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的相关业务规则.doc
2页业务规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典当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典当是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由典当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或者将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一定的典当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利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典当款与利息及综合费,赎回典当物的行为第三条 典当范围:凡年满 18 岁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籍贯、职业,因经营上、生产上、生活上资金的需要,以属于个人私有或共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均可以办理典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财产不予受理:①丧失行为能力、精神疾病患者;②典当物所有权不清;③典当物来源不明;④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⑤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器皿;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⑦典当物价值不满人民币 100 元者第四条 典当受理典当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向典当行办理质、抵押时,应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与质、抵押物的相关资料,经查验有效后方可受理若发现典当物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条 典当评估受理的典当物必须经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典当物估价有异议者,双方可指定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典当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典当物的典当金额、当金利率与典当期限及综合费用。
第六条 典当签约当票是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经办当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票内容,包括典当人姓名、住址、联系、身份证件号码;当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估价金额、典当金额;利率、综合费率和典当期限(典当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并请典当人阅读当票须知必要时就当票内容以外的事项补充签订合同,当票或合同应经双方签章第七条 当物保管典当物由专职保管人员保管,当物封袋入库,典当人应在当物封袋口签字,房产抵押要求当户购买保险,以明责任保管员收到典当经办人交来的典当物时,应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同时,应对典当人与典当物保密,不得擅自动用典当的质、抵押物第八条 典当回赎典当人回赎典当物,应在典当期限届满 5 日内回赎,回赎须凭当票与典当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办理第九条 典当息费典当的质、抵押物、息费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起当日期为 5 天不满 5 天起当期,按 5 天计算收取息费;超过起当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典当人可随当随赎缴交息费期限,规定一个月缴交一次(即当入日开始至 30 天) ,逾期缴交每日加收典当金额 5%服务费,当期超过 3 个月既不缴交息费又不回赎,视为自愿放弃回赎权,按绝当处理。
第十条 典当展期典当人在典当期限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 5 天内,经双方同意可展期续当,续当展期一次最长期限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或前一次续当期届满日算起,展期典当时,典当人应结清当期的息费第十一条 当票遗失当票系有价凭证,典当人应妥善保管,倘若遗失典当人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办人员应作挂失记录,补办当票需交纳手续费,凭典当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冒领,典当行概不负责第十二条 绝当处理当物估价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由典当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和典当款及利息后,剩余部份退还典当人,不足部份向典当人追索典当物估价金额不足 3 万元的,典当行自行作价变卖处理,损溢自负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三条 典当物由于本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典当物损失,本公司按典当款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典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