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doc

222页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54164353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86MB
  • / 22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 北京德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1月前 言北京德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六年历程,这几年里,公司全体人员参与了奥运工程的建设、国庆六十周年大庆和花博会等一些重大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北京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监理业务不断拓宽,,已介入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监理管理工作,并通过了ISO9000贯标认证目前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此提高公司企业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已是当务之急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特编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此书含施工阶段监理内容、程序、规范要求、资料管理等诸方面内容,并增加了小流域治理工程方面资料管理内容,为工程管理提供了依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指导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8,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71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文物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而成。

      目录一、监理工作的依据 4(一)监理工作依据 4(二)监理合同 4(三)项目监理部对合同的管理 12(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12二、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职业道德 13(一)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 13(二)职业道德守则 14三、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14(一)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 14(二)监理人员的职责 14(三)监理设施与设备 17(四)熟悉施工图纸 17(五)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8四、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0(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20(二)参与设计交底 20(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21(四)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23(五)第一次工地会议 24(六)施工监理交底 24(七)检查开工条件 25五、施工监理 25(一)进度控制 26(二)质量控制 27(三)工程造价控制 51(四)施工合同及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 54(五)安全管理 58(六)信息管理 64(七)工程资料管理 65六、公司对监理项目部的管理 78七、建设工程常用监测、测量、和试验设备一览表 85八、小流域治理工程资料及使用表格 86九、绿色施工导则 208一、监理工作的依据实施施工监理工作前,监理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依据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施工合同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控制管理。

      一)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监理的依据而开展监理工作二)监理合同1.概念1.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在正常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2工程监理内的附加工作: 1.1.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的工作时间 1.1. 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1.1.4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决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2.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3.委托人的义务3.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3.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3.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3.4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3.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3.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3.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3.7.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3.7.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3.8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3.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予以明确4.监理人的权利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4.1.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4.1.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4.1.3对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1.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低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1.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向委托人报告4.1.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实先向委托人报告4.1.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4.1.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的签认权4.1.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4.1.11监理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情况,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该给与支持4.1.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该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4.1.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4.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和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不做努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4.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向监理机构提出,有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在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节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节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做正的事实材料5.委托人的权利5.1委托人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5.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的审批权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5.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5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6监理人责任6.1监理人的责任期及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6.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6.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2.2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6.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7.委托人责任7.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7.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7.3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8.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8.2在委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8.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受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8.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