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律师费诉讼费标准.pdf
3页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标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 费和申请费,交纳标准如下: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 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 10万元至 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 2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 100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 200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 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 1000万元至 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 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 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
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 纳; 超过 5 万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 10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 元至 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 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 元至 100 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 元至 500 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 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 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 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 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 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 1 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 5000 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 5000 元;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06〕611 号) 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2〕71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并经大连市物价局备案生效。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6000 元/ 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表一速算表)诉讼标的额收费速算公式备 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标的额× 5%收 费 不 足 2000元的,每 件按 2000 元 收取10 万元--50 万元(含 50 万元)标的额× 4% + 1000元 50 万元--100 万元(含 100万元)标的额× 3% + 6000元 100 万元--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标的额× 2% + 16000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万元)标的额× 1% + 66000元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标的额× 0.5% + 116000元二、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表二)分 类收 费 标 准备 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50 元/次 办 理 一 审 又 办理二审的, 二 审 按 一 审 标准酌减代理申诉和控告6000 元/件 担 任 辩 护 人 或自诉人、 被 害 人 的 诉 讼 代理人侦查阶段 (含申请取保候审 )6000 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6000 元/件审判阶段 (一审)7500 元/件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000 元/件(不含再审) 五、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承办集团性犯罪或其它重大、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辽宁省基准价 5 倍的范围内 (表二收费标准数额除1.5 的 5 倍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六、计时收费:根据律师资历、能力等,不超过3000元/ 小时七、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 八、上述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备案和公示后实施收费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