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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页审务督察工作报告(多篇)推荐第1篇:审务督察暂行规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 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 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 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的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 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讲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定制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 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2年12月16日印发 推荐第2篇:公司督察工作汇报 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督察工作汇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金源公司督察办正式成立于2022年元月15日,在近两年来的工作中,督察办严格遵循“三抓一加强”发展思路,以跟踪督察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助推公司发展为“抓手”,加大督察力度,确保工作落实,促进了企业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一、督查目标明确具体 督察办将公司高管人员、各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作为主要督察对象,督察工作重点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落实情况、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公司确定的各项工作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重要环节效率、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管情况、负责公司内部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抽查工作,并按督察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使目标更加明确,督察办将八大项督察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出涵盖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纪律、信访稳定等方面的28项督察内容,根椐工作项目特点每月定时、不定时深入到各分(子)公司、各生产车间、各矿山坑口、各施工队作业现场等进行督察,使督察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目标明确,不留死角 二、责任体系简明直接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结合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安全- 1 - 生产管理及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关于对分(子)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的决定》、《金源公司管理人员工作督察条例》、《金源公司安全环保督查条例》等规章制度,使各个职位责、权明确,督查标准统一完善同时,督查办依据每年《金源公司年度工作要点》,拟定下发《关于对年度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立项督察的通知》,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工作项目、完成时限、完成效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各单位根据通知文件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车间、班组;车间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岗位、个人,责任体系简明直接 三、督察程序严密 为了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严密性,公司制订了《金源公司督察工作程序》、《金源公司督察工作标准》、《金源公司督察办工作人员职责》等文件对督察人员工作纪律、督察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督察人员工作纪律方面:一是规定督察办隶属董事长、总经理直管,从级别上排除来自外界的干扰;二是要求督察人员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严肃认真,敢于碰硬,作风正派,不怕惹人;三是督察工作只对目标任务、对重点事项、对责任落实、对制度规定等,做到督查面前人人平等;四是督察工作人员违犯工作纪律规定,要加倍处罚 督察工作的程序方面:第一步,依照督察工作计划表,两 人以上进行督察;第二步,发现问题,签发“工作督察通知书”,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收,对需作违纪处理的,同时签发“督察处理意见书”,对被列为公司重点挂牌督察的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重点工作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需要下发“督察通报”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下发“督察通报”;第三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工作督察通知书”、“督察处理意见书”和“督察通报”的要求进行落实,按要求期限整改落实存在问题,并向督察办反馈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对公司督察考核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司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督察办提交申辩报告,经公司督察办审议,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调查结果和最终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