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市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活动策划2022.docx
14页社会主义市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活动策划方案2022 一、指导思想 深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扎实践行人才强国战略,以实力建设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着力破除束缚会计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培育一批高层次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市财经事业发展的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发挥引领辐射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供应足够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二、培育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高端会计人才的实力框架和素养要求,实施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工程,到2025年,培育精通业务、擅长管理、业绩突出、理财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综合素养高,在全市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端会计人才300名(其中: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150名;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150名)主动发挥高端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提高理财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参加管理决策、宣扬会计法规、探讨实务问题、开展会计人才培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我市会计队伍的整体素养和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供应高端管理型会计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工程旨在选拔培育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通过选拔程序录用的培育对象,完成3年培育并通过考核,由市财政局及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联合授予《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证书》依据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工程的培育目标,详细任务如下: 每年选拔培育一批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主动发挥高端人才在深化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建力,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动发挥高端人才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组织领导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才选拔和培育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高端会计人才培育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指导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工作,构建高端会计人才联合培育机制,建立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育沟通渠道,协调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工作,加强对外宣扬,督促、指导各单位实行培育工作。
(二)市财政局依托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根据放眼全国、资源丰富、理念超前、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培育基地培育基地负责以下事务: 1.培育期间对入选人才进行日常管理帮助市财政局做好培育对象选拔、考试、面试,参加探讨制定高端会计人才实力框架、开发培育课程、结业考核、入选人才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入选人才档案应系统记载其在培育期间的学习、科研、出勤等状况 2.定期组织、引导入选人才参与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入选人才到知名单位等实地考察、调研,学习先进管理阅历组织入选人才依据培育状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探讨报告,培育基地供应学术指导 3.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常常进行联系、沟通,刚好收集和更新入选人才培育等有关信息,定期向入选人才所在单位通报,落实培育管理的各项详细措施,主动探讨和解决培育中遇到的问题 四、培育对象 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对象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才,包括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参与过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育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与 (一)申报我市高端会计人才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酷爱祖国,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2.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实力、分析探讨实力。
(二)申报我市高端会计人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在北京市区域内企业(不含中心在京单位)担当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或在北京市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中心在京单位)担当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3.企业会计人员需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4.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需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实力; 6.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身体健康 (三)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选拔: 1.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或因干脆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峻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干脆关系的 五、选拔程序 (一)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育项目个人申请表》,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核。
(二)笔试申报者审核通过后,参与集中笔试考试范围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内部限制、管理睬计等北京市财政局协同培育基地组织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批阅,确定面试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 (三)面试北京市财政局协同培育基地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聘请在社会上具有肯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业内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对面试状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以综合量化评分的平均值作为申请人的得分 (四)确定入选名单北京市财政局协同培育基地依据资料审核、笔试、面试三项成果合计,根据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最终入选名单,报北京市财政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六、培育实施 (一)培育周期 每期原则上选拔培育优秀会计人员60人(企业30人,行政事业单位30人)培育周期3年,主要采纳课堂研修、实地调研、案例探讨、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培育方式以后视状况相应调整选拔培育规模 第一年为学问深化阶段该阶段重点培育学员驾驭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诚信、管理睬计、风险管控、公司治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学问,加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相关学问的培育,帮助学员尽快提升履行会计管理职责相关的实力素养 其次年为学问拓展阶段该阶段重点培育学员驾驭宏观政治经济形势、财税金融改革、大数据、云计算、廉政文化、领导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的学问,着重培育学员的分析推断、沟通协调、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实力素养。
第三年为实力提升阶段该阶段以高层次论坛、实地调研、工作实践为主,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养,在持续打造学员各项实力的同时,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实力的考察,发挥优秀学员的带动作用,提升学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培育方式 培育期间实行集中培育与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培育方式,通过建立学习、探讨、实践、沟通平台,系统学习学问,强化实力建设,不断完善入选人才学问结构,全面培育和提升入选人才的综合素养 1.集中培育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每年至少组织2次短期集中培育,3年培育周期的集中培育时间共60天培训日包括工作日及休息日,请合理支配时间,培育期间课程可计入北京市会计人员接着教化课程90学分集中培育结束即进入跟踪管理阶段 2.跟踪管理跟踪管理以入选人才在职自学为主,由培育基地负责组织通过加强与其所在单位的沟通,引导入选人才在集中培育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培育管理部门规定的自学任务,定期参加专属论坛的探讨,按时参与培育基地组织的定向阅读、专题调研、社会考察、对外沟通等各项活动,定期向培育基地报送学习心得体会、读书笔记、业绩报告、专业论文、分组课题报告、案例探讨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进一步提升入选人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力。
(三)管理机制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育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育管理方法,引导入选人才根据培育方案完成培育任务根据考核周期,对入选人才参与集中培育、完成指定自学任务、参加专题讲座、发表学术论文、参与论坛和网络沟通等状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状况、获奖状况、单位满足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入选人才的综合素养和发展潜力,实行考核淘汰机制 (四)淘汰除名 在培育期间或培育结束后,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或因干脆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峻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干脆关系的,或在培育期间严峻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七、经费保障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育项目经费包括选拔经费和培育经费等,用于培育对象的集中培育、学术沟通与研修、学习考察、学问更新等列入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预算食宿等费用由学员或单位自理 八、人才运用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育工程坚持培育与运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与有关人才运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 (一)对完成培育的高端会计人才,优先向财政部举荐为全国会计准则、内部限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询问专家;优先选聘为本市会计管理询问专家;优先聘任为会计学术探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优先入围会计、审计接着教化培育授课师资;在申报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向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用人单位举荐运用。
优先向财政部等举荐申请国家级课题项目,为高端会计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创建有利条件;优先取得本市资助的重点会计科研项目,在课题立项、投标与经费支持上赐予适当倾斜 (二)对完成培育的高端会计人才,将纳入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池管理,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运用力度,以良好的机制激励人才,以完善的制度运用人才,以适当的待遇留住人才充分发挥高端会计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激励高端会计人才通过公开授课、课题探讨、研讨沟通、担当指导老师等方式,带动我市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养全面提升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