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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7号有关资产减值损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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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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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2009]57 号主要条款解读钭志斌 原创 | 2009-11-23 23:39 | 投票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关键字: 所得税 资产损失 扣除 1、资产损失一要实际发生,二要与应税收入相关,言下之意,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得扣除.2、损失,是一个净损失的概念3、债权类的资产损失,在税前确认损失时,一要符合条件,二要减除可收回金额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换而言之,平时计提的坏帐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4、贷款类的资产损失,要“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请注意 12 项列举条件中的用语5、股权投资损失,不包括平时计提的减值损失应按照条件进行确认扣除6、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确认的规定,也是一个净损失的概念,不包括减值损失7、在增值税转型后,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在第十条却没有将固定资产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的进项税额转出考虑在内,按原理,理应同样处理8、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要实际发生;二要有合法证据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损失一要实际发生,二要与应税收入相关,言下之意,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得扣除】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一个净损失的概念】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债权类的资产损失,在税前确认损失时,一要符合条件,二要减除可收回金额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换而言之,平时计提的坏帐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类的资产损失,要“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请注意 12 项列举条件中的用语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投资损失,不包括平时计提的减值损失应按照条件进行确认扣除】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确认的规定,也是一个净损失的概念,不包括减值损失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增值税转型后,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在第十条却没有将固定资产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的进项税额转出考虑在内,按原理,理应同样处理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要实际发生;二要有合法证据】 十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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