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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模拟法庭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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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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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小组模拟法庭一、开庭阶段书: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4、请关闭.呼机等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辩护人出庭请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被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均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审: 现在开庭.书: 全体坐下.审: 传被告人任召辉到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任召辉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被告人:1989 年 4 月 5 日审判长: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身份证号码?被告人:632127198904052738审判长:出身地?被告人:青海省化隆县扎巴镇下扎巴村 189 号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小学审判长:职业?被告人:无固定职业审判长:住址?.被: 青海省化隆县扎巴镇下扎巴村 189 号审: 被告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审: 是否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被:是(拘留)审: 是什么时间?被: 2011 年 5 月 16 日审: 什么时候被逮捕的?2被: 2011 年 5 月 27 日审: 是否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西检公刑诉 (2011)142 号起诉书副本?被:收到审: 是什么时间?被: 2011 年 5 月 27 日审: 被告.法警坐下.根据>的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召辉故意伤害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李青青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肖瑜.韩琼组成合议庭,有书记员马紫玥任法庭记录.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敬尧.央吉出庭支持公诉,西宁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叶芳出庭为被告人任召辉辩护.根据>的有关规定:(1) 本案的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 被告人出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被告人任召辉,告知你的上述权利听清楚了吗?被:听清楚了审:被害人某某,告知你的上述权利听清楚了吗?被:审:被告人任召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被告人:不要求审:被害人某某是否要求申请回避?被害人:二、法庭调查阶段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公: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公刑诉【2011】142 号被告人任召辉,男 1989 年 4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6321271989040527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下扎巴村 189 号,无固定职业,2011 年 m 月 m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2011 年 m 月 m 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召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 年 m 月 m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1 年 m 月 m 日已告知被告人3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2011 年 m 月 m 日 m 时许,被告人任召辉在本市城西区同仁路鸿宾楼一楼大厅内无故将其同事韩生珍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生珍的损伤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本案认为,被告人任召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 1 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李敬尧 二 0 一一年 m 月 m 日审: 被告人任召辉,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听清楚了.审: 被害人韩生珍,公诉人宣读的对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被害人:听清楚了审: 被告人任召辉,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被告人:审:被害人韩生珍,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召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可以向法庭进行陈述.被害人:审: 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任召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么?被告人:听清楚了公:被告人任召辉,被害人韩生珍和你是什么关系?被告人:公:平时他对你怎么样?被告人:公:你和赵文艳是什么关系?被告人:公:韩生珍和赵文艳的关系怎么样?被告人:公:你在鸿宾楼大厅见到韩生珍时你当时是什么想法?被告人:公:你为何要去厨房拿刀?被告人:公:你有没有想过你拿刀捅被害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 现在被害人韩生珍可以就公诉人的发问向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4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审: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有无发问?辩:有。

      任召辉我是你的辩护人,希望对于我的提问你能够如实的回答你在打被害人之前,他在干什么?被告人:辩:你当时去负一层厨房拿菜刀是去干什么?被告人:辩:你看见韩生珍坐在那里为什么要打他?被告人:辩:赵文艳和你是什么关系?韩生珍和赵文艳又是什么关系?被告人:辩:你是用什么打的他?打他的部位是哪里?被告人:辩:你在打他的时候是有什么想法?被告人:辩:后来那把刀你放到哪里去了?被告人:辩: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被害人发问?公:无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害人发问?辩:有,韩生珍你与任召辉平日相处如何?被害人:辩:你与赵文艳是什么关系?被害人:辩:任召辉打了你哪里?被害人:审: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其所要证明的问题.(一)公:审判长,我方要求出示被告人任召辉的供述与被害人韩生珍陈述审:可以出示公:犯罪嫌疑人任召辉供述与被害人韩生珍陈述一致,此两份书证证实了案发当日的现场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任召辉故意伤害被害人韩生珍的事实审:被告人任召辉,你对上述两份书证有无意见?被告人:无异议审: 被害人某某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害人:无异议审: 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5辩护人:无异议审:鉴于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合议庭当庭确立其法律效力,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二)公:审判长,我方要求出示被害人韩生珍的法医学鉴定书以及疾病证明审:可以出示公:此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韩生珍造成了轻伤的结果审:被告人任召辉,你对上述两份书证有无意见?被告人:无异议审:被害人任召辉,你对上述两份书证有无意见?被害人:无异议审: 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审:鉴于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合议庭当庭确立其法律效力,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三)公诉人:我方要求出具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审:可以出示公:此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任召辉没有自首情节审:被告人任召辉,你对上述书证有无意见?被告人:无异议审:被害人任召辉,你对上述两份书证有无意见?被害人:无异议审: 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审:鉴于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合议庭当庭确立其法律效力,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公: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审:被告人任召辉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被告人:不申请审: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辩:审判长,我方要求传唤证人赵文艳出庭作证审:请执勤法警通知证人赵文艳到庭。

      证人姓名?证:审:出生年月?证:审:民族证:审:文化程度?证:审:家庭住址?6证:审:工作单位?证:审: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证:审: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证:审:你出庭作证应该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听清楚了审;请执勤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并当庭宣读证:审:请执勤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辩:证人你和任召辉是什么关系?证:辩:你和韩生珍是什么关系?证:辩:韩生珍是怎么追求你的?证:辩:韩生珍有没有对你做过什么伤害性行为?证:辩:这些任召辉都知道吗?证:辩:审判长我的提问结束审:被告人任召辉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有发问?被:无意见,不需要发问审: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公:公:审判长,我方对证人的询问结束审:被害人任召辉,你对上述两份书证有无意见?被害人:无异议审:请执勤法警将证人赵文艳的作证笔录交其查看证人赵文艳,笔录与你所说有无出入?证:没有审:证人在作证笔录上签字后退庭请执勤法警将作证笔录交还给书记员鉴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赵文艳的证言均无异议,本合议庭当庭确立其法律效力辩护人有无证据继续出示?辩:没有了。

      三、法庭辩论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敲锤)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7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受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查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并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庭监督的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任召辉的犯罪事实,证据完整,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1、 被告人任召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召辉因对韩生珍心生恶意,持刀伤害被害人韩生珍,主观上持故意心态且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韩生珍轻伤的结果,因此,被告人任召辉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2、 被告人任召辉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证实被告人任召辉故意伤害被害人韩生珍的事实成立3、 根据法医鉴定书,被害人韩生珍的损伤系锐器伤,其损伤属轻伤被告人任召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明被告人任召辉案发后没有自首情节综上所述,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予以公证判决我方并制作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任召辉具有下列量刑情节:1、 被告人任召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确定量刑起点;2、 被告人任召辉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可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3、 当庭自愿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召辉在有期徒刑 1-1.6 年间定罪量刑此致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诉人:李敬尧 2011 年 月 日审:现在由被告人任召辉自行辩护被告人:审:现在由被告人任召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西宁市辉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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