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对策分析.docx
9页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对策分析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民工犯罪是基于特定的社会条件产生的,与二元制社会结构,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管理机制密切相关,社会的变迁与文化冲突给农民工提供了犯罪的契机农民工犯罪是多种社会因素作用下的产物,预防农民工犯罪问题,必然要从建立良好的社会政策入手,拆除二元社会结构、建立服务型管理方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农民工;自救式犯罪;二元社会结构;文化冲突农民工犯罪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社会阵痛基于此,分析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因素,寻找农民工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农民工犯罪现状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城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松动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共同推动,成千上万的农村劳动力怀着对城市的向往和改变自身生存处境的强烈愿望,大规模地从乡村流向城市经过 20 多年的延续与累积,这些“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务工农民已形成了我国社会结构中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农民工是基于多种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特殊群体,作为一个群体的存在,他们有着自身的特性:以男性青年人口为主;受教育水平偏低;生活工作条件恶劣,大多从事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受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处在社会的边缘。
农民工生活、工作在城市,却不被城市所接纳,生长于农村却又弱化了与农村的联系,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是一群被称作城市候鸟的人为了生存,农民工在一种城市与农村的“夹心状态”下奋斗着;同时,他们的群体心态亦受到了莫大的损伤于是,他们无奈地选择了犯罪的方式,做最后的抗争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很高,已成为城市治安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占据各个城市不同人员犯罪的首位,而占流动人口 80%左右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共认的高犯罪群体流动人口中有职业化犯罪与非职业化犯罪的区别农民工犯罪多数为非职业化犯罪,其主体即以犯罪为“副业”的犯罪分子从数量上看,非职业化的犯罪分子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力军据 XX 市东城区统计,在抓获的入室盗窃的流动人口中 18%是有前科或负案在逃的;24.4%是盲目来京打工未成的;59%是嫌打工赚钱少的二、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而存在,其犯罪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远大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农民工进城从事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时间长,获得的报酬低,跟城市居民相比,他们获得的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三同三不同”地位。
即使这样,他们还经常会面临找不到工作和失业的危险一些城市构建起一道隔离城市劳动者与农民工的壁垒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与城市社会产生了很深的隔阂,这种隔阂积累越久,从而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社会保障制度缺损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深深地制约着农民工的命运和前景,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和观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偏离正义价值,体现极大的不公平,无论是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均只覆盖了城市居民,而对农民工的情况则基本上采取不闻不问的做法尽管一些城市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开始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却一直不予办理实际上,农民工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群体失业和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处于一种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 1000 亿元左右在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很少有农民工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权益,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采取接近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农民工会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来谋求问题的解决,从而走上“自救式犯罪”的道路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负面效应首先,农民工一旦离开土地、离开户籍地进入城市,是处于社会的“边缘人口”,与社会的联系处于任意和自由状态。
除了发生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外,不再与政权机构发生联系,因而便容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为农民工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场所和犯罪的时机再次,大量的流动人口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地,大大增加了各级政府进行治安管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难度贫富差距的扩大我国自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以来,收入分配趋渐不平等,社会分化严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 0.16 上升到 XX 年 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社会处于危险的边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十几年来基本停留在 400-500元的水平上”,有些农民工还处于失业的状态贫富差距的扩大最危险的后果是,造成巨大的心理挫折,引发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社会心理失衡是引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贫富差距愈大,心理挫折感就愈强,发生侵犯行为的驱动力就愈大农民工过高的心理期望与实际得到的之间,自己得到的与他人得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挫折,而导致产生报复的心理阶层文化冲突城市居民在享受农民工带来的经济繁荣和各式各样的生活便利的同时,却误解、偏见乃至歧视农民工。
这是两种阶层文化冲突形成的一种心理态势的刻板印象农民工对所在的城市没有归属意识,没有情感上的联系,这些为以后直接针对城市居民的犯罪打下伏笔管理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忽视了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目前,名目繁多的收费已成为农民工一项沉重的负担防范式管理方式使管理的初衷走向其反面,形成了有管理不如无管理、多管理不如少管理的局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将成为引发农民工怨愤、敌视、甚至走上犯罪的始作俑者思想文化教育滞后健康的文化知识是人们的精神食粮,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是获取良好社会效益而必须注入的投资而恰恰相反的是,用人单位只关心农民工能否给企业带来利润,对他们的业余活动、精神生活很少顾及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农民工的思想品德引导、法制观念形成和情操培养等问题结果,绝大部分抱着见世面、学技能的初衷来到城市的农民工,只能处在一种与城市社会相对隔离的亚文化环境之中,只能在同类间形成交往的小圈子,并接受城市中的不良文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意志力薄弱的农民工思想品行自然退化,进而产生并强化违法犯罪的意识,最终成为犯罪分子三、农民工犯罪的预防对策改革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现在已基本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显示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种种桎梏。
因此,改变二元户籍制度已为历史的必然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改革黏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分配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身份地位、同工同酬、享有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权利完善权益保障体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往往是引发农民工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农民工“自救式犯罪”就是农民工非法维权的方式因此,如果农民工能合法的、低成本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其犯罪率也必然会下降可见,要想真正减少农民工违法犯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是十分必要的组建农民工工会组织,让工会代表农民工表达意愿、维护权利,将使农民工的权益能有效的得到维护也是有效办法之一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不容推卸的义务可是,每到结算工钱时总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纷争当应得的工资付之东流,身无分文的农民工选择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不难理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一是在欠薪最集中的建筑行业实行清理整顿,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取消其今后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二是在法院设立“讨薪绿色通道”和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农民工起诉的欠薪案件,法院应从快审理、从快执行转变管理方式城市对农民工的管理应由防范式转为服务式服务式管理方式的宗旨是为管理对象服务,服务管理对象是管理方式的核心,管理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一核心而展开建立服务式的农民工管理方式要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城市政府及各管理部门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农民工对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确立为农民工服务的新观念其次,加强对管理人员进行品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全面纠正那种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的工作作风,严厉惩处借管理之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抓人、乱处理的违法行为再次,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思想,要坚决克服以处罚代替管理,以办证代替服务的简单、片面的做法,积极为暂住人口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对农民工而言,学校应是开放式的,教育应是全方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对农民工进行基本知识、技能训练和思想法律方面教育;居委会可以通过学校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对农民工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
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一位社会学家曾说过,减少和消灭农民工犯罪现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他们的素质,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所以,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员工俱乐部、文化活动室、开设图书馆、棋牌室等休闲场所,并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健康的文化生活一方面会对农民工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一方面会让他们获得心理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相信只要政府和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缓解农民工的文化饥渴症,农民工犯罪率必然会有所下降四、结束语对于农民工犯罪,我们不应片面地谴责和归咎其素质的低下,更多的应该是反思他们犯罪的原因,更多的应是从社会中寻求解决的良方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增砖添瓦,而得到的却是身份上的歧视,地位上的不平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平等的对待农民工才是解决农民工犯罪的“灵丹妙药”,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参考文献:1、“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XX.2、王世卿,李伟清.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的特征[J].犯罪与改造研究,XX(3).3、(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XX.4、李长健,陈占江.新生代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控制[J].内蒙古社会科学,XX(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