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修改频率问题分析.docx
3页宪法修改频率问题分析 摘要:我国宪法自生效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其稳定性一直为大量学者诟病但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恒动性之冲突客观存在,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不能一成不变,我国修宪的时间及频率与我国国情及发展相适,亦符合成文法特点,且修宪前后宪法基本原则以及价值取向等等并未改变,所以我国宪法并非修改过于频繁 关键词:宪法修改;时间限制;参照对象 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以来至现行宪法实施至今,其期间看似频繁的修改一直为我国大量学者所诟病2018年宪法修改成功,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时对学者指出的我国修宪频繁作出探讨 一、国外修宪实践情况 美国宪法自问世以来被称为“超稳定宪法”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美国最高法院亦可以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宪法进行实质内涵上的修改通常我国学者批评我国修宪频繁是仅仅指形式上通过立法权对宪法条款进行修改,不包括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笔者在此处也仅讨论美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仅从宪法修正案的时间上来看的话,美国对宪法总共进行了17次修改截止2018年,平均每13.6年对宪法进行1次修改,8.6年修改1条宪法条款,最多1次性修改10条宪法条文,最多1年对宪法进行两次修改,最短间隔2个月对宪法进行1次修改,最长间隔43年对宪法进行1次修改。
稳定性有目共睹除此之外,从现行宪法生效时间来算,法国平均7.5年修改1次宪法,德国平均2年修改1次宪法,瑞士平均3.2年修改1次宪法,印度平均1.5年修改1次宪法 二、我国修宪实践情况 在对我国修宪时间进行统计之前,笔者认为十分必要理清制宪与修宪之概念简单从分辨来说,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利,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制定第一部宪法才叫制宪,之后无论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都叫修宪若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发生变动,则由此产生的宪法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制宪在这一前提下,1954年宪法之后的三部宪法并非是行使制宪权,我国的制宪文本至始至终都只有一个,即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我国通说将宪法修改分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按此说法,七五、七八、八二三宪法均是对五四宪法的全面修改截止2018年,我国已经历10次修宪,包括3次全面修改以及7次部分修改,我国总计修宪10次,平均6.4年修宪1次 三、我国修宪与宪法稳定性 鉴于我国前几次修宪时,诸多观点认为我国宪法缺乏稳定性笔者在此处旨在讨论我国宪法修改是否频繁以及我国宪法是否缺乏稳定性 (一)参照对象的选择 在判断我国修宪是否频繁时,大多数人选择了被誉为“超稳定宪法”的美国宪法作为参照对象,从而得出我国修宪频繁这一结论。
但是通过观察他国修宪时间,譬如德国平均2年修改1次宪法,我国的宪法修改频率可以说是十分低,宪法非常稳定了而法国、德国、瑞士、印度这些国家的宪法修改比照之于美国也算是十分频繁所以,笔者认为一些观点直接作出我国修宪频繁的结论是十分武断和机械的在评价时我们不能直接参照美国得出结论,因为仅参照美国宪法的话样本单一不足,难以对我国修宪频率作出中肯评价因之,我国稳定性不足也并非绝对化 (二)成文法固有局限性 宪法的频繁修改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大多成文法国家都存在这一问题以判例法国家为例,美国宪法被誉为“超稳定宪法”,而英国,其宪法性文件至今仍在运行,几乎并未修改而修宪较为频繁的法国、德国、瑞士等都为成文法国家,我国也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判例法国家,法院可以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宪法进行实质内涵上的修改而在成文法国家,制定法近乎为其唯一的法源成文法不具备弹性与活力,而现实社会的变化是恒定的,以现实社会为基础制定的宪法也是有着较为频繁的内涵变更之需要,当产生宪法内涵变更之需要时,成文法国家一般只能通过直接修改宪法条文来满足需要 (三)实质的宪法稳定性 我国现阶段是基于形式上的变动来认识修宪但这种基于行使形式意义宪法稳定观而追求的所谓宪法稳定性也只能是宪法形式意义上的稳定性①。
有学者曾比对《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等等宪法性文件及宪法条文,发现一些基本原则在我国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之时并未被改变,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原则等在我国历次修宪中,这些基本原则以及价值取向一直被保持、传承我国宪法经历次修改较之于一些国家来说却是比较频繁但就宪法的实质稳定性来说,我国宪法事实上其稳定性并未受到影响,可以看做是一种“宪法演变” (四)国情之特殊性 自五四宪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仅用了30年左右就取得了发达国家耗费百年取得的成就,创造了世界历史上的经济奇迹对比这样的发展速度,我国宪法坚持与时俱进,在修宪的间隔上缩短一点,以便密切结合形式,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发展需要,这也是正常的,也是十分必要的②根据我国快速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宪法实际上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持宪法的适应性,保持宪法的活力,帮助宪法能够成为“活”的宪法增强宪法的适应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增强了宪法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