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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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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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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国务院于1982 年 4 月 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被国务院 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在职工违法、违纪后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 行处理时,经常会发生劳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 发生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企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能否对违纪、违 规职工进行处理,并保证处理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就显得极为重要为此,笔 者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是否有权 处理违法、违纪职工、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探索,获得了一些浅显 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实践工作中提供帮助一、纠纷屡发的主要原因首先,企业和职工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造成在适用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实施近 26年后,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被 废止,条例中处理违纪、违规的职工方面的法律依据已不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企业未对新法律 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存在着怎么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企业说了算,随意扣发 工资、辞退等现象其次,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制定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私企、外资企业近十几年不断发展壮大招收了大量的劳动力,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经济 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健全之中,有些方面还处在空白状态现实 社会中,企业规避法律减少用工成本、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职工与企业势力的 不均衡性等各种复杂原因导致纠纷不断再次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的处理结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生活、事 业息息相关,企业做出某项处理决定,就会影响职工的福利、社保待遇以及就业 引起职工对处理决定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产生劳资纠纷二、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产生是以公有制经济为背景,在当时涵盖了社会经济 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 之间的关系也参照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管理模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不 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 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特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职工的惩罚方 式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八种方式,还可以附加罚款。

      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所有制形式由单一化进行改制和多元化发展、劳动用工方式由全民所有制、集 体所有制向劳动合同制的转变以及其内容与国家通过并颁布的《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相抵触等多种原因通过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原因的了解,大家可以认识到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稳步发展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得以巩固,国家法制建设逐渐完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三、企业依照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的职工进行处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些人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条例的处罚方式也随之废除,企业就不能再对职工进行处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企业在法律上具有拟人化特征《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 消灭 由此可见,不论是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如果是独立的法人,就 享有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外的所有民事权利。

      企业的拟人化特征决定了企业依法 享有独立用工权,其中当然包括招聘、考核和辞退的权利二)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现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022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其中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可以看出,依法制订劳动规章 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法律并未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千 差万别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完全可以包含奖惩的内容,这是劳动纪律 的一部分,也是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的有效措施,并不违 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 况和工作特点具体制订四、如何才能使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规章制度不是在企业制定后下发就能立刻产生法律效力,要想使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因此,规章制度在 制定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否则,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二)订立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 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保留会议通过的记录(可作证据使用),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 违反相应规定而无效,规章制度的内容无法约束员工的行为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 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 。

      可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是规章制度有效与否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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