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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接诉即办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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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彩***
  • 文档编号:274173477
  • 上传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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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检察机关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工作办法(试行)(京检发〔2019〕129号)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指示精神和北京市委“对待群众诉求要闻风而动、全时响应、接诉即办”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工作的总要求是即收即复,不超七日;接诉即办,及时处理;过程公开,随时查询;办结告知,三月为限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是指检察机关接到群众诉求要及时办理,同时提供查询诉求进展情况并反馈办理结果接诉即办和查询反馈的对象是向检察机关提出诉求的群众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群众诉求是指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的刑事立案和侦查违法、刑事审判违法、刑事执行违法、民事诉讼违法、行政诉讼违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和公益诉讼等与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相关的诉讼请求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信息化助推检察服务工作,自主研发并推出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查询系统,将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嵌入系统,以办理的流程轴为主线,以“信、访、网、电、视频”为主渠道,建设统一的网上工作核心平台,即检察业务查询系统。

      第六条 北京市检察机关对群众诉求的接收登记、受理审查、分流、办理、反馈等,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对与群众诉求相关检察业务办理情况应当加强保密管理措施,未经授权或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看相关信息,防止出现失密、泄密的情况对于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章 接收回复第七条 接收回复是指检察机关在收到群众诉求和受理案件以后,积极履职,主动回复、告知群众诉求接收日期、办理进程情况及查询方式等信息第八条 接收回复由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第九条 接收回复的内容应包括通知诉求接收日期、告知提出诉求的群众可以通过相应的网络链接进入网上检察服务中心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或到检察机关当面询问的方式获知相关诉求的办理进程等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诉求来源途径,综合运用短信、邮件、和当面答复等方式进行回复,实现“即收即复”人民群众通过来访、来电、视频等途径提出的各种诉求,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最长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提出的各种诉求,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回复第三章 接诉即办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切实发挥“一个窗口对外”的职能作用,通过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集中管理、及时处理群众通过“信、访、网、电、视频”等渠道反映的各类诉求。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接诉即办”的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回应、办理群众诉求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要坚持首办责任制,及时审查群众诉求,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办理群众诉求,确保群众诉求有人办、马上办、能办了、能办好,真正实现责任到人,程序公开,群众满意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一个闸门对内”的职能作用,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诉求汇聚到检察管理监督平台进行审查、分流、督促和反馈对属于检察机关本院管辖的群众诉求,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分流至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接收、分案和办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群众诉求,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分流至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要及时审查、分流、分案和办理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群众诉求,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第四章 办理查询第十四条 办理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主动公开群众诉求办理全过程节点信息,方便提出诉求的群众通过网络、和当面等途径查询案件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进度、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检察官办案组织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办理群众反映诉求相关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应当及时将办理该检察业务的法律手续、法律文书、办理结果等节点信息共享至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查询系统,生成可供查询的业务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值班制度,为群众提供全天候、无死角的检察业务查询服务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查询系统中为提出诉求的群众建立个人空间,便于其通过网络查询、了解相关检察业务办理进展情况检察服务中心设专人负责检察业务查询工作,引导群众通过、当面等方式查询其反映诉求的办理情况第十七条 检察业务查询应当包括群众反映的诉求中经检察机关审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转有管辖权的办理部门的转办时间、办理部门等相关信息第五章 办理答复第十八条 办理答复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众诉求过程中或办结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提出诉求的群众答复办理过程或结果第十九条 办理答复由具体办理该群众诉求的检察官负责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办案谁答复”的要求,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第二十条 办理答复应当自群众诉求分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法律规定办理期限低于三个月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办理结果法律规定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且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三个月届满后,每个月答复一次办理情况,直至答复办理结果为止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确定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答复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当确认相关信息时,及时告知相关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移送的群众诉求,相关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答复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自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催办或督办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接诉即办和查询答复的统筹指导,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接诉即办和查询答复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定期通报第二十四条 接诉即办和查询答复情况纳入检察业务质效评价体系、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检察官司法业绩评价范围,对因群众诉求办理、反馈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恶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8月2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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