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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元论的探究性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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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值多元论的探究性研究[摘要]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以价值多元论为其共享的前提预设,然而,由于价值多 元论内含不可通约论主张,其与自由主义的理性普遍主义诉求是相悖的因此, 自由主义既从价值多元论出发,又不得不一再回应多元论自身带来的困境新自 由主义要结合自由主义和价值多元论,维护自身的优势地位关键词:价值多元化 自由主义 悖论 新自由主义价值多元主义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兴起格外引人注目,深刻地影响了当代 西方的政治思潮的走向价值多元论者对人类之“善”的差异给予了足够的理论 审视,并通过申明诸种善的公平合理性论证了善之间的不可通约性由此出发, 价值多元论不但否认了人们过最好生活的可能性,甚至从根本上对最好生活的存 在提出了质疑一、价值多元主义的内容1.作为事实前提的价值多元化作为一种事实的价值多元论,不能直接等同于作为一种理论的价值多元论 诚然,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目标、不同的人生意义与价值认 定,这种状况古已有之而非现代社会所独具古代世界尽管存在着价值多样性, 但主要是属于外部空间性的由于地域隔绝,价值体系随民族而有差异但是, 在彼此隔绝的世界内部,价值系统大多呈高度的同质性,不同的价值总是按特定 的标准组成一定的等级序列,差序的指向一个终极的目的和终极的真理。

      以此价 值眼光看世界,多样的外部价值世界同样被囊括进共同体的价值等级内,是异教 徒的、蛮夷的、劣等的因此,古代世界的价值观通常是一元论的作为晚近自由主义里程碑式的人物,罗尔斯把自由主义对价值多元论的前提 性确认,与西方近代思想史的历史境遇相关联,带有回顾和总结的一位罗尔斯 认为,自由主义起源于宗教改革及其带来的后果,其间伴随着16、17世纪围绕 着宗教宽容所展开的漫长争论类似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正始于那 个时期正是由于宗教改革,使得各种救赎主义的、信条化的和扩张主义的宗教 之间的冲突成为可能,并构成一种新的历史经验现象这种冲突的新颖之处,是 它将一种超验的宽容妥协的因素引入了人们的善观念这种因素迫使大规模的冲 突要么只能通过环境的改变和内耗而得到缓和,要么就让位于平等的良心自由和 思想自由除非把政治的正义观念建立在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基础上, 并得到人们的公共认可,否则,任何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都不可能政治自由主 义一开始便把这种不可调和的潜在冲突的绝对深刻性牢记于心自由主义不把这 种多元论视为灾难,它既被视作自由主义的前提,又被视作持久的自由制度下人 类理性活动的自然结果。

      罗尔斯所描述的是这样一种自由主义思想史的逻辑:自由主义源于并首先面 对着价值世界深刻的多元分化和冲突的事实,继而,这一事实又转化为自由主义 的洞见,从而构成自由主义深信不疑的思想前提和理论预设罗尔斯指出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肯定,即使对价值多元化事实的宽容乃 至接纳,良心和思想的自由不过是多元化事实经由自我选择的主体转化形态;所 有自由主义的政治想象和制度设计,都只能在对这一前提确认的基础上予以合理 的展开,并获得社会整合的合法性和效能2.作为理论预设的价值多元论价值多元论指的不是这种外部性价值多样化的事实它是一个现代性的概 念,不仅是描述性的,更是规范性的它不仅是对近代神圣秩序崩溃之后,统一 的等级价值世界多元分化,以及世界性价值体系多元差异这一事实的承认,而且 同时表达了一种看待这一事实的现代平等与宽容的态度,即:个人和共同体间不 同的价值观并无高低优劣之分,因此无法给出确定的等级排序,他们差异并存、 不可通约,甚至彼此冲突因此,没有什么价值是最好的,没有哪一条真理是唯 一正确的,也不存在通往终极真理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公共权力应保持价值中立, 独立于各种善的生活观念,对所有不同的价值不作比较、平等对待。

      尽管这一观 念不为自由主义所独享,也不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始终贯彻这一思想原则,但 可以肯定的是,自由主义是从这一前提出发的自由主义对价值多元的宽容沿着格雷所描述的两条不同的路线发展,一条是 由洛克所开辟的道路,从宽容走向理性共识;一条是由霍布斯、休谟倡导的从宽 容走向多元价值的和平共存但这两条思想路线并不像格雷所说的那样泾渭分 明洛克相信在对多元信仰宽容的基础上,通过说服、讨论和体验,可以达成对 宗教真理的共识他仍然坚信宗教真理只有一个,通往天堂的道路也只有一条 但对每一种信仰都自视为正统的现象,洛克似乎也透露了不可通约论式的无奈 休谟虽然强调个人利益偏好的冲突,但他所谓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 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则似乎暗示了一定程度共识的 可能卢梭对个人意志的差异性并非无知,因此理想的社会契约必须建立在每个 人意志选择的同意基础上,但由此形成的总意志(公意)却不是个体意志的简单 相加,而是个体意志的共识部分的综合抛弃了自然法学说和自然权利论,边沁 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断言,社会中没有什么利益可以被看做表达了全体成员最好 的利益,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社会利益仅仅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利益 的总和,每一种利益都在追求着它所认定的幸福。

      为了在不同乃至冲突的诸善之 中求得一致边沁提出了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经典的功利原则,作为 人们有序的追求幸福的共同坦途,这样,千差万别和不同质的利益就被简化在量 化的统一公式里约翰•穆勒则常常徘徊在这两条路线之间对自由的界定本身 就表明了穆勒的多元主义立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 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适当的监护者;人类若 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按着其余的人们所认为 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较多的但总体上,穆勒仍然倾向于相信共识性真理 和好的生活标准的存在相对于穆勒,伯林则是坚定的持有价值多元论立场,并将之作为人们自我选 择之所以不可逃避的前提伯林认为一元论的理想假定:首先,一切真正的问题 有一个而且只能有一个正确的答案;第二,一定有一条通向发现这些真理的可靠 道路;第三,正确的答案必然相容,构成整体,因为真理和真理不可能相互排斥 和冲突与此相应的假定是:所有人都有一个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目的;所有理性 存在者的目的必然组成一个单一、普遍而和谐的模式;所有的冲突都源于理性与 非理性或不充分理性之间的冲突,其在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当所有人都成为理 性的时候,便将服从他们同一本性的理性规律,因此成为完全服从法律和完全自 由的人。

      伯林断言这些基本假定没有一个是可以证实的,甚至没有一个是真的 因为,人类的目的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相容的,而是往往处于永久的相互敌 对状态和康德一样熟知“从扭曲的人性之材中,造不出直的东西”这一真理的 人,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样,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冲突和悲 剧就不可能完全消除于是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就构成了人类状况 的一个无法逃脱的特征与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否认公正秩序和规则的可能性相反,以罗尔斯、德沃 金等人为代表的义务论自由主义则强调,恰恰是不可通约的价值多元论,内在的 要求一种中立的公平正义规则,以保证对不同乃至相互竞争之善观念的个性化追 求罗尔斯《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 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 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 义是决不妥协的这就是著名的所谓“正义之优先性”原则正义之善之所以 优先于其他诸善,正是由于各种关于善的生活的理想常常是冲突的,而作为公平 的正义则超然于各不相同的价值体系之上,以其纯粹的程序性规则作为社会基本 结构原则,公平的保证任一价值不被其他价值所压制,从而使诸价值得以在这样 的良序社会中获得自由实现的可能。

      晚近自由主义的风云人物约翰•格雷尖锐的批判罗尔斯罗尔斯旨在使自由 主义原则无需解决价值冲突,然而“那些机器重要的自由不会结合成一个单一的、 和谐的模式它们是价值观念冲突的场所因为选择某些自由作为基本自由, 实际上预设了对这些自由所保护的人类利益的一种评价,而对利益或各种利益的 重要性有着不同概念的人,对什么是基本自由也有着不同的判断在总体上,“一 种在任何时候都不依赖于任何关于善的观点的严格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不可能的 只有当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范畴表达了一种关于善的观点时,它们才是有内 容的与此同时,只要它们有确定的内容,对于权利和正义的要求会为价值冲突 所纠缠如果我们对于善的生活存在分歧,我们对正义和权利也必定存在分歧 政治自由主义假定正义可以超脱于各种相互冲突的对于善的要求事实上,正义 理论的宏图被这些冲突所瓦解格雷反对从多元宽容走向理性共识,推崇能使多 元价值和平共存的“权宜之计”然而,“权宜之计”如果像格雷所言,是几乎所 有生活方式都需要的理想,理由是基于不同方式之间都拥有的共同利益,那么, 人们也可以以格雷自己的逻辑发问:对什么才是真正的共同利益,什么才是真正 的权宜之计,“权宜之计”难道就不会和“权利”、“正义” 一样成为价值冲突的 场所乃至中心?各种相互竞争的“权宜之计”会不会同样瓦解了 “权宜之计”本 身?不需要落实为任何政治规划的“权宜之计”如何可能?抽空了任何道德确定 性的“权宜之计”会不会和强调中立的“正义”一样也是空洞的?格雷无法摆脱 其自身逻辑带来的自我诘难,其实质在于,它仍然陷于强行割裂普遍主义和特殊 主义而导致的人为对立之中,因此使得第二张面孔也变得含混不清。

      二、对价值多元论的评判当格雷以激进的方式将价值多元论推到极端,对正统自由主义提出了激烈的 反对,但是其本身也是矛盾重重的第一,对价值是否多元冲突而无等级秩序,存在着大量相反的观点伊斯兰 教世界的价值清单不会是无等级序列的即使在西方社会内部,社群主义者所强 调的共同体价值也是有序而并不相互冲突的无疑,价值世界的多元分化是现代 世界的基本事实,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在个人、种族和民族之间大量存在但是 它们之间是否就要以多元论的方式夸张到完全不可通约的极致,仍是可疑的因 为,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所有的沟通与对话将不可能,世界将无善恶是非,人类 将无同情理解,各种类型的价值主体将只能彼此独白式的发布完自己的价值宣 言,然后投入战斗然而,这似乎也不是事实第二,多元主义拒绝为价值排序,认为世界上各不相同的价值不仅油差异而 且不可通约,诸价值之间不存在价值等级秩序,没有所谓终极和唯一的真理但 是,事实上价值多元论已经把自身真理化而且绝对化了它实际上把自己当作了 参照价值世界的普遍和唯一的真理,但这是与价值多元论自身的逻辑相悖的价 值多元论要彻底的贯彻自己的逻辑,就只能承认自己的特殊主义的性质;那样它 就不能号称揭示了价值世界的普遍真理,否则它作为一种关于价值和人类生活方 式的宏大叙事就是自我否定和无意义的。

      第三,价值多元主义者无法摆脱价值相对主义的立场完全否认高尚与卑鄙、 仁慈与邪恶之别也许过于违背人类的情感、常识和知觉因此,他们要么强调价 值的不可通约,同时又矛盾的指望以“宽容”的工具性运用,达到理性共识,有 如洛克和穆勒;要么在对价值确定性内容的一再退让和收缩中,在几乎空乏了道 德内容的中立性原则下,暗置自己的价值偏好,如罗尔斯;要么在看到了无穷的 价值冲突立场后,又提出了徒具形式的“普遍价值”和“普遍善恶”的底线,如 格雷多元论的逻辑是:(1)既然确认了价值不可通约,那么再要求理性共识就 是自相矛盾的2)把某种形式的特殊价值以价值中立之名偷运为一种最高和普 遍价值,正是多元论自己所强烈反对的3)为使相互冲突的价值能够现实的在 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和平共存,任何“权宜之计”都必然带有规划的性质,而所有 的规划必然带有一定的普适性和标准化,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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