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研究】理性的合作与理性的不合作——山西省榆社县两个合作社不同命运的政治经济学透视.doc
25页理性的合作与理性的不合作——山西省榆社县两个合作社不同命运的政治经济学透视【摘 要】理性既可能诱发经济主体间的合作,也可能诱使交易各方选择不合作,二者的分界点在于交易成本的不同本文发现,环境参数(地权约束、资本约束等)和交易维度(交易品自然属性、交易频率等)及其不同组合(和相互作用)将决定缔约各方选择集合的大小给定环境参数,不确定性、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贸易(交易)半径、产品的自然属性等因素及其相关组合会直接影响交易性质并决定(潜在的)交易成本的大小,这意味着缔约双方或多方要通过缔结相应的合约来减少交易成本和降低经营风险缔约各方对潜在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不同反应会导致不同的缔约结构,有的缔约结构是有效率的,而有的缔约结构则缺乏效率需要强调的是,理性诱导下的合作与不合作,都是在交易成本约束下的最优选择,都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但是,它们所蕴涵的经济绩效却截然不同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成本;农业合约;组织选择本文将展开对两个合作社的考察和分析,一个是山西省榆社县的榆冠蔬菜专业合作社,另一个是山西省榆社县的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笔者调查发现,前者名存实亡,后者逐步发展壮大,其生产的小米甚至远销北京、合肥等地。
通过对上述两个合作社的比较分析,本文的研究就具有更多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同样是合作社,为什么前者合作失败,后者合作成功,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农产品的品牌化、商标化和商业化?为什么理性会诱导合作的出现?为什么同样是理性却又可能导致(合作社成员的)不合作,并最终使合作社解体?理性导致合作与不合作的诱因和分界点在哪里?本文拟对此展开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一、文献综述:中国合作社理论素描及其评论国内学者从产权、治理结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合约的稳定性等多个角度对合作社进行了考察在张晓山(2009)看来,中国合作社在长期发展中将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而现阶段,中国的大部分合作社是在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涉农企业、政府农业技术部门等的带领和组织下发展运营的(苑鹏,2008;孙亚范、余海鹏,2012;张晓山,2009),经营不力、管理不善以及规模较小使得中国的合作社平均效率较低,企业家能力和人力资本水平是影响合作社效率的关键因素(黄祖辉等,2011)在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决定了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份额,农户自主性的提高有助于其收益提高,但农户承担的风险份额也将相应提高(苑鹏,2013)。
张晓山等(2002)认为公司和农户之间是竞争关系,徐旭初(2005)则将其看作合作关系,有学者抛弃了“竞争或合作”的静态“二分法”,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将随双方谈判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王军,2009;苑鹏,2008)许多学者发现,公司与农户无论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都是在“资本下乡”的大背景下形成的,相对于农户,拥有资本的公司处于强势谈判地位,应对“资本下乡”持审慎态度(仝志辉、楼栋,2010;仝志辉、温铁军,2009)周春芳、包宗顺(2010)对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的研究表明,在农村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双重缺乏的情况下,合作社由精英主导的现实虽然与合作社的宗旨不符,但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崔宝玉、谢煜(2014)也有类似结论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及在此类关系下的各自目标选择会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结构邓宏图(2012)在对山东寿光农业产业化的调查中发现,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导致的消费结构变化诱导了农户的技术和产业选择,最终引发(农户的)组织和制度选择周立群、曹利群(2001)较早考察了“公司+农户”模式向“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转变的内在逻辑,指出合作社的存在缓解了前一种模式中契约约束力不强以及协调低效的问题,并有效制约了缔约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郭晓鸣、廖祖君(2010)注意到“公司+农户”模式中成员的异质性会导致合约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可能会使该模式演化成独立的合作社或企业的“附属部门”周立群、邓宏图(2004)界定了合作社从“公司+农户”模式向“公司+农户+基地”模式转变的临界条件,指出后者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准一体化形态,兼具市场的高能激励性和组织威权的协调优势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诸文献仅在各自所设定的视角下专门针对某一特定模式进行分析,并未将不同模式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聂辉华(2012)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憾他利用不完全合同理论对“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场”三种缔约结构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约束条件不同,不同缔约结构所蕴涵的“效率水平”亦不同但聂辉华完全忽略了合作社亦是一种可行的缔约结构邓宏图等(2014)认为,合约选择过程主要受制于风险分布和缔约各方谈判能力等因素所“组合”成的“约束条件”,最优合同是对约束条件的最优反应邓宏图、米献炜(2002)同样强调了约束条件对合约选择的影响许多学者对合作社的“身份”或“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张颖、任大鹏,2010;潘劲,2011)农业经营者是理性的,他们知道政府只对专业合作社提供补贴,而基层政府亦想方设法增加本地合作社数量以便向上级部门显示其工作业绩。
双重需要使基层政府和企业家合谋,它们象征性地“缔结”多类合作组织,获得省、市政府专门针对合作社的各项补贴这些研究引发了更多学者关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作用及其行为逻辑(任大鹏、郭海霞,2008;张开华、张清林,2007;徐旭初、吴彬,2010;张滢,2011;徐旭初,2014;崔宝玉、刘峰,2013)在笔者看来,“假合作社”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内生性产物在家户经济或个体农业中,农户具有同质性,彼此分散经营,是弱质的市场经营主体给定转型条件和政府对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在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高品质化的情况下,具备实力的大户或农业企业将利用农户的现实处境和政府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取向组建各种“合作社”,其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政策红利,最大化自身利益部分合作社“借合作社之名行企业之实”也就具有了经济含义上的合理性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对合作社产生、运行、演变、存在的观察与探讨上,多从某个特定案例入手,鲜见关于不同合作社的比较研究本文不仅要关注合作社的演变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更要追本溯源,寻找导致合作成功或失败的现实约束条件和历史制度诱因,发现隐藏在合作与不合作背后的政治经济逻辑。
二、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与榆冠蔬菜专业合作社:一个实地观察榆社县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小米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由山西省五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农产品公司”)派生而来,采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在该模式下,公司用于对接市场,合作社用于联合农户(农户以土地入股成为合作社社员),目前该合作社吸引了288户农户入社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缔约,合作社以公司的身份从村集体获得4000余亩土地用于小米种植及育种研究(公司自有的生产基地全部用于育种研究),又以合作社的身份与合作社社员以及未入社的散户签订小米购买合同(包括社员在内,与合作社签约的农户达3600余户),最后由公司将小米加工、装袋后投入市场合作社按入股比例从公司销售利润中获得分红,扣除相应成本、计提公积金等后向社员分红(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分红和土地入股分红)与小米专业合作社不同,榆社县西马乡更休村榆冠蔬菜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蔬菜专业合作社”)系村干部引领农户创办而成最初,更休村支书郭先生等7户农民发起组建具有示范性的“生产联合体”,该联合体经过考察后决定种植西红柿,因为西红柿可用大棚种植,生产周期短(3~4个月),技术成熟,品质相对稳定。
刚开始,市场销售良好,该联合体获得了较高的经营利润很快,大棚西红柿的高收益成为了公共信息,村民纷纷效仿,在郭先生带领下,7户农民组成的联合体发展成200余户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有拱棚200多个,温室大棚100多个笔者调查发现,蔬菜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将社员有效地组织起来,社员仍旧分散作业,每到收获季节均以个体方式与外地客商直接议价,销售自产西红柿,合作社发起人则成为农户和外地客商之间的掮客(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利用合作社名分从省、市、县获得合作社专项补贴(基金),建了多个供农户和客商面对面交易的“销售中心(或市场交易平台)”发起人(即经纪人)志不在合作社,而在以合作社的名义构建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最大化个人的(利益)目标一般情况下,农户要向销售中心交纳数量不等的管理费,外地客商则要给经纪人一笔不大不小的“回扣”,作为后者把大量的货源组织进销售中心供客商交易的“报效(回报)”,两全其美,各得其所这样一来,蔬菜合作社徒具合作社之名,实际上已变成了由经纪人、客商和农户三方共同参与的“市场交易平台(模式)”截至目前,小米专业合作社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蔬菜专业合作社却名存实亡,只剩下一块合作社的牌子显然,两个合作社的发展轨迹截然相反。
那么,小米专业合作社“做对了什么”?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什么“失败”?前者成功的奥秘在哪里?后者失败的诱因是什么?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本文将从环境参数和交易属性两个层面对两个合作社的演变及其结果进行分析三、交易成本、合约选择与组织结构在本文看来,所谓环境参数,即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主体所面临的制度约束(例如户籍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等)、资源约束(例如气候、土地肥力和农田水利灌溉等)、技术约束(例如农业生产技术等)和人力资本约束(例如企业家创新能力、农户自生能力等),等等这些约束条件(环境参数)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经济主体的选择集(或选择空间)环境参数与下文将要分析的交易属性相对,在对具体交易过程进行分析时,本文将环境参数看作一系列不变的约束经验观察、理论研究和逻辑推断均表明,环境参数和交易属性的组合及其相互作用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小,并进一步决定双方的缔约结构和组织形态一般来说,合约(组织)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选择什么以及不选择什么与交易成本有关,交易成本是各种约束(主要是制度约束)造成的原因很简单:约束规范了选择集,当事人在选择时不仅要对所选的(可能)对象“排序”——何者最优,何者为劣,从而导致一系列机会成本;而且在选择集外的任何不可实现的“选择”都是当事人的“机会丧失”,从而导致预期交易成本。
即潜在资源可能为当事人所利用从而实现更多的绩效,也可能被制度所约束从而导致潜在利润的“流失”,潜在资源的存在甚至会诱发当事人对潜在资源的争夺和寻租从而形成高额的交易成本基于此,缔结激励相容的合约(组织)以减少预期交易成本对当事人而言就显得十分关键且必要某些学者(例如邓宏图,2012;邓宏图等,2014;邓宏图、王巍,2015)的观察与研究表明,转型中的中国农村面临如下约束:第一是地权约束在现有农地制度下,农户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由于一直未能有效建立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交易市场,地权难以流动,农业经营规模受到制度性限制在地权约束下,企业往往借助多种“变通方法”才能获取更多土地以实现规模经营在特定时期,合作社既能在制度上兼容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与承包权、经营权的“小农属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性,因而受到诸多财政和金融(信贷)支持借助农业合作社这件制度外衣,大户或企业往往可以以低成本从社员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从而既可以扩大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又能降低交易成本,规避政策门槛,获得政策实惠五福农产品公司通过与社员缔结合作社的方式将社员的土地集中起来,“迂回”地避开了地权的制度性约束。
在转型条件下,给定地权约束,大户或企业与农户缔结合作社,不仅满足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配置原则,实现规模效率,更能在给定地权约束的情况下按照效率原则实现权力的“放松”和权利的让渡,在不触动基本体制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货币化、资产化和资本化这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权利与权力的配置过程笔者调查发现,合作社的出现主要与地权约束有关给定农地的产权属性,合作社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