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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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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总则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适用与备案附则 总则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 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 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法律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 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 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关于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 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 权终止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 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 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 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 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务委 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 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 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 作说明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 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 提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 绍情况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并印发会议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 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 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 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 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 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开代表团推选 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天 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 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一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 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 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 布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立法程序 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干完善后再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 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 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额, 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 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 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 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 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 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 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 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 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 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 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 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会会议议程的 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 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 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 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 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 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应当向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 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 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 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 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 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 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 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 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 会议同意,并向常委委员会报告,对该 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 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 步审议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 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 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 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 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 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_rJ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四节法律解释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的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 求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 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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