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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水务局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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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1500950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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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市水务局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指引(征求意见稿)为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仲裁及其他法定途径的范畴,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的要求,特制定了《惠州市水务局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指引》以及 相关图示具体如下:—、纳入法定途径解决信访类(-)涉及水行政许可行为1.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 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2.取水许可;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4.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审批;5.河道采砂许可;6.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8.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 止供水审批上述事项须严格按照《惠州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所对应实施依据进行依法审批,如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 行政许可行为的,可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定途 径二)涉及水行政强制行为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 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未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 污口的3.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4.无河道釆 砂许可证采砂的;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 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 且有下列行为的: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 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 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7. 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取水、退水对 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地下水严 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出现需要 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8.发生重大旱情时9.任何单位 和个人阻拦、拖延依防洪方案启用蓄滞洪区10.未经批准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 续而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 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11.拒不缴纳、拖 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

      13•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歼石、尾矿、 废渣等的1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 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15.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如有上述行为的,须严格按照《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所对应的实施依据进行依法强制如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 强制行为的,可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定途径三) 涉及水行政征收行为1•水土保持补偿费;2•水资源 费;3•堤围保护费;4•河道采砂管理费;5•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上述费用的征收标准和实施依据详见《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征收清 单》,如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的,可走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定途径四) 涉及水行政处罚行为1. 水资源管理类(17项)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 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3)申请人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 证;(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5)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 口;(6)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转让取水权;(7)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 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8)未 安装计量设施的;(9)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10)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11)建 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的;(12)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 的;(13)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 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 水工程的;(1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 开采地下水的;(15)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 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16)城市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17)在水库的 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 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

      2. 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类(32项)1)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 动;(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未经同意擅 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3)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修建 水工程;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4) 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 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5)未按规划治导 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 洪的6)围湖造田的7)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 道8)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9)在行洪河道内种 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10)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 管机关的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的物体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沟)、打 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杂物)、开采地下资源、进 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取土、扒口、挖洞、铲草皮、 违反规定进行种植,以及其它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的活动。

      1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13)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 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其防洪工 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4)擅自 砍伐护堤护岸林木15)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 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16)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17)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18)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 大坝正常运行19)在水库库区内围垦20)未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 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它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 井、挖沙、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 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22)在水工程保 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2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砂、矿渣、余泥、废渣、垃圾等废弃物24)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25)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26)在坝顶、 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27) 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或擅自挖低堤顶通 车等,造成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2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 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 鱼和排放污染物;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29)小 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30)存 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3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未 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 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32)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监督检查的3. 涉及河道采砂管理(5项)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 的;(2)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 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 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 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 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4)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 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以河砂市场 价格计算);(5)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4. 水土保持管理(14项)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 区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陂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 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开垦、开发的3)采集发菜,或者在 沙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 甘草、麻黄等的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 措施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6)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的7)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对 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9)在水土保持方案确 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歼石、尾矿、废渣等 的10)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 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11)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逾 期不缴纳的12)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 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13)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 排灌渠道倾倒淤泥、砂、石、废渣14)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 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樓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5. 水文管理(1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 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6. 水行政许可管理(1项)水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 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 实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7•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2项)1)必须进行招标的水 利工程项目而不招标,或把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 标2)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3)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 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4)水利工程 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5)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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