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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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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29913014
  • 上传时间: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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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协议(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甲方(产权人): 身份证号:联系:委托代理人: 乙方:南川区 乡镇(街道)村(居)委—组法定代表人: 丙方:重庆市南川区土地整治中心法定代表人:丁方:南川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农房退出行为,维护转户居民 退地补偿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川府办发〔2011〕号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按照“依法、自愿、 公平、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 甲方已自愿申请将本户共计 人转为城镇居民, 并已依法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详见公安部门颁发的转户确认 通知书)二、 甲方已在城镇 区 乡镇(街道)—居委(楼院:)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并自愿放弃其享有的位于 乡镇(街道)村(居)委 组的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并自愿选择按照《南川区户籍 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处置利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南川府办发〔2011〕—号)等规定获得补偿即:甲方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统一按宅基地 及附属设施用地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对房屋及其他地上建 (构)筑物、附属物,包括室内设施、装饰物以及房前屋后 的零星林木等,不再另行补偿。

      三、 该宗宅基地房地产权证书号,证载占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附属设施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号,证载占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四、 在本协议签订并经南川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之日起 10日内,由丙方先行以甲方证载面积10万元/亩补偿标准预 付,金额为(小写)元(大 写),同时由甲方搬迁腾 退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交由丙方拆除、复垦、 整治,并不得阻挠五、 该宗地经复垦产生地票收益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 的实测面积为准,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规定, 以全市定期公布的地票交易均价标准,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 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和预付补偿款后,剩余价款的85% 支付给甲方,15%支付给乙方用于以土地整治为主的新农村 建设六、 甲方退出的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今后征地拆迁时不再享受相应补偿,同时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建房七、 丙方应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对甲方退出的宅基地、 附属用地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前可将房屋等建(构)筑物、 附着物临时出租或改变用途八、 乙方应在接收丙方交还复垦后新增农用地6个月内 组织耕种,妥善管理,不得撼荒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 改变土地的用途。

      九、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确定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 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并报 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偿明细表及甲、乙、丙、丁四方协 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甲方(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字):丁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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