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农业机械化增进条例.docx
8页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鼓舞、扶持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增进本市农业机械化, 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增进法》,结合木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 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进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机械化I:作的领导,将推动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进展”•划,确信农业机械化进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照因 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平安、爱惜环境的原那么,增进农业机械化的进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L:作,做好对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效劳和指导, 确信专门人员开展增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木 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增进和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治理[作c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一起做好农业机械化增进和农业机械平安监 督治理[作。
第五条 鼓舞和支持开发、推行先进适用、平安靠得住、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行、生产、销售、维修、作业和示范基地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政 府扶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政策第二章科研开发与推行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业,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的 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支持开发节能减排、低碳和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进展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第七条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照农业进展计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 发项目打算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 技术攻关予以支持第八条 鼓舞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和利用者依照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开展技术改良和技术革新活动,提 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予以 支持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委托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销售的农业机 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平安性、靠得住性检测,作出技术评判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应当发布具有适用性、平安性、靠得住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人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条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行鉴定效劳,依照 国家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的推行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 用性、平安性、靠得住性检测,如实出具实验鉴定报告通过推行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由市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行打算农业机械化重点推行 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进展打算C农业机械化推行」:作由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成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速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的引进和实验,为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效劳木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十三条 支持在本市举行农业机械化高科技产品展览会、演示会或技术交流研讨活动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作业者应当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里、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木市依照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成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又需要在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机械技术要求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及时制定地址标准C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 依法增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治理工作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农业机械利川者的投诉情形或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 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平安性、靠得住性和售后效劳状况进行调直,并发布调查结果C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利用者提供零配件供给、培训等售后效劳,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改换、退货责任销售、利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环保要求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木地域、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品 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记录手续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准的维修范困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 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履行与用户签定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 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C第十九条 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效劳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确保作业质量:没有相 关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两边能够约定作业验收条件提供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效劳的组织或个人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未达到约定验收条件,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能够向本地域、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社会化效劳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鼓舞和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效劳组织的进展,推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效劳体系C农业机械效劳组织能够依照农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行、维修、有效技 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效劳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木、技术等要素进行联合,在志愿的基础上, 依法设立农业机械作业效劳合作社鼓舞农人一起利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扩大作业规模,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第二十三条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做立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化信息效劳平台,健全信息搜集、 发布制度,为单位和个人购买、利用、租货、流转、维修农业机械和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信息效劳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做好效劳工作,提供作 业信息,保护作业秩序,依法实施平安监督治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方法,合理安排跨行政区域 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行时刻和线路,并提供相关保障和效劳。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结 合本地域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机械推行和科普宣传活动,做好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工作,提高农人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同意能力和平安操作水平第二十六条 鼓舞有关府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现场观摩、广播网络等多 种形式,开展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材和农业机械作业、维修、治理等高技术人员培育工作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能够依法志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农业机械化的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市场营销、宣传培训等效劳,保护 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第五章扶持方法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以下农业机械化进展相关事项:(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行:(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三)农业机械购买补助和贷款贴息:(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助:(五)农业机械维修效劳体系建设:(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七)其他增进农业机械化进展的事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利用情形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鼓舞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
农业机械的 科研开发和生产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条 鼓舞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C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市农业机械购买补助的产品目录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机械作业效劳合作社及其他农业机械作业效劳组织购买农业机械产品,能够依照 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油供给单位采取方法,对季节性 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优先予以保障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人和农业机械作业效劳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 机械提供信贷效劳,扩大购买农业机械信贷规模,加大扶持力度鼓舞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买农业机械信贷效劳,对农人和农业机械作业效劳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第三十三条成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舞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木市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增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寄存场库等农业机械化 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改善农业机械作业、通行条件农业机械寄存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城乡冲 划:未利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利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更垦的,依照设施农用地进行治理。
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村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寄存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应当给予配合和 支持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农业机械维修效劳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及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兴办农业机械维修效劳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提供便利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依法享受^收优惠第六章平安监督治理第三十六条 本市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治理体系,成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市和区、县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平安生产、公安、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按期通报和工 作和谐制度,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治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市农业机械利用操作的平安监督治理及其行政惩罚、平安事故处置,由市和区、县农 业机械平安监督治理机构实施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治理机构应当按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平安查 验平安查验的农业机械目录及相关查验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木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农业机械的淘汰和报废制度,具体方法由市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明令淘汰和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利用并依法实行回收。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销毁第三十九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平安治理制度,按期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平安检 查,排除平安事故隐患,并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平安知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提高 其平安意识和平安操作技术农业机械所有人不得将农业机械提供给未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不得将明知存在平安事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出租、出借给他人利用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平安查验:在作业进程中,应 当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利用劳动防护用品农业机械操 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作 业进程中,应当前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件第四十一条投入利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平安防护装置、警示标忐等平安设施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