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字[2006]6号关于休假的管理规定.doc
6页政字[2008]6号关于职工各类休假的管理规定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各类假期的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医院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对医院所有的假期规定进行了整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医院对休假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此管理规定只针对职工个人的各类休假,所有国家法定公共假期按照医院通知安排休假附件1:医院各类假期的实施办法附件2:医院职工请/休假流程附件3:关于职工请/休假审批的管理规定 二00八年三月九日主题词: 职工 休假管理 规定 抄报: 医院董事会 医院综合办公室 2008年3月9日 印发 共印40份附件一: 医院各类假期的实施办法一、 职工探亲假根据198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赣府发[1981]50号)的精神,为维护医院稳定和保护职工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该文件,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户籍不在南昌且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二条 下列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1、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实习、试用期满以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2、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母,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职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4、职工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5、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南昌市行政区划内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配偶方享受了探亲假,则本院职工不能再享受探亲假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探亲假期是指团聚的时间,另按照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假期内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第四条 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
各科室要合理安排职工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科室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 第七条 职工已结婚隐瞒实情,仍享受探父母假期,查实后,按天数扣发工资,路费不予报销二、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去配偶工作地点结婚的,另给路程假双方初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为晚婚,婚假增加15天三、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祖父、祖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由本人自理四、女工生育假女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已婚女工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五、女工哺乳假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其所在科室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本单位之间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六、节育假凡在职职工终身只生一个子女采取结扎手术夫妇,给予一定的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七、放射假在本单位从事放射工种满1年不满5年的职工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可享受保健休假3周;满10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保健休假4周八、工伤假根据《南昌市企业工伤劳动保险暂行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享受因工负伤、残废待遇: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各技术改造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但从事有益于企业的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作;在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遭受意外伤害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时,遭受其它原因伤害的。
有关鉴定部门负责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办理“工伤认可”有关证明负责组织伤残程度鉴定及办理申报手续等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有关规定执行九、事假1、当月内累计不能超过3天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6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2、职工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的权限批假,擅自休工的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3、见习期未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事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4、职工请事假期间,扣发工资十、病假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必须出具医院保健室开出的合法病休证明2、一个月以上的病假需经劳动鉴定3、病休期间,属于原三三四医院改制移交职工仍享有原病假期间待遇,其他职工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十一、职工带薪年休假1、我院取消工龄假,改为职工带薪年休假2、职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职工年休假除与探亲假不相互冲抵外,与其它休假均冲抵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医务部、护理部、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长批准对该人员未能休假的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5、医院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各科室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附件二:医院职工请/休假流程职工提出请/休假申请(三天以上的请/休假申请需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本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有关证明及请/休假的合理性主管院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将有关资料备案通知相关科室安排休假,做好考勤登记附件三:关于职工请/休假审批的管理规定一、职工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节育假、放射假、连续两天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哺乳假申请合并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照请/休假流程办理手续,未经审批而未到岗视为缺勤二、职工三天以内的请/休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的请/休假申请经科室同意,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主管院长审批三、临床科室主任二天以内的请/休假由医务部批准,连续超过二天的由分管其科室的副院长审批,未准假不得离院四、临床科室护士长二天以内的请/休假由护理部批准,连续超过二天的由分管其科室的副院长审批,未准假不得离院五、行政、后勤科室负责人的请/休假由分管其科室的副院长审批,未准假不得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