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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DOC 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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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47201434
  • 上传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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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监督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文简称“监督机构”)发现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规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参见附件3)第二章 程序第三条 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 告知监督机构的受理人告知补办经办人下列内容:1. 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5.0.7条和5.0.8条的规定;3. 本《指南》的有关内容二) 建设单位开展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前置工作在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之前,由建设单位针对工程实体已完工部分组织开展下列工作:1. 收集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

      2.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并书面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具体部位、需检测的项目及检测数量3.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认可4.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订立委托检测合同5. 按本《指南》第四章进行检测和评价6.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三) 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仅反映出施工过程受控或基本受控并且可以追溯;检测结果合格仅表明所检项目质量合格以上2种情形并不表明已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全部合格,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的全貌有待评价结论确定只有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部位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前提下,工程质量方可评价为合格因此,先施工的工程应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补办监督登记手续: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加大检测抽样数量以推定材料质量状况和施工质量水平,直至能补足所缺失质量控制资料的空缺2. 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3. 评价结果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四) 请示 监督机构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意见,请示是否同意建设单位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格式参见附件4)五) 办理1.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予以补办2.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不予补办第四条 下列已施工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一) 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二) 检测结果合格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处理合格,但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三) 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第五条 对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方可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第三章 责 任第七条 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属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桂建质[2014]3号的规定,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其后续处理工作不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畴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而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九条 出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需要而进行的检测,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第四章 检测和评价第十条 检测工作程序(一) 编制检测方案初稿1. 检测方案初稿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编制过程中应与检测机构协商;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编制检测方案初稿,编制过程中应与设计单位协商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编制2. 检测方案初稿应列出各种材料、结构和构(配)件的检测批容量和每批样本的容量工程实体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不小于以下要求:(1)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检测批的容量检测类别和批样本最小容量检测批的容量检测类别和批样本最小容量ABCABC2-89-1516-2526-5051-9091-150151-280281-5002235581320235813203250358132032508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10001-3500035001-150000150001-500000>500000--------325080125200315500---801252003155008001250---12520031550080012502000---备注:1.当进行一般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时,检测类别适用A类;2. 工程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时,检测类别适用B类;3. 工程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或缺失时,检测类别适用C类。

      2) 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样检测的项目及频数的要求1) 市政道路工程①已施工至路床序号检测项目最低检测频数备注1路床压实度及土工试验随机3点2弯沉试验随机5点②已施工至基层序号检测项目最低检测频数备注1水稳层芯样完整性及厚度每1千米检测3点总数不少于3点2路床压实度及土工试验随机3点③已施工至沥青路面序号检测项目最低检测频数备注1路面总厚度每1千米检测3点总数不少于3点2水稳层芯样完整性及厚度每1千米检测3点总数不少于3点3沥青含油量每1千米1组2) 市政桥梁工程序号施工进度检测项目最低检测频率1下构施工混凝土强度随机3处墩台2上构施工混凝土强度每一跨1组(3点)3) 市政排水工程(含隧道工程)序号检测项目最低检测频数1混凝土强度(排水渠)10%节段,每节段1个构件2混凝土强度(结构物)每个结构物3个构件3钢筋数量扫描检测每个结构物3个构件4管道安装质量内窥检查随机检三个井段3. 检验检测项目及数量应依据本文及相关规范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4. 检验检测方法应合理确定1) 当需检测的混凝土构件较多时,宜采用钻芯与回弹联合检测的方法推定检测点混凝土的强度2) 需要从构件中抽取钢筋检测时,应优先选取对结构造成损害小的构件,原则上不应从悬挑构件和圆弧形梁中抽取钢筋。

      二) 确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初稿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本单位、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必须经编制人和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将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方案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三) 实施检测由检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和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出具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并作出检测批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明确判定性结论四) 检测结果判定对检测结果的判定可以由检测机构实施,也可以由设计单位实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结果判定时,应在检测报告中直接明确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由设计单位实施检测结果判定时,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报告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作出结论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评价工作要领如下:(一)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建设单位应收集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备案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混凝土施工记录等)、设计变更文件、验收记录(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的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记录、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和单桩承载力检验报告、超前钻检测报告,以及能证明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齐备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二) 工程质量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已收集到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判定意见,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分别作出以下3种评价:1.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评价为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或者有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条或第5.0.7条处理之后重新评价3. 未按图施工(包括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未按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图施工),设计单位认为不可补救的,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处理后仍不合格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结论必须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明确包括如下意见: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应列明缺失的内容;②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的检测结果整体性判定意见是否已明确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③是否按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图纸施工;④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质量问题;⑤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应由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第十三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附件: 1. 检验检测选项 2. 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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