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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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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15313882
  • 上传时间: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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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规 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询价机构及投资者行为,保障本所系统安全运行,提高市 场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等法规 ,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 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等有价证券 发 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上市 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发行上市部或债券基金部申请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发行股票与可转债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部联系,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与本所债券基金部联系第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 会发行核准批文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本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第五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应将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 (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 )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 在拟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前一个工作日 16 时前(发行公司债券为 14 时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文件;(二)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的申请;(三)发行公告、招股 说明书(招股意向 书、募集 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 说明书)全文及及其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 责任的确认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准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必 须在提交相关材料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向本所提出申请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 确保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中的发 行数据准确完整 发行数据包括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代码、配售比例、主承销商交易单元、主承销商证券账户号码及其他相关数据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一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 过五个交易日,但 经本所同意的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 发股票或公开 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期间,主承 销商可于 T 日(T 日为网上发行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网上发行资金申购初步结果。

      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向老股东配售的,主承销商可于 T+1 日收 盘后,通 过主承销商证券账户自行查询老股东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数量第九条 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 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 过现 有的 A 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 进行清算有效 认购 可于下一交易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交易日查询到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 证券代码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 10:30 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本所债券基金部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 销商应在 T+1 日 11 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在 T+1 日 16 时前,将未 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如验资情况正常, 则主承销商不得 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如验资情况出现异常, 则主承销商可根据验资情况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处理该异常情形,并将 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调 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 应在 T+1 日 17 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 在 T+2 日 11 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期间,主承销 商应于当日 16 时前将次日披露的各项公告提交本所 经本所确认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联络指定披露媒体、本所网站确 认公告发布事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 16 时前提交公告的,必须在截止 时点前半小时 ,向本所提出申 请第十二条 在证券承销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向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充分提示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之外,询价机构及其他投 资者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 报价与申购数据,发 行人与主承 销商不得协助 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外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第三章 证券上市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准备并报送证券上市申请文件第十四条 股票、可 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 L 日(L 日为证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七个交易日。

      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人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上市日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 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结束日 为中签结果公告刊登日配股发行结束日为除权交易日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应于 L-4 日 16 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或配股上市申请文件应于 L-3 日 16 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拆后的公司债上市申请文件及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于 L-5 日 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发行上市部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 同时报本所交易管理部备案第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 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中的证券上市数据准确完整证券上市数据包括发行价格(或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上市数量、上市时间、证券代码、股本结构及其相关数据第十七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事项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第十八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申请经 本所审核同意的, 应将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 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证券首次上市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本所网站申请新上市证券的 ISIN 代 码第四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度建设及业务人员配备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设计发行方案、市场推介、询价定价、接受投资者咨 询、与本所保持联络沟通以及协助发行人申报发 行上市申请材料与发布市场公告等业务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 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及时更新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在发行证 券承销与上市申请工作中, 应指定至少一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第五章 日常监管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所根据本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一)约见有关人员; (二)发出监管意见函;(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 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管理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查处第二十六条 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反本指引,本所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禁止网上申购;(二)提请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询价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2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 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1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46 号)、 《关于上市公司首发或再融资时填报申请 ISIN 代码所需信息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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