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docx
5页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一一《关 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 由新华社受权发布《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 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笔者梳理 我国一系列支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纳税人参考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 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 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 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 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 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 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 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 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 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 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 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 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 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 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 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 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 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 养殖、内陆养殖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 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150%摊销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 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 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农村金融货物与劳务税金融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 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 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 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 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 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 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扶贫基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 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中和 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 (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第一条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 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 (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 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 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 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 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 元的企业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