请采伐证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需采伐所辖林木时,要与县 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按有关法规办理采伐林木必须使用林 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十条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 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 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要求 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 的面积和株数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所辖村庄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规划,进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庄绿化第六章林木经营、加工、运输第二十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 动的,必须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 可证。

      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 营业第二十四条我省列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有 原木、锯木、竹木、小杆、木片;半成品有门窗口料、床 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 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和各 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家具等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提交 申请书及下列资料: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2、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3、 经营、加工者作出的承诺书;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 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 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 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依照木材经营、加工 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收购、经营、 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第二十八条运输木材必须依法申办木材运输证起运 地在本县区域内的,必须向本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 输证对出入县域未办理运输证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 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列入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锯 材、竹材、小杆、木片;半成品是指门窗口料、床板、包 装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 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及各种装 饰材料和各种半成品家俱第三十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釆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 明;符合前款条件的,县林业部门应当当场发给木材运输 证第二 条向外省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运输证由起运地的省级 林业部门委托单位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一车一证,证 货相符,全程有效;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过期 使用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1、 集体组织未办采伐证或虽办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 规定采伐林木的;2、 农民个人应办采伐证而未办采伐证或虽办理采伐证 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3、 林木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以前,一方擅自采 伐林木的;4、 集体、个人未办理采伐证而将林木出售,购买方又 未办采伐证而砍伐林木的,买卖双方均按滥伐林木追究责 任;5、 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证的林木按滥伐林 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按盗伐林木追究责任:1、 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据为己有的;2、 未取得采伐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国家和集体林木 的;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参于盗伐林木的第三十四条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 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 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林 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倍至5倍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和故意毁坏林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林业部门 依法处罚或按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进行 处罚对不经县林业部门审批,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组织、 策划、煽动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 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 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 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非法收购木材的,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 行处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 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按照第四十条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11号令规定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 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 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为非法运输按照 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 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由县林业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 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 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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