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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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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商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②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纠纷由第三人居处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③合同中有关商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商定管辖无效 4(权利竞合时合同商定管辖适用)苦求权竞合时,合同商定管辖条款在何种情形下适用? 答:当事人就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商定管辖的,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按商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商定合同争议适用商定管辖,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适用商定管辖条款 5(应诉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诉管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答:应诉管辖适用的条件是辩论期内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作实体辩论或者提起反诉 2 辩论期满后被告未举行实体辩论或提起反诉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对管辖权举行审查受诉法院不得在辩论期届满前依职权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定辩论期内开庭审理的,开庭前应询问被告对于受诉法院管辖有无异议。

      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无异议并实体辩论或提起反诉的,可以认定应诉管辖成立此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6(公司诉讼管辖的审查)《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的性质为何?立案中如何审查? 答:《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诉讼管辖系特殊地域管辖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商定管辖 适用公司诉讼管辖应以是否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作为判断标准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调配利润、公司解散、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资本变动等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的纠纷应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诉讼、股权转让诉讼、公司与股东之间出资纠纷诉讼等,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不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公司合并纠纷中目标公司尚未设立,公司分立纠纷中原公司已注销,以及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公司未设立的,均不适用本条款确定管辖 3 7(更加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适用更加程序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更加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更加程序案件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对其申请不予审理。

      但人民法院应对法院管辖权举行审查,假设确无管辖权的,应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有独立苦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加入他人已开头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采纳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假设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加入诉讼,那么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苦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无独立苦求权的第三人加入他人已开头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看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佐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看法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可以口头或书面告知不予审理 4 9(程序转换)促使程序转普遍诉讼程序如何处理?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同意促使程序终结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等,受诉法院应依法举行立案审查 转换普遍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争议商定管辖的,从其商定受诉法院受理诉讼不得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10(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如何立案审查? 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更加程序,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①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苦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创办工程承包人等法律规定有权苦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财产被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将第三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②物权种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应当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发生纠纷的,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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