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外资法律环境》.docx

16页
  • 卖家[上传人]:tang****xu2
  • 文档编号:164361025
  • 上传时间:2021-01-2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5.29KB
  • / 1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外资法律环境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与东盟国家外资 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索双边外资法律制 度各自的特点,探讨双边外资法律制度彼此 协调的结合点及其对策, 以期能促进中国一 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资合作领域法律制度的 完善和发展关键词:中国,东盟国家,外资,法律 环境,比较研究按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 议》,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之 一就是扩大投资领域的合作1992年启动的 东盟自由贸易区,也把取消对外商投资的壁 垒,建立东盟投资区,实行投资自由化作为 其主要内容因此,探索双边外资法律制度 各自的特点,探讨双边外资法律制度彼此协 调的结合点及其对策,完善和发展在〈〈中国 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下彼此协调 的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外资法律环境, 在当前尤为必要一、中国外资法律环境评析1. 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从偏重直 接投资向兼顾间接投资方面转变一般认为, 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引进直接投资和筹 集间接投资两种目前,中国涉外投资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国外直接投资,主要有《关于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条例》、〈〈中国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和《中国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各 地还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

      1988年后,关 于间接投资的立法逐步得到重视,主要有外 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 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国 务院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2. 涉外投资法律、政策缺乏统一性和稳 定性我国现行有关立法长期以来一直采用 分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单向立法的方式, 缺乏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法规的统 一性中央的有关规定原则性太强,各地多 层次、多方面制定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引资的 地区差别,导致歧视性待遇中央各部门的 有关立法没有协调一致,出现法律冲突地 方政府的有关立法存在越权和滥用权力的 现象,即"土政策”的规定超过了法律的规 定,在给予外商优惠方面竞相攀比而且,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方面的规定多采用“红 头文件”形式,政策性强,缺乏法律的稳定 性,使外商缺乏安全感3. 外资法律、政策透明度逐步提高,但 执法仍须加强法律、政策的公开化是实现 法治的标志之一,也是世贸组织追求的透明 度目标在中国,通过行政途径下达非公开 的内部文件、行政指示、内部通知、批文等 做法相当普遍为弥补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弊 端,司法机关作出了大量司法解释,使得外 商不能准确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行依 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使外资法律、政策在更 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实现公开化,透明度逐 步得到提局但是,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 权代法、以言代法、办事效率低等不正之风 仍然比较严重,造成有关法律法规未能正确、 公正实施4, 存在对外商投资的某些限制我国将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 四类,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领域对外商投资加以禁止或严格限制, 此外对外商投资服务业也有一定限制有关法规 还规定,外商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汇 平衡的要求,但仍要求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 衡在审批手续与服务收费方面,对外资企 业仍存在歧视现象二、东盟主要国家外资法律环境评析东盟十国由于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 同,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也不一致,老东盟 六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外资法律体系, 而新东盟四国的外资立法则处于起步阶段, 还未形成统一和稳定的外资法律体系 在东盟国家中,有些跟中国的投资关系密切,有 些则鲜有来往因此,本文在探讨东盟国家 外资法律环境状况时,并未将全部东盟国家 纳入,而是选取了与中国投资关系较密切、 外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主要国家进行论 述,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 等。

      1. 印度尼西亚外资法律环境评析一是 外国投资者可成立独资企业,投入资本不受 限制二是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如一般新建 外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及所需的零件、原料、 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消耗品享受相应的进口 税优惠;采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享受 增值税及奢侈品税优惠; 对某些优先发展行 业、符合国家出口优先政策的行业或所处位 置对偏远地区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外资企 业,政府将提供所得税优惠三是在金融、 建筑、分销、视听、法律、会计、运输等服 务领域存在对外资准入的限制 如对于印尼 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 公司作为分包人或以咨询公司名义参与;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印尼公司 组成合资公司才能参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必 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才有可 能进入印尼市场;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国内公 共运输业,如出租车、公共汽车、国内海运 业等四是存在外资准入壁垒如港口、电 站、铁路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服务领域, 外资控股不能超过95%航空运输业、电讯 业,外资控股不能超过 49%禁止外资进入 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爆 炸物、化学武器及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 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森林开发、红木 加工、某些对环境有害的化学制剂、珍稀物 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权、森林采伐等领域。

      五是存在外资退出壁垒如 1994年颁布的〈〈外资条例》第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自 投产和商业运营15年后必须向印尼国民出 售一部分股权,股权可以直接转让,也可以 通过证券市场出让2. 马来西亚外资法律环境评析一是马 来西亚鼓励吸收外资, 发展出口导向型产业 和高新科技、农业品种改良、旅游宾馆服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与转让 等产业二是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对上述鼓励产业均相应给予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的外资税收鼓励措 施主要有“先锋者身份"、外资税收补贴和基础设施补贴等三是确保外资符合国家产 业发展政策马来西亚有关法律规定,外商 在马来西亚并购马来西亚境内企业、 购置不动产以及投资限制性行业的, 需向马来西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以确保外资符合国 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四是在金融、保险、 证券、工程、基础电信、法律等服务领域存 在对外资的限制如马来西亚不再批准新的 外资银行到境内设立分行,外资至多只能参 股本地银行的30%外资在证券、信托公司 所占股权分别不得超过 49脩日30%马来西 亚保证给予某些符合其承诺的外资基础电 信服务企业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但外资股权限制在30泅内。

      五是存在外资准入壁 垒如马来西亚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不对外国 公司开放;限制外国投资者从事烈性酒和烟 草的生产;马来西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的限 制较多,个案处理范围宽泛,任意性大另 外,马来西亚有关法律规定,部分行业禁止 外商独资以及必须有2名以上马籍股东3. 泰国外资法律环境评析一是对外资 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泰国法律规定,任何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经商 时均享有与泰国公民和公司同等的权利,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二是将外资准入领域分为 三大类第一类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 的领域,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 第二类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 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 或可能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 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 国内运输和航空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 须得到泰国政府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类 为涉及泰国处于竞争劣势的领域,包括碾米 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业、 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 饮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事先取得外 国人企业经营委员会的批准和泰国商业注 册厅厅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是明确鼓励 外资的领域。

      泰国鼓励外资的领域有五类: 农业与农产品、对技术与人力资源的直接开 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指定的 行业四是在金融、建筑、电信、法律、快 递、医疗等服务领域存在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如泰国法律规定,外资银行在泰国只能设立 3个分支机构,且只能在曼谷开设 1个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必须至少投资亿泰铢购买泰 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将其存于 泰国银行;陆运快递领域外资股权不得超过 49%在建筑企业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 49% 外资建筑企业不得承揽民用建筑工程, 承揽大中型项目时,外国投标人必须同当地一家 或几家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并以联营体的名 义参与资格审查和投标五是存在一些外资 准入壁垒如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 在持股比例限制上,农业、畜牧业、渔业、 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 商法》附录第一行业中的服务业,泰资股权 不得低于51%凡按《外商经营企业法》规 定需经过许可才能投资的行业,外籍法人开 始商业经营时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 300万 泰铢,其他行业不得少于 200万泰铢4. 越南外资法律环境评析 一是进一步 放宽了对外资的管制2003年3月,越南颁 布了修订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 则》,该细则规定,对出口率达80%勺外资项目、工业区内的鼓励类或特别鼓励类外资项 目和投资额达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 实行投资登记许可制度,不需要审批许可。

      根据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贷组织法 修改补充法令》,外资商业银行经许可可以 在越南设立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 代表处以及外资独资银行, 并取消了对外国 投资者的贸易平衡与外汇控制要求二是实 行外资促进政策根据越南有关高科技园区 的法令规定,自2004年起,在高科技园区 内的投资者享受土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等多种优惠政策三是实行外资经营优 惠税收政策越南2004年〈〈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8%并仍然适用20% 15略口 10%勺优惠税率制度 另外,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以 及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给予所得税减 免优惠自2004年1月1日起,越南对越 侨和常住越南的外国人的投资所得利润转 出境外时免于征税四是将外资准入分为限 制领域和禁止领域限制领域包括乳制品生 产与加工、植物油和蔗糖生产、木材加工;从事进口业务、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 捕捞、开发的外资项目等禁止领域包括对 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外资项目; 对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有害的 外资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的外资项目; 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的外资项目; 生产毒性化学品的外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 毒素的外资项目。

      五是在银行、证券、建筑、 分销、通讯、海洋运输等服务领域存在对外 资准入的限制如根据规定,外资银行分支 机构自2003年10月起可以吸收无信贷关系 客户的存款,但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金的 50%外国证券服务机构不能在越南提供跨 境服务;越南不允许外商跨境提供建筑服务, 同时也不准许外国建筑公司在越南设立分 支机构六是存在一些外资准入壁垒如在 汽车工业领域,越方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 的投资项目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外商投资 汽车组装生产项目,而越南本国企业却不受 此限七是当地外资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使 投资者缺乏可预见性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外资法律环境的竞合点1. 坚持主权原则和制定外资法律、政策 的自主性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 则,它是每个国家独立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 社会和经济制度,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 权的权力体现在外资法中,如中国〈〈外资 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申请设立 外资企业,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不予批准”印尼〈〈外 国投资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应服从印尼的国 家发展计划,规定:“外资企业在印尼的营 业点,应根据国家及地区的经济开发计划, 考虑外国投资者的愿望, 该企业对国家及。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