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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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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部门依法分类 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一、投诉求决类(一)农村 牧区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定途径:双方协商解决,请求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二)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法定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三)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方面法定途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2.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存在不依法许可、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或者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法定途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3.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法定途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生产 、 经营假劣种子 :法定途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法定途径: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法定途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种子使用者在 种子 种植后出现问题:法定途径: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法 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__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出现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依据 四 )违规生产、经营肥料或生产、经营假劣肥料:法定途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规章: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 八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__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五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推广畜禽品种:法定途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生猪屠宰管理方面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违法行为法定途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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